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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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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营改增”扶持小微企业作用甚微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张振华

靠“营改增”扶持小微企业作用甚微

北京市将于7月1日起正式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试点方案实施后,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考虑,可以厘清已经增收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被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后不能作为进项税予以抵扣,仍然需对这部分应税劳务再缴纳增值税的重复纳税问题,从而从理论上起到降低全社会税负水平的作用。但对于纳税人个体来说,此次试点是否能减低自身税负,还要看具体情况。

以技术服务为主的现代服务业税负有可能增加

研发和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就是以人工成本为主,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少的典型领域。

以技术服务业为例。技术服务行业主要是人的智力成果,其购进成本所占份额比较小,人工费用及差旅费所占比例比较大。这种企业过去按照5%缴纳营业税,现在税率变成增值额的6%,应纳税额增加的可能性更大。

举个例子,某企业年度实现技术服务费100万元,过去应纳营业税=100万元×0.05=5万元;缴纳增值税后,如果技术服务成本全部是人工费,那么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应缴纳增值税=100万元×0.06=6万元。也就是说,如果税负水平不变,技术服务成本中需要有可抵扣进项税1万元,需要采购成本=1万元/1.06%×0.06=17.7万元。

也就是说,本次试点方案,对于消除行业间的重复纳税是有力的,降低行业的整体税负,但对于不同的企业会有不同的税额变化,或高或低。尤其对技术服务与转让等智力活动为主体的企业会有不利的影响。从这个角度说,本次试点试图促进科技创新的初衷能否实现还需要拭目以待。

此次税改能否降低小微企业税负?

另外,对于本次试点有助于降低小额纳税人税负,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这一目标也值得商榷。

中国目前小微企业的纳税形态真的能因此次税改而降低税负水平么?根据这两年的实地考察,我们有很直接的资料证明小微企业基本上处于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状态。他们大多数企业靠不开发票、收取现金来结算收入。采购环节基本上也不取得购进发票,这样做直接可以提高议价能力,降低采购成本。这样的企业往往利润不高,业主的盈利主要是靠省下来的税金。

以一个100万元销售收入的企业为例,如果缴纳增值税,理论上说,如果你有30%的毛利,你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3/1.17×0.17=4.35万元,而小微企业毛利中还要扣除人工成本、佣金和其他不能抵扣税款的项目,能落到企业主手里的也许都没有税多。这还只是流转税。如果将所得税考虑进去的话,企业主的所得更是所剩无几。而小微企业主的身家性命都在企业,抗风险能力极弱,初期必须快速实现原始积累,这是他活下去的充分条件。这种情况下,他没有纳税积极性,宁肯无票交易。

因此,对于小微企业,只从税种的改变实现对其的帮扶作用甚微。要真正从税率上给予优惠,才是根本。对小微企业就应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税率应为3%。

2005年前,税务部门曾经很少给小微企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质,企业必须销售收入过180万以后才可以申请。到2008年,很多地区是企业只要销售收入一过180万元,就必须成为一般纳税人。这对于可抵扣税额较少的企业是很不利的。有些小微企业就采用多注册几家公司摊薄销售收入的方法来逃避一般纳税人资质,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低税率。

有鉴于此,我个人认为,对中国现有的小微企业,一是把一般纳税人的门槛定高些,比如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二是有些虽然不够500万元但仍愿意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只要核算规范的,就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三是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前三年减半征收等扶植政策。通过政策上的微观调整,来服务于小微企业的成长。

此次税改对于消除社会范围内重复征税问题有很好的作用,但仍希望决策部门能认真考虑新的税法对知识资本和小微企业的影响,真正能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结构调整,鼓励创新以及发展小微企业、增加就业的目标。(作者系北京中宏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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