执行细则和问责制度比禁令更重要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王君吴洁敏
执行细则和问责制度比禁令更重要
日前,国资委会同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发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列出严禁超标准购买公务车、严禁用公款为亲属和子女支付各种费用等12条规范国企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禁令。笔者认为,“12条禁令”难堵住国企职务消费的漏洞,只有建立执行细则和问责制度,这“12条禁令”才可能得以实现。
禁止什么,就说明现实中存在什么问题。用公款购买个人住房,将公款用于亲属子女,花公款为自己购买商业保险,这些分明是贪污行为,却出现在一个规范职务消费的文件中。这意味着,在现实中,有些国企负责人竟然把这些视作职务消费,亦即国企负责人享受的职务待遇。看来,问题已经很严重了。
职务消费,顾名思义就是公职人员履行职务而引起的各种公务消费开支,其要义是“与履职有关”,公私分明。人们大都知道国企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很奢华,而想象中的奢华,无非是喝天价酒、抽高档烟、坐豪华车、以考察之名行公款旅游之实,反正都是“不落腰包的腐败”,就像有人说的:“公家的钱我可以随便花,干吗要冒险贪污受贿?”
在我国,公款吃喝、公款出国旅游、公车私用等公款私用早已不是什么新鲜话题,也早为公众所熟知,几乎成了一个公开的秘密。然而,为什么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就值得深思了。
其实,规范国有企业职务消费,国家过去早已发过多次红头文件。2006年,国资委曾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2009年,中纪委也曾禁止过公款买烟。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我们国家再三下发的文件都成了摆设,白白吆喝了一阵子,问题不仅没能得到解决,而且,事态越发严重了。
我们认真看看四部门发布的《暂行办法》,不难发现,办法只是从制度上明确了职务消费与违规违纪的界限,却并没有相关的配套细则和惩罚的详细规定。现实告诉我们,许多问题不是出在没有制度上,而是制度执行乏力或者执行不到位。建立一项制度并不难,难的是如何把这项制度落实下去,并且执行到位。仅仅靠一纸禁令,恐怕很难收到成效。
禁止国企公款私用,关键是让公款消费得明明白白。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如今国家机关的“三公消费”正在逐渐公开。我们的国企职务消费也应该公布于众,让账单摊开在阳光下。然而,从媒体的报道来看,《暂行办法》对国企职务消费的公开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只是笼统说了一句“国企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这无疑明显地给国企职务消费提供了“躲猫猫”的机会。
国企职务消费的公开,不能仅仅公开消费制度,应该把国企每一笔钱的来路与去向都告知所有员工,把每一位高管在其中动用的款项都公示出来。据报道,香港的财政预算案是七大本16开的书,七本预算案总量加起来近10公斤。其中,部门开支细致到添置坐椅,甚至香港某部门一年换10只灯泡的支出都被列出来,全部公布于众。只有如此的公开,才能真正避免公开后仍是一笔民众看不清的“糊涂账”。
仅有信息的公开和社会监督,还不能保证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灰色地带”能够消除。国企公款私用,不过是打着“工作需要”的旗号权力滥用的衍生物。国家多次下发文件规范国企职务消费没有取得实效,很多的国企负责人明明知道公款私用是违法违规的,却还是铤而走险,重要的一点就是问责制度的力度不够,使得国家的文件形同虚设。
温家宝总理早就说过:“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笔者认为,《暂行办法》出台后,国家应尽快拿出具体执行细则,还要拿出具体的问责制度,加大惩罚力度,严肃查处不认真执行制度、不及时执行制度和拒不执行制度的行为。对于在执行制度方面出现重大失误、不按制度的程序办事的,除了责成纠正外,也必须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我们盼望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的“执行细则”与“问责制度”早日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