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的法治化困境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闵云霄
汽车召回的法治化困境
部分车企不愿召回有缺陷的车辆,除了民众的负面看法外,更多的是缺乏强有力法律标准和处罚措施。CFP供图
4月1日起,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开始召回6万余台蒙迪欧-致胜、麦柯斯汽车;
之前,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察司曾约谈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相关代表,要求企业尽快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大众DSG变速器故障问题;
而针对近期进口雷诺梅甘娜2代汽车安全气囊螺旋开关故障问题和进口雷诺风景2代汽车仪表盘黑屏问题,质检总局也及时发布警示通告,要求车辆制造商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召回存在缺陷的车辆;
因安全气囊线束干涉问题和底盘涂层磨损燃油管路问题,沃尔沃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将主动召回1.2万余台进口2012款沃尔沃S60和XC60汽车……
短时间内,国家质检总局频繁发出召回令,不仅涉及品牌众多,而且召回规模较大,业界分析,这或可视作7年“难产”的汽车“三包”政策即将出台的强烈信号。
汽车召回阻碍重重
2011年中国汽车产销分别达到了1841.89万辆和1850.51万辆,继续稳居全球销量第一的宝座。
与此同时存在的问题是,汽车质量的投诉在不断增加。中消协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汽车投诉16805件,同比增长19.2%,投诉量再创新高。各类汽车投诉中,涉及质量安全问题的超过半数,占到了54.7%,涉及质量争议的投诉更是超过80%。
搜狐2011—2012汽车投诉报告显示,与往年相比,今年消费者对发动机类的投诉更为集中,占总体投诉量的34.3%,同时还有较多的消费者投诉悬架故障、避震断裂等相关问题。也就是说,消费者的专业知识更丰富,维权意识也更强。“尽管投诉率如此之高,但是企业投诉处理的效率却极不相称地偏低,有积极和良好反馈的企业占据很小比例,投诉流程繁琐、反复投诉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位业内人士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消费者投诉中还反映了不少问题,比如汽车检测机构少、检测费用昂贵、检测时间长、相关标准不完善,也使得消费者难以掌握有利的维权证据,消费者更是由于“举证难、求偿难,维权难”而重重受阻。
2010年4月,在浙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丰田公司的强势交锋下,251位浙江RAV4车主获得了约300元的召回“补偿”,但是全国仅此一例,其他地区依然“忍气吞声”。在我国,汽车产品召回基本都是企业自主报备,很少案例是通过消费者投诉、质监部门或第三方技术检测渠道发现。消费者在维权时基本都是单打独斗,很少能获得政府的支持。
现行规章约束力度有限
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指出,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某些缺陷,制造商必须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采取修理、更换、收回等措施。
在美国市场,一个企业一次性召回百万辆以上的车型的案例比比皆是,但中国没有一起这样的案例,美国累计召回的车辆在2亿多辆,为中国的近80倍。
为什么国外的大规模召回到中国就成了“没有问题”,自主品牌车的质量也变得如此“有保障”?《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得知,部分车企不愿召回有缺陷的车辆,除了民众的负面看法外,更多的是缺乏强有力法律标准和处罚措施。
目前,中国仅依靠《汽车缺陷产品召回规定》这一部门规章约束相关汽车企业,企业在中国受到的约束远远小于海外。虽然该《规定》指出,如果主管部门发现汽车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可以实施强制召回。但实施强制召回的话,需要提交通知、发布公告等多项程序。
此外,处罚力度有限也是厂商不愿召回问题车辆的原因之一。现行相关规定中,对汽车企业和经营者不履行召回义务,主管部门最多对其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罚款额度为每次1500元,处罚金额最高也仅为3万元,而在美国,这一标准则是1500万美元,而厂家隐瞒严重质量缺陷及真相的,负责人可能被判处15年的徒刑,厂家可能罚款1500万至上亿元。
呼吁召回立法 “召回门”给中国的最大启迪,也许不是企业对产品质量的重视,而是国家对法律治理的重视。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呼吁,要为汽车缺陷召回立法。
自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开始了中国汽车召回的破冰之旅。但这属于部门规章,至今没有出台一部完整的汽车召回法规。
并且,有业内人士指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涉及的汽车召回对象、对于汽车制造商等的处罚手段等都存在一定的不足或缺陷。
事实上,对于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实践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并非无所作为。
今年2月初,由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使得汽车召回被重新提上日程。
关于这次《条例》,多方均理解为是汽车召回的一次彻头彻尾的“升级版”。
据悉,相比于原规定,新条例中处罚力度也可谓空前,如对于生产者隐瞒缺陷,不启动或实施召回的,最高可以处以相关产品总货值50%以下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生产者不配合相关调查或提交相关报告的,也可能要面临最高达100万元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
分析认为,“处罚力度的空前提升,被认为是对企业实施强制性召回的极大约束,而多年来不少跨国车企在海外与中国市场召回的双重标准,也将面临法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