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报

第13版:金融·投资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13版            金融·投资
 

2012年5月1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业内人士建议“按季分红”

证监会敦促上市公司分红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李金玲

证监会敦促上市公司分红业内人士建议“按季分红”

给力。证监会将采取必要措施制止长期未分红行为。

据统计,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共有854家未进行现金分红,占全部公司家数的39%,2008年至2010年连续3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522家,2006年至2010年连续5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422家。

近日,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已要求各派出机构核实了解各辖区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未分红公司的详细情况,将该类公司作为关注重点,核实其对外披露的不分红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现金分红不尽如人意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从证监会对近三年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的分析看,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近三年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全部上市公司家数的比例、平均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均呈上升趋势,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实现净利润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二是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行业集中度较高;三是大型蓝筹公司成为现金分红的中坚力量。

截至2012年4月30日,沪深两市2403家上市公司全部披露了2011年年报,其中1645家提出2011年度利润分配(含转增股本)方案,占全部上市公司家数的68.46%。其中,纯现金分红的公司1100家;现金分红、转增股本、送红股均有的公司31家;既有现金分红又有送股的公司44家;既有现金分红又有转增的公司425家;仅转增股本的公司45家。

披露现金分红方案的1600家公司中,预计分红金额为5577.45亿元;加上54家上市公司2011年中期已实现现金分红490.41亿元(其中中石油、中石化两家中期分红为383.90亿元),扣除既有中期分红又有年度分红的41家上市公司,2011年度共有1613家上市公司提出现金分红方案,占全部上市公司家数的67.12%,比上年提高6.39个百分点。根据方案,预计现金分红金额为6067.64亿元,比上年增长21.21%,占全部上市公司2011年实现净利润的31.35%,现金分红增幅高出净利润增幅8.07个百分点。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这些公司之所以不分红,要么就是垃圾公司,要么就是找借口永不分红,比方说,因为公司扩张需要,钱不够花,不便分红。前者可以原谅,后者不可以原谅。其实,许多以“扩张”为借口而不分红的公司,大多都沦为了垃圾股!不分红对老股东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资本市场及上市公司尚未真正形成促进现金分红的约束机制及股权文化,同时现有公司自治体系下政策规定的效力具有局限性。

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及披露信息分析,未进行现金分红主要原因有:一是公司亏损或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无法分红;二是公司处于发展期或扩张期,对现金需求量大,公司出于自身经营状况考虑,将收益留存公司用于持续发展;三是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健全,分红主动性不足,极少数公司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连续多年未现金分红,且无充分合理的说明。

不分红原因多种多样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5月9日表示,已经将有分红条件却长期未分红的上市公司列为监管重点,如发现其分红政策有不当之处会采取监管措施。

据了解,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及披露信息分析,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公司亏损或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无法分红。2010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中,近一半公司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连续五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中,53%的公司五年来每年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负数。

上市公司处于发展期或扩张期,对现金需求量大,公司出于自身经营情况考虑,将收益留存公司用于持续发展。这也是不分红的原因。

另外,还有一些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健全,分红主动性不足,极少数公司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连续多年未现金分红,且无充分合理的说明。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连续多年未分红的上市公司,如发现存在分红政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分配方案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等不当行为的,将依法采取必要监管措施,并向市场公开。对于上市不久即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的部分公司,证监会也将重点关注,防止现金分红成为大股东套现工具,影响上市公司持续发展。

根据《通知》,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通知》指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如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如有)和长期回报规划,提示的详细参阅招股说明书中的具体内容。

这位负责人说,《通知》发布实施后,证监会将加强对文件施行效果的总结评估,逐步探索完善,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努力回馈社会、回报投资者,夯实价值投资市场基础。

董登新在其新浪微博中表示,“按季分红”是分红政策的最高境界。许多A股公司以“扩张”的名义拒绝现金分红,这一不分红的借口只不过是一块肮脏的遮羞布。其背后的动机是不可告人的,未分配利润不分红,难道真的要用作公司“扩张”需要吗?显然是借口,它们真实的目的是要将“股东权益”偷天换日、偷梁换柱地转移成“职工福利”!

董登新建议,A股公司可以先学会“按年分红”,再学会“按半年分红”,然后再学会“按季分红”。一年分红四次,分红更均匀,投资更从容、理性,如果真正按季分红,过度投机的年报行情就会自动消失。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中国企业报》刊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企业报社。未经报社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企业报》刊发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进行转载、摘编,必须在报社书面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品来源"中国企业报"以及相关作者信息。
本站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01050 传真:010-68701050
京ICP备1101364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