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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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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外宏观经济陷入低谷,市场上资金量逐步紧缩,未来PE投资面临着融资、投资以及模式转变的困境。

40%高税率寒流逼近PE

《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将出台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李金玲

《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将出台40%高税率寒流逼近PE

近日,“PE账面获利征税40%”的消息一出,立即引发业内地震。

业内盛传国家税务总局《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下称

《办法》)即将出台。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办法》相关草案及地方配套操作指引细则,正进入召集PE基金管理人员与PE会计人士征求意见的讨论阶段,最快将于5月出台。

根据草案,合伙制PE基金的账面浮盈税为以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或将改变向来处于模糊地带的合伙制PE基金企业股权投资账面盈余的征税问题,但不利于处于成长阶段的PE健康发展。二级市场发行市盈率趋下滑,募资数量持续下滑,投资、退出环节降温以及税收新规的探讨,让PE行业短期内承受多重寒流。

业内不满“按账面浮盈征税”

据《中国企业报》记者了解,国家税务总局从去年上半年就酝酿对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进行规范,并出台一份《处理办法》,草案已几易其稿。

那么,PE按照账面浮盈纳税是否合理?市值下降了怎么办,浮亏了还能否再退税?面对设立的高额收费站,PE发展未来的命运如何?

赛富亚洲创始合伙人阎焱在新浪微博表示,以账面浮盈作为征税时间点实在荒唐,因为市场的评估值是随时变动的,今天盈利明天也可能亏本。且40%税率之高,世所罕见!该税法标志着中国合伙企业的丧钟,也是VC/PE由盛转衰的标志。

清大世纪教育首席财务官(CFO)兼发言人康中迈在回复中称,估计LP融资不易了,而民间高利贷要更流行了。

但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应以高税率打击PE与二级市场的不公平竞争。该人士表示,支持对PE征收40%以上的税,因为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太大了,这个差额是PE投资者们及大股东利用虚假信息得到的,PE投资者们及大股东靠不道德来获利。

据知情人士向媒体证实,《办法》的草案内容确已完备,但与PE投资造成的账面盈余征税无关。

该人士表示:“账面浮盈是否应缴税与《合伙企业所得税办法》将要确定的事情完全是两个问题。”他表示,纳税时点没有任何可争议之处,

“只能在收益实现后再征收,针对浮盈征税不符合税法规定。”

据介绍,《合伙企业所得税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厘清有限合伙制PE实现收益后,GP与LP的所得税税率与具体计算问题。尽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59号文)已经确认了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但对于具体税率和计算还没有详细规定。

同时,159号文对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不同类型的所得在向合伙人分配时其性质是否保持不变这一问题仍未给出明确答案。因此,在合伙人非自然人的情况下,如何缴税并不明确。

与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现冲突

目前,地方政府为了吸引PE落地,对合伙制PE采取各类优惠措施,包括可以选择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模式,前者规定基金LP所得税率为20%,而后者则采取“打包制”优惠措施,如部分地区对5%营业税采取30%返还,所得税以地方奖励方式部分返还等。

2008年前后,天津、北京、上海、深圳等一些地方政府争相建立PE集聚中心,纷纷推出对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优惠税率。各地基本明确,合伙制PE和合伙制PE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记者了解到,各地对不参与业务经营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均将其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以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税。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GP)的税率则有所不一:北京地方规定GP也可按20%税率征收,其他地方均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对公司制合伙人及公司制PE管理公司则按照公司法来征税。

分析认为,对自然人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来征税实际上源自2000年国税总局出台的一份文件中的规定,但事实上这样做不伦不类,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如何纳税应进行单独规范。

此外,国税总局35%的税率要求与各地方政府20%的税率优惠也存在冲突。而国税总局此次酝酿的新规也很可能令各地方之前推出的优惠税率陷入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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