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三道金牌监管中央企业海外投资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万斯琴
国资委三道金牌监管中央企业海外投资
一周后的5月1日,对于有志于“走出去”的中央企业将是一个特殊的时间节点。
这一天,国务院国资委对外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正式施行。这是一年内国资委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管连续发出的第三道“金牌”。
2011年6月,国资委曾经连续出台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当时,中央企业在外投资屡陷亏损,为增强监管的有效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中央企业、国资委两个层面,第一次明确涉及境外的哪些事项要管、要怎么管,哪些事项要报告、要怎么报告。与此同时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强调产权归属原则与注册地适用原则相结合,明确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并在具体规范中予以体现,填补了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的空白。
日前,国务院国资委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彭建国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出台的《办法》出于两种考虑:一是从中央企业主业监管考虑,为了加强海外风险防控;二是从监管海外投资、通过做强做优主业从而实现世界一流的目标考虑。加上之前的两个《办法》,这三个文件相辅相成,逐步规范央企境外监管制度体系,为央企走出去创造好平台,指明投资方向。”
突显投资主业
《办法》中第十条明确提出,“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业界人士指出,这条是《办法》中最为突出,也最具主旨的一条。
彭建国表示,“《办法》中突出投资主业这项,也是因为央企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做了不是主业的投资项目,例如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等,带来了诸多亏损,强化做优主业,也是希望央企发挥自身强项,做自己熟悉的项目来发展。”
事实上,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做强主业已是三令五申。(下转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