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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版            中国食品餐饮报道
 

2012年5月1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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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身陷“含氯门”食品召回难产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且直

可口可乐身陷“含氯门”食品召回难产

沸沸扬扬的可口可乐“含氯门”事件在历经了业内曝光、企业矢口否认、监管部门检查、可口可乐承认、公众对可口可乐回答仍然不满、可口可乐被迫道歉、整改等一系列拉锯战后,目前终于暂告一段落。

因去年有广东消费者因患龋齿被告上法庭的饮料巨头可口可乐如今又一次站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作为“含氯门”事件的当事方可口可乐,在对待此次食品安全事件时,其前后180度大转弯“变脸戏法”的表态让公众大跌眼镜———在面对社会的广泛质疑和召回的呼吁中,可口可乐也仅仅是以道歉和销毁问题产品回应。

可口可乐坚持不召回

据《中国企业报》记者了解,此事可口可乐“含氯门”,公众最为关切的,是如何处理这件事。

据悉,2月4日到2月8日这5天期间,可口可乐(山西)公司生产的产品共有9个批次,总数是121058箱。目前确认有76391箱流入山西市场,现在还有44667箱在公司仓库。

面对山西省质监局的一纸认定和公众、媒体的一片质疑,在多日避谈是否对已流入市场的产品实施召回、如何退货等事宜后,饱受质疑的可口可乐公司终于开始有所回应。

可口可乐(山西)饮料有限公司发布最新声明,用最新出厂的产品为客户和消费者换回所有2月4日至8日期间的汽水产品,同时消费者也可以要求退货。

可口可乐(中国)法务和公共事务总经理苏燕一再强调,微量含氯水混入生产用水事件不是食品生产安全事故,“是符合中国生活用水标准,可以喝的”。此次并非“召回”,之所以进行退换货并销毁相关产品是为了消除消费者的疑虑。

在5月4日召开的媒体发布会上,可口可乐总部科学与法规事务总监孙伟依然坚称:“这不是一起生产事故,也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孙伟进一步强调,山西省质监局的检测数据表明,2月4日至8日间生产的可乐产品中的余氯含量在国家饮用水标准0.005mg/L以下,符合国家标准,对人体没有危害。

按照可口可乐的说法,虽然已经表态可以换货并将销毁部分产品,但公司仍坚持不召回涉事产品的理由是“对产品的多次检测和专家组论证都表明我们上述批次产品是安全的,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对善后处理方案坚称“退换”而非召回,遭到公众和媒体的广泛指责。

对此,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可口可乐应该召回后做无害化处理,“不管是按照纯净水的标准还是饮料的标准检测,饮料是入口的,超标肯定是对人体有危害的,有危害就要召回。”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金狮认为,可口可乐不提是否要对已流入市场的产品实施召回、如何退货,反而让这些产品继续存在于市场,就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任,就是对自身品牌的不负责任。

食品召回遭遇尴尬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三聚氰胺、瘦肉精、地沟油、毒奶粉……一件又一件食品安全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然而,《中国企业报》记者发现,对于被曝光的不合格食品处理结果,大多是“下架”了事,几乎未提及“召回”两字。

登陆国家相关部门官网,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基本信息,基本都与汽车召回有关,而事关更广泛公众生活健康与人身安全的食品召回信息却“只闻其声,难见其形”。

另据《中国企业报》记者调查,对大多数普通消费者而言,汽车召回倒常听说,但有关食品召回几乎没有耳闻,特别是流向市场的问题食品,常见的是销毁或“下架”,“食品召回”还是个陌生的词汇。

在美国,几乎每周都有食品召回事件,平均每年300余次成规模的食品召回事件,其食品召回程序有着较为严密的流程,所涉及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各司其职,有效保障了食品安全。相对于美国高频率的食品召回,我国食品召回事件很少。

《中国企业报》记者调查了近几年被公开报道的食品召回案例少之又少,只有诸多知名企业“上榜”。

据悉,在食品召回上,我国相关部门从制度及法律层面先后对此进行了规定。

2007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召回级别分为三级,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和法律责任。

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施行,其中规定,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2011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向公众征求意见。新规定对于食品召回的时间节点等规定得更明确、严格。

此外,2011年11月,发改委和工信部发布《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责令召回和退市制度,使食品召回及退市制度切实可行,重点推进乳制品、肉类、酒类等行业可追溯体系建设。

分析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召回手段上侧重企业“主动召回”,显然过高地估计了企业的自觉性。在食品安全问题上,除了加强法律手段外,还应注重企业社会责任,倡导企业自愿召回问题食品。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力度显然有限,食品召回问题应该上升到国务院的条例,甚至是法律层面。

山东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吴澎认为,我国许多的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对食品召回存在不正确的理解和对待态度。认为发生食品召回事件的企业信誉不佳,产品质量不能保证。其实食品召回就是防患于未然,世界上部分发达国家对不安全食品召回均以自主召回为主。食品生产者的主动召回程序不仅可以缩短召回周期,减少损害发生率,避免了损害扩大化和资源浪费,实现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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