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报

第22版:战略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22版            战略
 

2012年4月1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视频网站刚遇春暖又转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以下简称“电影法”)中对“无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禁止网络传播”的具体细则有可能在今年4—6月份出台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万斯琴

视频网站刚遇春暖又转寒?

一石激起千层浪,视频网站如今又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以下简称“电影法”)中对“无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禁止网络传播”的具体细则有可能在今年4—6月份出台。

此“电影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第二十六条:“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音像制品。”

这是否意味着视频网站刚遇春暖又要转寒?

对于该“电影法”和即将出台的具体细则,网民、视频网站运营者们通过不同渠道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同时,根据电影界人士和各大媒体的解读,如果“电影法”最终被通过,那么不仅将会对视频网站的自制影片、微电影等造成冲击,也有可能波及视频网站的UGC模式,促使中国电影产业链条的整体调整。

比如,目前各大视频网站都或多或少涉足自制剧。按照“电影法”第26条的规定,这些自制的内容就要有公映许可证,这也势必会增加视频网站的成本,包括制作的周期成本和用户的观看成本。

另外,为了迎合网民的需求,国内视频网站“大手笔”不断。这其中就包括花大价钱从国外引进的热播影视作品,比如日本的动漫《火影忍者》、美国的热播剧《越狱》等。而且,这些耗费巨资购买的超过数千部的“非国产片”中,绝大多数都未取得公映许可证。如果“电影法”最终出台,将会对这些视频网站造成不小的冲击。

相对于外界的种种质疑,也有人发出了不同的声音。

有业内人士认为,对于“电影法”大可不必如此紧张,因为其能否真正面世尚未可知。比如此前的电影局拟规定电影会员票、团体票不低于影院挂牌价格70%的“电影票价限折令”,在经过媒体报道、多方讨论及国家发改委的介入后,现在也就没有了下文。

此前也有专家表示,对于中国的商业网站,在“十二五”末将会趋向于大企业化。为达到这一目标,国家会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通过运用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删减小的视频网站,促进业内“洗牌”从而规范中国的互联网相关行业。“电影法”就是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手段。

事实上,由于缺乏相关法规的约束,国内视频网站行业普遍存在着恶性竞争和畸形发展,确实需要规范和调整。

广告植入一直是国内视频网站行业的重要盈利模式。从抢用户到拼版权,视频网站的恶性竞争使得开发和运营视频网站所需要投入的资金如滚雪球般增加。商业模式单一且存在恶性竞争,不仅会使视频网站越做越艰难,行业水平也长时间得不到提高。

这也说明出台相关法律进行规范是很有必要的。

优酷和土豆的合并,已经从某些方面说明视频网站需要强强联合或抱团协作才能进一步发展。“电影法”的出台,可以更好的规范国内视频网站,促进其合理发展和行业的进步。同时,“电影法”里也包含了种种税收优惠的条款,不仅是在鼓励电影行业的创新发展,也给予了视频网站这个有着广泛流通市场的重要平台又一轮发展机会。

面对着众多的质疑和猜测,“电影法”的走向如何备受关注。

电影、网络视频等是国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实现文化强国的重要载体,对于它们的态度应该是积极引导多于管制。

“电影法”中对视频网站的相关规范,容易给人“法不责众”的感觉,在现实中恐将难以操作。除了对网站进行限制,也要更讲究可操作性。比如除了加大审核、审批力度,是不是也要对流出源进行规范,加大源头治理,首要传播者要承担更大责任?

通过对“电影法”具体条款的解读,并回顾其起草、立法的过程,从中不难看出国家文化产业体制改革进程中尚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快刀斩乱麻还是从长计议?这需要看多方的博弈结果。

现在的种种质疑和猜测,都是为了发展中国文化产业这个主题。合理性和实用性是电影法出台的基础,促进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是其目标,也是我们共同期望的。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中国企业报》刊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企业报社。未经报社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企业报》刊发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进行转载、摘编,必须在报社书面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品来源"中国企业报"以及相关作者信息。
本站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01050 传真:010-68701050
京ICP备1101364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