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贾康亲历车祸后的提案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王敏
全国政协委员贾康亲历车祸后的提案
在今年的两会上,一条关于汽车轮胎的专门提案引起了《中国企业报》记者的极大关注。
在这份关于《加强汽车轮胎安全防范风险改善民生》的提案中,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表示,我国目前一年因发生道路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引起的死亡人数(按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统计)超过6万人,约相当于每天坠毁一辆大中型客机引起的死亡规模,防范此类事故风险显然是改善民生的大事之一。
贾康说,发生人员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又以高速公路车辆轮胎爆胎引发的居首位,可以称之为“第一杀手”。
京沪高速遭遇“第一杀手”
贾康的这份轮胎提案让人想起去年秋天发生在京沪高速沧州德州段的那起车辆爆胎事故。
2011年9月3日,和大多数人一样,《中国企业报》记者从经济学家贾康的微博中得知了他们一家人在京沪高速上的遭遇。贾康在去年9月3日的微博中写道:9月1日下午3时40分左右开累计行程六万公里、作了全面保养的韩产胜达菲SUV驶于京沪高速沧州德州段,时速100多公里路平但觉车抖却并不跑偏,对坐副驾位的玲说是不是车有问题了,话音未落车突然失控,觉左后方向一声硬响车猛向右撞向护栏,我绝望地看到蓝色天空和栏外坡下的一条河。
贾康说,当时感觉到的只有“绝望”二字,他不顾一切猛打左轮并踩制动,可能0.1秒间剧烈碰撞发生!他瞬间感觉此生休矣。
“但护栏未被冲破,车以一个斜角冲上去又反弹回在路上飞转约一大圈后落地我加力一脚踩死刹车横停路上。驾驶室内有一股青烟。玲大喊:‘踹开车门!’我向左方找到中控unlock键按下,一拉,车门开了!出后见玲和坐后排的女儿也都出来,死里逃生!”贾康继续在9月3日的微博中写道。
“保险公司现场勘察左侧前后爆胎后,发现就是人们质疑多时的锦湖轮胎。人命关天的事,如此质量,令人气愤!忠告所有使用此类轮胎的朋友,加强警惕以防不测避免悲剧。我们以侥幸逃出升天者的身份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和查处!”气愤的情绪透过贾康的微博可以强烈地感觉到。
“作为死里逃生骨折身伤的幸存者,我希望一辆辆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再因轮胎问题而变成一台台会突然启动的杀人机器。”贾康对当时的车祸仍心有余悸。
这一遭遇促使他在今年的两会上提出了这份关于汽车轮胎的提案。
“汽车社会”轮子的安全
贾康表示,随着我国进入“汽车社会”,高速路也越建越多,总里程目前已在世界各国中名列前茅,汽车开上高速路后的正常运行状态就是时速100公里或以上的高速行驶状态,而一旦发生爆胎,平均约3秒钟后车辆会失控,极易形成剧烈的连环碰撞,造成十分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据统计,时速一百公里以上情况下,事故死亡率近乎100%,在一个轮胎爆裂后,跟随的往往是若干条鲜活生命的伤残或断送,一个乃至几个家庭的莫大悲剧。
由此,贾康建议,轮胎使用过程中质量监控、强制更换(或强制胎压监测)的明确标准与施行机制亟待设立与落实。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汽车轮胎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明确规定,关于磨损程度的规定也很不清晰。这种状况对应的却是事故的高发率。
“当下亟须政府管理部门在组织专家做出一系列相关分析、特别是有一定样本规模的具体事故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明确发布打足安全系数的轮胎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改变现时标准模糊而宽松的现状。”贾康说。
在提案中,贾康明确表示,轮胎质量标准应涉及物理、化学、工艺等方面主要的、可操作的评判量值;使用标准要在生产日期(装车年限)、已行驶公里数和磨损程度等重要方面作出清晰量化,作为强制更换和形成责任制度的权威依据。这些标准目前不清楚、不普及,在有资质的4S店也不明确、不统一。
与此同时,贾康强调,对低质量轮胎生产厂家施加“劣汰”压力的制度建设和司法改进亟待抓紧实施。
有过车祸亲身经历的贾康觉得,对于百姓中每一个驾车者而言,社会上有所流传的经验性的关于低质轮胎评判的“知识”,只是辅助性的,真正能够有效保障轮胎安全的制度建设,必须依靠政府和司法机关从产品质检、企业竞争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源头抓起,形成实质性的、严格有效的对低质轮胎生产者的问责、劣汰机制和相关司法审理中的公平正义伸张机制,改变目前受害者通过司法程序讨个公道难上加难(几无成功先例)的现状。
贾康呼吁,没有质检、消费者权益、企业赔偿、司法等制度共同形成可持续的“劣汰”机制,就无法阻止“正常行驶的车辆因轮胎问题而变成突然启动的杀人机器”这种悲剧的不断上演。有关部门应该予以高度重视,抓紧推进相关的制度体系建设和司法改进,化解随我国社会发展而凸显的轮胎安全问题这一突出矛盾。
现行“驾驶规则”亟待改变
从车祸中死里逃生的贾康对现行驾驶规则的其中一条提出了自己的不同意见。
贾康说,所谓爆胎后驾驶者不可猛打方向盘和猛踩刹车制动的规则,其实只能适用于爆胎发生而车辆还未失控的那几秒钟,一旦轮骨与地面发生硬接触而车辆失控,只有努力打方向盘调整方向和踩刹车降速才有利于降低事主的受损害程度———其实这是一条非常浅显的常识性的认识,却多年来在规则中被荒唐地否定,在不少案例中还成为追究有刹车动作的司机“法律责任”的依据,同时就屏蔽掉了对低劣质量轮胎生产者责任的追究。
“只有废止此项‘替罪羊’式的规则条款,才能把保障轮胎安全的压力合理地真正传递到轮胎生产、供给环节,体现法规保障公民安全的精神实质与本意。呼吁有关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抓紧研究实施此项规则的改正,以利民生福祉。”贾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