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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版            第二单元:民间借贷之痛·意见
 

2012年3月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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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打击高利贷走进了一个很大的误区。在法律上有需要修订的地方。按现在的法律,一旦涉及民刑案子,都是先刑事后民事,这个太绝对了。如果是杀人放火强奸,这些可以先刑事后民事,如果是经济案子,应该是先民事后刑事,因为这类案件的本质是还债,应该根据其还债的情况和态度减轻或免除处罚,不能把经济类案子和刑事类案子混为一谈。

孙大午发言:打击非法集资走进误区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王敏

孙大午发言:打击非法集资走进误区

在吴英案还远未尘埃落定之时,人们在关注吴英的同时,总会提起一个人———孙大午。2003年,孙大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抓,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一夜之间家喻户晓。如今,他又是怎么看吴英案的呢?2月21日,《中国企业报》记者专赴河北徐水大午集团,对孙大午进行了专访。

吴英案就是个民事案

《中国企业报》:最近,吴英案沸沸扬扬,人们在议论吴英的时候,总会同时提到您,因为您有相似的遭遇,您如何看吴英案?

孙大午:说实话,我挺困惑的。我们的法律有明文规定,不保护高利贷,但保护合法的借贷。合法的借贷利率,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就是在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以内。比如说银行现在是六厘放款,借贷就不能超过2分4厘。如果按这个法律执行的话,吴英案首先应该确定她借贷里边放贷者或者说债权人的权益多少是应该受到保护的。

比如说吴英借了7.7亿元,这7.7亿元里边有多少应该是法律保护的本金和合法的利息收入,其它的为不当得利,应该废除或者追缴。

如果按法律处置,这7.7亿元中,有1/2或者1/3是不当得利部分,应该剥离。吴英已经还了3.9亿元,没还的3.8亿元中应该还有利滚利部分,也应该剔除。企业如果偿还不起,应该走破产程序清偿债权。这样既打击了高利贷,也是对企业的保护。

所以,我个人认为,吴英案就是一个民事案,如果按民事案处理的话,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政府也会有收益,这是三全其美的事。

《中国企业报》:为什么吴英案现在成了刑事案呢,甚至成了一个社会事件?

孙大午:因为7.7亿元都要吴英偿还,吴英偿还不起。现在给她的罪名要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刑抵债,要么是集资诈骗罪,死刑,以死偿债,人死账烂,这些路子都不可取,三方没有一方是得利的,债权人保护不了,债务人判刑了,政府也没有啥收益,而且对以后的高利贷案子没任何遏制,所以我不同意把民事案上升为刑事案子,现在又炒成政治案,这是很不明智的。

我认为打击高利贷走进了一个很大的误区。在法律上有需要修订的地方。按现在的法律,一旦涉及民刑案子,都是先刑事后民事,这个太绝对了。如果是杀人放火强奸,这些可以先刑事后民事,如果是经济案子,应该是先民事后刑事,因为这类案件的本质是还债,应该根据其还债的情况和态度减轻或免除处罚,不能把经济类案子和刑事类案子混为一谈。

“非法集资”是个伪命题

《中国企业报》:孙大武事件在当时的企业界融资应该是个很大的事,这事对您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孙大午:到现在都是个大事。直到现在我还是很难从银行贷到款。这其中牵涉到集体土地不能抵押的问题,也有银行说的“家有万贯,带毛的不算”,农牧业很难贷到款。

跟银行贷款现在主要条件是抵押。没有抵押,有信誉担保也能贷款,但是很少。今年我们企业贷了1000万元,银行说你们企业先存1120万元,银行再给你放贷1000万元,我们把1120万元的现金存到银行里,然后拿这个存款单,贷出来了1000万元。

可能你们觉得很奇怪,我也觉得很难理解,这就是操作层面的问题。因为房产不能抵押,只有拿金融存款单来抵押。如果企业向银行贷款一年,那么企业在银行存款的时间要是一年零一天。存款日期一定要大于贷款日期,那么我为什么要存1120万元,然后贷1000万元呢?就是因为我要求下一次贷款是通过信誉担保。下次我再贷款的时候就可以多贷给几百万元,比如下次我存1000万元,银行就可以贷给我1500万元了,我就增长了500万元的信誉。

《中国企业报》:您觉得当时自己的案子跟吴英案有什么不同?

孙大午:我跟吴英案相似的地方是我们都是民间借贷,因为从银行都贷不到款,而且都是企业借贷;不同的地方是她可能涉及高利贷,我一点也不涉及,她借的比较多,我借的比较少,她还不起债,我的偿还能力是很强的。

当时,公司向职工、职工的亲友、客户等人筹集资金,且资金全部用于企业建设,我们没有违法的故意,没有违法的行为,更没有违法的根据和后果,但是我们“非法”了。公司和我本人都因为这一事件损失巨大,可直到现在我也不清楚,非法集资的条文在哪里?

被“非法”困扰的次数多了,我就开始思考,到底什么是“非法”?我一直在琢磨它,可到现在也没有清晰的法律概念,不仅是我没有,从各种资料上也查不到。所以我认为,“非法集资”是个伪命题。

呼吁金融“放小、拆大、民营化”

《中国企业报》:经历了这么多,您对民间金融有什么样的看法?

孙大午:我觉得有三点感想:一是“放小、拆大、民营化”。所谓“放小”,就是放开小的金融机构。比如,信用社就让农民办,一个500户的村庄,就需要有5个信用合作社来支持。因为100户农民就是100个经营实体,哪怕他卖冰棍、卖糖葫芦,也需要有金融支持。“拆大”,就是打破垄断,不仅是经营规模上的拆大,还要有产权的分拆。一些国有大银行长期经营不善,不如先分给地方,地方化后再民营化。

二是出台“乡村创业促进法”。农民有饭吃没钱花,没钱花是因为没事干,没事干是因为有事没人干,没人干是因为不能干、不敢干。农村不是贫穷,是贫血。农村没有金融,就没有活力而言,没有活力就没有富裕可言。农民们打工挣点钱被信用社、银行、邮政储蓄吸走建设了城市。这样农村给城市输血,穷人给富人输血,造成的结果是一个越来越贫血的乡村。

为什么农村缺乏金融?这是因为金融在农村没有活的空间,因为金融是中介手段,交易时金融才会活跃,农村的土地、宅基地他都不能盘活,金融量非常小,现在专业合作社法,也没有这种金融功能,像我国台湾、像日本的农协都有这种金融功能,中国没有。

中国的金融专业合作社没有金融的概念,村镇银行我提了多少年了,先前是难产。如果你想开一个村镇银行,从理论上可行,但从实践上是行不通的。理论上,我们国家在提倡搞村镇银行,前提一是必须有国有银行做股东发起人;二是国有银行股份比例不能低于20%。作为自然人,比如说企业不能超过5%,所以村镇银行就是先天性难产。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就是要深化改革,让企业自主融资,自己造血,直接为主,间接为辅。

三是创办农村经济合作社。就是立足农业、农村,通过合作整合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推进农业、农村的现代化,促进农民分工、分业,就地围绕农业切入二三产业,融入社会化大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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