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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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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比例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经贸委、国资委主任周联清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高建生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经贸委、国资委主任周联清提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比例

全国人大代表周联清

当前区域间税收横向转移现象较为普遍,在实行法人所得税制模式下,税收大部分属于公司总部所在地,而污染、土地占用、治安、公共服务等问题留给税源地的不公平现象,加剧了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是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国资委主任周联清针对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比例等问题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专访。

周联清说,2008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虽然对区域税收转移问题上做了一定程度调整,但跨区域的大型企业(包括金融、通信等)税收和税源地不一致的现象仍然较为突出。2011年福建省GDP占全国的3.71%,税收收入占比为2.85%,比重差为-0.86%,北京市GDP占全国的3.39%,税收收入占比为3.87%,比重差为0.48%,广东省GDP占全国的9.67%,税收收入占比为14.6%,比重差为4.93%。而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关于税源与税收背离的研究数据,福建省为税收净流出地,据估算,福建省每年税收与税源的差额在200亿元以上。

造成税收区域横向转移既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筹划或转让定价、区域税收竞争等方面的原因,也有现行税收分配和预算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如金融、邮政、石油、能源等部分央属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额归中央收入,其他类型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中央60%和地方40%的比例进行分享。《暂行办法》规定的上述分配方式比较原则,难以准确反映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对总体利润的分别贡献。为解决税收与税源的背离问题,健全完善企业所得税收归属机制,因此在这次大会他提出建议:一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比例,二是对企业集团总分支机构的应税所得全面参照独立核算法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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