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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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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温县百货大楼一个产权出现了两个业主:一楼业主叫王俊河,系该百货大楼原业主;二楼业主王炳兰是经过县政府国资委拍卖之后取得新产权的业主。目前,以上双方各自均持有百货大楼房产证。

河南温县百货大楼上演“一女二嫁”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徐志成

河南温县百货大楼上演“一女二嫁”

王利博制图

“在公司股东不知情、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及其表决的情况下,不做原产权的注销、过户、变更等程序,莫名其妙地把百货大楼卖给了另外一个户主,这显然是侵害了百货大楼原股东及数百名职工的合法权益!”河南温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俊河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说。

“我们户主的手续是经过县政府公开拍卖、招标之后中标的,我们的手续是合法的!”在百货大楼二楼经营家电的王先生告诉记者。

在河南温县百货大楼一个产权出现了两个业主:一楼业主叫王俊河,系该百货大楼原业主;二楼业主王炳兰是经过县政府国资委拍卖之后取得新产权的业主。目前,以上双方各自均持有百货大楼房产证。那么,这两个房产证谁是谁非?为什么会在此出现“一楼两证”现象呢?

百货大楼改制转卖

近日,当记者采访温县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等部门,他们都说此事已移交县法院,媒体可以到法院去采访了解。当记者来到温县法院采访时,接待记者采访的县法院办公室桑主任给记者拿出一份“关于温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的有关情况说明”———其说明里一方面陈述:“自大楼公司成立以来,自2001年开始未召开股东大会,经营方式混乱,大多数职工下岗未安置就业,未兑付职工‘三金’,造成股东和职工强烈不满,出现多次上访……”

王俊河告诉记者:“在百货大楼改制前,百货公司就拖欠职工多年养老保险及社会统筹金;按照《劳动法》规定,必须由百货公司补齐所欠养老金并逐一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部门才能与大楼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大楼公司给员工所缴纳的养老金只能算作是补缴百货公司所欠的养老金,这显然超出了新公司履行的义务范围;而且从人员数量来说,百货公司改制前经营鼎盛时职工人数只有140人;但在签订大楼交接合同时,我们接收的职工人员高达263人,尽管这么不合乎情理,但我公司仍然在履行,每年缴纳每一个职工应该缴的‘三金’。”

上世纪90年代末,温县百货大楼经营惨淡,负债累累,资不抵债,多数职工发不下工资……无奈之下,温县政府决定对百货公司进行企业改制,注册成立温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由原百货大楼副总经理王俊河出任总经理。

1998年8月5日,温县百货公司与新成立的百货大楼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资产出售合同》,以承债式零价出售的方式将百货大楼整体转让给新成立的温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然而,在百货大楼转卖过程中,温县百货公司并未与该大楼待安置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部门无法办理待安置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因而新公司也不能办理职工劳动保险,因此引起原大楼职工不满而导致的上访事件。

同年8月,温县政府以“早就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名义,给百货大楼股份公司下发《关于解除百货大楼责任公司国有资产出售合同的通知》,通知中提到“该公司没有安置职工就业,职工‘三金’没有兑现”等问题。

2004年8月20日,在未经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原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温县百货公司单方解除合作合同,在其产权未做变更的情况下,县国资局强行将百货大楼进行拍卖。当时,参与拍卖的焦作乾诚拍卖公司得知被拍卖的百货大楼产权存有纠纷,当场作出撤拍的决定;但温县国资局国资科科长郑宪社要求拍卖公司留下拍卖槌———自己却击槌定音,将百货大楼以450万元的价格卖给另外一家业主。

2004年12月13日,县政府以“办公会议纪要”形式下发通知,强行收回县百货大楼房地产权和使用权;紧接着房产、土地等部门均发出通知,要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在3天内办理完各种产权等变更手续;否则,原房产证、土地证将自行作废。随之,温县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重新办理了一套房产等相关证件,并于2005年1月18日,将温县百货大楼转卖给另外一个户主;如此一来,温县百货大楼出现了“一楼两证”、“一女两嫁”的尴尬局面。

河南省知名律师、河南亚太律师事务所姚艳秋律师认为,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首先应该让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将对职工的安置、补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后,报请劳动部门备案;温县政府在这些最基本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进行改制,显然做的过于草率,并且他们用行政手段代替了法律,有悖于法律的尊严。

一楼“两证”将僵持多久?

随后,王俊河及大楼原股东把此问题向上一级政府———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反映,焦作市政府对此曾两次召开由市政府主导,由温县政府领导、市律师协会参加的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当人们提到“注销土地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代表温县官方的县委组织部部长刘文年声称:“这件事很复杂,不能单纯以法来论。”

2005年3月23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就此向温县人民政府发出《停止执行通知书》;2005年11月15日,接着又下发了焦政复决字【2005】第36号、37号两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其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表示“确认温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撤回对温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许可、注销温县国用字(2004)第00035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温政土字(2005)13号】违法。”

其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表示“确认温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撤回对温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许可、注销温县国用字(2002)第00008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温政土字(2005)14号】违法。”

对此,姚艳秋律师认为,在温县百货大楼转卖过程中,当地土地、房产部门的产权变更是根据“会议纪要”作出的,缺乏法律依据;对此,焦作市人民政府已作出两份行政复议决定,确定了温县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对此相关部门应在60天内重新做新的行政行为,而且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的行政行为。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焦作市人民政府下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迟迟得不到落实,导致百货大楼产权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无奈之下,原大楼业主王俊河占据一楼经营场地,新业主王炳兰占据二楼经营场地,在实际经营权上各自经营,互不相让,使昔日萧条的百货大楼出现了“二王争霸”炽热化局面。

针对媒体报道温县国资委国资科郑宪社自己敲槌定拍之事,已升任县财政局副局长的郑宪社在电话里告诉记者:“事实不是那样的,媒体的报道有瑕疵;不过,这个事情已移交给县法院解决,政府不再插手管这个事情!”

经过多重波折周转,温县法院于2004年12月8日,还是对百货大楼做出依法破产的裁定,根据有关法律的破产审理“一审终审制”之规定,王俊河等原股东向高一级法院申诉的权利均被驳回。

针对温县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有国内法学界专家人士认为,温县法院此裁定出现裁定主体错误,因为破产裁定只适用于程序方面,而不适用于实体裁定;针对实体纠纷应该用判决的形式进行,而不是现在所做的民事裁定。

不管法院裁定如何,确是这一裁定导致百货大楼产权纠纷持续8年之久,僵持不下。河南温县百货大楼“一楼两证”还能僵持多久?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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