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危机源于权利不平等和监管缺失——专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刘少军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刘凌林
借贷危机源于权利不平等和监管缺失
最近一段时间,民间借贷事件接连发生,吴英案还在争议中,又出了立人集团借贷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人们对民间借贷危机的担忧。《中国企业报》记者就民间借贷背后深层次原因、政府在民间借贷纠纷的角色、债权人权益等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刘少军。《中国企业报》: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十分活跃,特别是在江浙一带,几乎涉及每个家庭,为什么民间借贷会如此繁荣?
刘少军:民间借贷繁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资金需求的角度看,主要原因一是企业盲目发展,二是没有正常的融资渠道。
从不断出现的民间借贷危机来看,许多资金需求是没有偿还能力保障的,有的是企业盲目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有的是由于没有预测到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有的则根本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赌博等不可能获得正常收益的投入。
另外,由于大多数中小微企业没有可以向大银行抵押或质押的财产,也不能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在此条件下,要发展企业就只能依靠民间借贷了。
从资金供给的角度来看,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增长,民间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的居民积累了大量的财产。但由于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比较狭窄,直接投资于实体经济收益比较低,再加之东南沿海地区历史上就有民间借贷的传统,这都给民间借贷提供了空间。《中国企业报》:一旦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往往就变成了高利贷甚至非法集资了,成为打击对象,如何界定民间借贷的合法与非法性?
刘少军:按照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体系,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主体身份、贷款利率和借贷行为。从主体身份上来看,居民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是非法的,企业向社会公众借贷筹集资金也应该是非法的。从利率上来看,小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位以下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位以上的民间借贷是非法的。从借贷行为上来看,单次的、偶然的民间借贷应该认为是合法的,非金融机构多次地、经营性地从事借贷业务应该认为是非法的。《中国企业报》:有人认为,民间借贷危机的蔓延背后是金融垄断力量的推动,您认为是这样的吗?
刘少军:这次民间借贷危机也与我国金融垄断有关。按照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体系,我国金融企业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和经营范围授权制,金融企业的存贷款利率实行的是法定利率或政府指导利率。一旦金融企业由大量廉价地向市场供应资金转变为严格控制向市场投入资金,就会留下巨大的资金缺口。由于我国的金融活动被正规金融企业垄断,没有民间金融企业作为补充,在从正规金融企业不能获得资金的条件下,只能选择民间借贷。
但是,这都是表面上的,我国民间借贷危机的实质性原因是金融权利的不平等和缺少风险监管。
按照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体系,中小微企业由于没有可以用于担保的财产,难以从正规的金融企业融通资金。同时,进行股票融资又达不到法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标准,进行债券融资又难以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机构的批准。因此,我国的中小微企业同大型企业相比是没有平等的融资权的,它们事实上只能通过民间借贷融通资金。
出现民间借贷危机的另一个深层次原因,是我国民间金融缺少风险监管。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金融法理,企业的民间借贷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的。因此,民间借贷行为只能存在于地下,被称为地下金融。由于是地下金融,监管机构对它们的融资行为不能进行直接监督管理,在缺少外部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就难免会发生危机。《中国企业报》:您认为民间金融的出路在哪里?
刘少军:对于民间金融的出路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对于那些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和人民生活的民间金融行为,对于那些经营风险过大、超出社会和投资人承受能力的民间金融行为,对于那些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的民间金融行为必须明确规定为非法,监管机构、公安机关、地方政府都应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另一方面,应不断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对于那些合理性的民间金融应创造条件使其合法化,纳入国家金融监管和风险控制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间金融的问题。《中国企业报》:在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中,往往是政府强行介入主导,您认为地方政府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刘少军:就目前法规的规定上来看,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主要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
但是,从长远来看,地方政府的处理往往是依据行政权力进行的处理,它不利于社会法治环境的形成,也不利于培养社会公众依法行为的习惯。最终,市场经济难以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依法治国也会变成以人治国。因此,从未来的角度看,民间借贷的日常行为监管机构应该是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民间借贷的纠纷应该以法院为主来解决。但是,这种监管和纠纷解决也不能完全脱离开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来解决问题。《中国企业报》:受利益的驱使,有些人甘冒风险,积极参与民间借贷,而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的利益如何才能得到保障?
刘少军: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而言,债权人的利益是依法保障的。从根本上来讲,债权人要想保障自己的利益,必须远离非法的民间借贷。因为,首先非法民间借贷的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次,债权人一旦感觉到其债权有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向监管机构、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及时冻结债务人的资金,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第三,积极协助有关机关清理债务人的财产,积极向清理、清退机构申报债权。由于许多民间借贷是非法的,因此,债权人的利益在多数情况下是难以得到完全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