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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版            论衡
 

2012年3月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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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风险防范角度看中国企业“走出去”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张明杰

从法律风险防范角度看中国企业“走出去”

欧债危机使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引进技术之路显得更为平坦。然而,面对这些难得的机遇,中国企业却显得有些犹豫不前。

这种犹豫并非毫无道理。对欧洲国家的法律环境缺乏足够的了解,是造成中国企业在此机遇面前犹豫不决的主要原因之一。中国企业已经认识到系统和全面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重要性,并且将其看成是成功进行境外投资的重要保障。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企业境外系统和全面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了解和遵守我国有关企业对外投资的规定,按规定在国家发改委、商务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驻外商务参赞处等处进行所需的审批、备案、申报等步骤,以确保境外投资的国内合规性。对投资东道国的法律要进行系统地调研,并对其作出客观评价,对交易对手和目标公司或资产要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投资环境的好坏有时比目标资产的好坏还要重要。

其次,要根据法律调研和尽职调查的结果设计具体的交易结构。由于通常难于全面掌握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特别是劳工和环境方面的责任),资产收购的方式常常会比股权收购的方式更为安全。如同外国企业在初进入中国市场时倾向于与中国企业共同设立合资企业一样,建议中国企业也可考虑与当地企业新设合资企业。当地企业可以根据其资产(特别是技术、品牌、市场份额)进行出资;中国企业还应当考虑是否需要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模式进行境外投资。从股东责任的风险防范角度考虑,应当尽量避免国内企业直接进行境外投资。

再次,对重大和特别的法律风险要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在欧债危机仍在继续的情况下,应当就欧元区主权违约的风险、单一或多个欧元区成员国退出单一货币、流动性风险和严格的资本流动及外汇管制风险制定应变预案。在交易合同中应当就上述风险作出特别约定。

而后,要认真谈判签约,其中应特别关注法律选择条款和管辖权条款。落实投资保险,例如可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相关的投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购置投资保险。中国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不应忽视东道国的政治风险并应落实相关的保险,以免在出现政治风险时造成重大损失。广义的政治风险包括征收风险、汇兑限制风险、战争和内乱风险、政府违约风险等。

最后,要遵守东道国的外资审批、审查、申报、备案、信息披露等制度,以确保境外投资在东道国的合规性。要重视我国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熟悉该协定给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所能提供的保护。

如果我国企业能在以上方面制定充分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相信其在欧洲的投资成功率将会显著增加。

(作者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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