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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版            产业转型之战略
 

2012年3月1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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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对原创者的不尊重都是在抹杀原创的动力。我们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来重视中国航天品牌的保护,对航天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对中国航天人创造力的保护。

航天知识产权保护之惑待解

运载火箭被“搭便车”遭遇维权难题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李延生

运载火箭被“搭便车”遭遇维权难题航天知识产权保护之惑待解

长二F火箭发射场测试现场刘建安/摄

从长征一号、东方红一号、神舟一号到嫦娥一号,再到天宫一号,一连串数字的背后,是中国航天工程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战略性跨越和突破。短短50年间,中国航天正在以令世界惊诧的“中国速度”飞向太空。

然而,中国航天运载火箭在运载飞船、卫星等航天器和宇航员上天的同时,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一些商家的产品悄悄地搭了“便车”。

近年来,随着中国航天事业的发展,不断出现擅自使用中国长征系列火箭形象用于广告发布等的侵权情况,且侵权涉及面较广、涉及领域较多,其中包括:酒业、色拉油、卫生巾(纸)、饮料、植物肥料、陶瓷、汽车、乳业、电子等等。这些侵权行为均是采取借助长征火箭的高科技形象,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等方式提升自己的产品形象和市场竞争地位。

日前,“宝马”搭“火箭”案(注:本报2012年3月6日以《宝马搭火箭引爆中国航天知识产权保卫战》为题进行过深度报道)虽然一审以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的胜诉而暂时告一段落,然而,二审仍然在进行中,最终的结果仍然悬而未决。这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两会期间,更是引起了许多代表委员,尤其是航天界的代表委员对我国航天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和热议。

航天知识产权保护成两会热点

两会期间,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党委书记梁小虹,长征三号甲系列运载火箭总设计师姜杰等中国航天界的代表、委员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提案,呼吁从立法层面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建设创新型国家。

“我们常说,中国缺少民族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要由‘中国制造’转变为‘中国创造’,必须加强对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梁小虹委员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记者了解,为保护航天知识产权,早在2008年以现代汽车广告侵权案为代表,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就展开对长征火箭品牌形象侵权行为的追究。而该侵权案件的发现人正是梁小虹,而痛下决心奋起维权,“即使官司败了也要打个明白”的也正是这位有着深深航天情结的党委书记。

对此,梁小虹委员有着比别人更切身的体会。

“由于侵权人的侵权形式均是将火箭形象用于广告发布,虽然火箭院将火箭图形采取了商标保护,但侵权人通常辩解对于火箭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且囿于现行法律对商标侵权范围规定较为狭窄,对于花样翻新的侵权行为,即便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没有更为详尽、细化的法律规定,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原则提出主张。”梁小虹说,在维权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立法层面的问题。

“我们建议补充、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搭便车’、‘傍名牌’等现象由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讲话层面,通过立法上升到法律层面。”梁小虹委员对《中国企业报》记者说。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涉及知识产权的赔偿额过低,目前除专利纠纷最高保护数额为100万元外,其他知识产权,最高保护数额为50万元,加之没有更为详尽的侵权行为规定,权利人在向法院提出主张时,只能象征性地提出索赔额,对于维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只能是杯水车薪。

也正是基于此种考虑,目前很多知识产权权利人,由于被保护的赔偿数额过低,往往怠于维权,从而使中国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大降低。

因此,姜杰委员提议:“为适应中国社会经济发展,鼓励保护诚信创新,国家应修改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将侵权赔偿数额适当调高。”

同时,姜杰委员还提议修改现行《商标法》,针对花样翻新的侵权行为,对“商标性使用”做出更加宽泛的法律规定或解释。

半个世纪的航天品牌遭遇“蚕食”

从我国古代人万户坐在自制的火箭椅子上,腾空而起的那一刻起,飞天就成了中国人挥之不去、魂牵梦萦的“梦想”。

1970年4月24日,我国用自行研制的长征一号火箭成功地将东方红一号卫星送入太空。“长征火箭”这个响亮的名字从此开始走向世界。

据统计,到2011年11月1日,“长征二号F”运载火箭将“神舟八号”飞船送入预定轨道。我国长征系列火箭已经发射了149次。

随着航天品牌美誉度提升,社会上不少企业利用航天品牌在人们心中的价值,推销其产品。

几年前,《扬州厨师抢注“嫦娥一号”商标》的新闻占据了各大媒体的醒目位置,曾经引起过巨大的轰动。

2007年,就在我国首颗月球探测卫星“嫦娥一号”发射升空前夕,扬州厨师颜兆新抢先以“嫦娥一号”一口气注册了4个类别的商标,成为当时的新闻人物。据报道,当时有300多家企业和个人想抢注“嫦娥一号”商标。

