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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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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案一审开庭:原审判决无效罪名又增两项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王研

“绿大地”案一审开庭:原审判决无效罪名又增两项

昆明中院5月7日对昆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涉嫌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相比之前官渡区法院审理时,增加了后两项罪名,庭审预计持续两天。

2011年9月,绿大地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一案在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此后该院判决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400万元;何学葵等5人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至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不等。2012年1月,昆明市检察院对此案作出了《刑事抗诉书》,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3月15日,此案在昆明市中院进行审理,因对案件是一审还是二审、程序是否存在错误等有争议,当天法庭宣布休庭。

5月7日开庭不久,就有律师对法庭的审理程序提出了疑问。对此公诉人解释说,案件于2012年4月6日由官渡区法院进行完整审查后,认为此案不属其管辖,因此退回官渡区检察院,原审判决无效。昆明市检察院对此案提起诉讼,7日的庭审是一审。

庭审中昆明市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0年间,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情况下,为了虚增资产、虚增收入以达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目的,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绿大地公司上市后,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包含虚假财务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证监会介入调查时,为掩盖财务造假事实,故意销毁相关会计凭证。依法应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分别追究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及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何学葵和蒋凯西均表示自己对检方指控的罪名不知情。何学葵更表示,因受到来自公司、办案机关等巨大压力,自己做过不真实的供述。自己在2010年之后才对指控的罪名知情,是公司相关人员背着自己做这些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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