据记者了解,从1999年11月22日我国载人航天工程第一艘试验飞船———“神舟”号飞船成功发射升空,到“神舟六号”飞船成功发射升空后,“神舟”系列都被人申请注册过商标。经查询,如神舟电脑、神舟食品、神舟汽车等几大类已被注册。

2004年,有人以中华航天第一人———“杨利伟”的名字申请注册商标,但随后国家明文规定禁止。

“天宫一号”升空后,又有人在网上出售“天宫一号”实体模型,其中1:1的模型要价30万元。

而我国航天品牌遭遇广告侵权的案例就更是数不胜数了。

据记者了解,为了维护中国知识产权及航天知识产权,自2008年至今,作为中国长征系列火箭研制生产单位的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先后向现代汽车、爱国者数码、宝马汽车等侵权人提出法律主张,最终结果均取得胜利。

“现在中国不少企业,甚至还包括一些比较大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对核心品牌保护力度不够。一旦被大型跨国公司侵权也听之任之。这就会让别人觉得我们不在乎自己的权益,因而愈演愈烈”。

“实际上,有效的维权给我们带来的触动很大,其意义是多方面的,绝不仅仅在于我们维护了权益并获得了赔偿。从根本上来说,这一事件教会我们,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一个企业要善于保护品牌、商标等一系列无形资产,维护提升自己的企业形象,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梁小虹对记者说。

“我们就是要让跨国公司知道,我们也是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另外,我们也要让我们的民族工业企业明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价值。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逐渐成熟,我们尊重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跨国企业也必须尊重我们的知识产权。”梁小虹委员说这些话时,语气十分坚决。

航天企业保护品牌需要“主动出击”

“对于中国航天品牌的保护,从意识到行动,再到熟练运用直至形成发展战略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

谈起航天品牌的保护之路,梁小虹委员用“任重道远”来形容,他认为,在中国航天企业二次创业、实现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品牌发展保护将是一个重要主题。

“航天品牌保护需要采取主动方式。品牌具有产权属性,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确保权益归属。否则一旦被人抢注,将会给航天品牌建设保护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据介绍,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先后注册了中国载人航天长征火箭图形、神箭、CALT、LM及图形、航天长征5种86个注册商标。其中中国载人航天长征火箭图形在38个类别获得注册商标,神箭在35个类别获得注册商标,CALT在5个类别获得注册商标,LM及图形在7个类别获得注册商标,航天长征在1个类别获得注册商标,构建了长征火箭品牌保护发展的基础平台。

“我们对火箭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还算比较好的,对长征二号F火箭图形、文字我们都取得注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已全面保护了起来,所以官司打起来还算比较容易、占据主动。但试想一下,如果之前没有就相关知识产权取得法律权益、获得所有权那又会怎样?”

“前面提到的宝马公司侵权等多个案例,由于我们注册了商标、拥有了知识产权,依法维权才能取得成功。”梁小虹委员说。

“我们不仅要认识到品牌经营的重要性,还要努力实现品牌经营,打造市场化强势品牌,这就要学会利用品牌资源,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

记者了解到,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已经制定了“长征火箭品牌形象商标宣传和冠名使用许可实施方案”,就品牌的授权内容、合作范围、合作条件、授权权责、授权流程等方面都制定了详细的规划和方案,并在其官网上发布品牌宣介栏目,欢迎社会各界的合作,通过合法渠道使用长征火箭及其品牌形象,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共同为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献力。

“任何对原创者的不尊重都是在抹杀原创的动力。”梁小虹对记者强调,“我们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来重视中国航天品牌的保护,对航天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对中国航天人创造力的保护。”

2003年10月15日上午9时,我国成功发射“神舟五号”载人飞船,中国的宇航员杨利伟首次进入太空并成功返回,实现了中华民族的千年“飞天”梦。

“为纪念这一彪炳史册的历史性事件,宣传中国航天在推动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方面的重大成就,建议将每年的10月15日设为‘中国航天日’”。梁小虹告诉记者,设立“中国航天日”,就是为了让全社会更加了解中国航天,了解中国航天背后所蕴藏的科技进步与民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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