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报

第21版:产业·公司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21版            产业·公司
 

2012年3月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火箭诉宝马”的不正当竞争思辨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李延生

“火箭诉宝马”的不正当竞争思辨

由于都是各自行业内的领军企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火箭诉宝马”案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企业界和法律界对不同行业之间不正当竞争的思考和探讨。

商业广告可以使用公共事件元素吗?

宝马公司主张,长征运载火箭是因为媒体对中国航天的自发宣传报道而为公众所知悉和了解,媒体的宣传报道就使火箭发射这一系列活动成为一个或者数个公共事件,既然作为公共事件,自然就进入公有领域,应当作为社会公共资源被合理使用。

公共事件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中国的每一次航天发射尤其是载人飞船的发射吸引了所有中国人甚至是全世界的关注,也得到媒体的广泛报道。毫无疑问,航天发射活动是一个公共事件。

“公共事件允许人们进行自由评论、转引,但是事件的公共化或得到媒体的广泛报道,并不当然导致公共事件的组成元素就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被他人以合理使用为由进行使用,特别是具有商业目的的使用。”北京瑞中律师事务所邓泽敏律师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这就像是一位明星,她可能因为参加了某个产品发布会而出现在相关的新闻图片中,并且许多媒体在进行报道过程中都采用了这幅图片,这场产品发布会是一个公共事件。”邓泽敏举例说,“但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其他企业将这位明星的形象运用于宣传广告中,便侵犯了这位明星的肖像权。”

不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吗?

运载火箭研究院是研制、生产运载火箭的企业,宝马公司是销售汽车的企业,两者行业跨度极大,不同行业的竞争者之间也存在竞争关系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宝马在广告设计中运用了代表航天最高水平的运载火箭形象,也意指其汽车质量精准、品质卓越,制造水平在整个汽车行业中属于领先水平,这同没有运用运载火箭形象的汽车企业相比,获得更为优势的竞争力,存在不正当竞争。”

对此,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陶鑫良教授则持相反意见:“宝马对广告的处理只是将火箭形象作为背景,宝马汽车也是汽车行业中的知名品牌,在广告中宝马汽车的形象也处于主要位置,从消费者角度讲,不容易对宝马汽车和运载火箭研究院的火箭产品产生混淆或者误解。”

“经营者之间不管是否是同业经营,经营者的经营成本、经营方式、交易机会等都将影响经营者在整个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因此竞争既可能发生在同业经营者中,也可能发生在非同业经营者中。”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翔律师给记者分析说。

从法律角度来看,竞争关系是经营者因为其他行为人的行为而受到竞争上的损害所形成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是同行业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但可以广于这种关系。如果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竞争优势,与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在一些欧洲国家,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并不将竞争关系作为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政策中也强调:“所谓竞争关系一般是指经营者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经营业务虽不相同,但其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规定的竞争原则,也可以认定具有竞争关系。”

因此,运载火箭研究院和宝马公司这两家不同领域内的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存在竞争关系,并不是两条完全不相交的平行线。

“关键看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市场主体是否遵循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张翔说。

受法律保护的产品形象应具有可识别性

“广告宣传需要借助道具,可能涉及其他市场经营者生产的产品,这并不是说广告中使用了其他企业的产品,出现了其他企业的产品形象就必然构成侵权。”张翔律师认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产品形象应具有可识别性,这种识别性是主客观认识相结合的产物。”

张翔提出,首先是客观上的识别性,即该产品在外部形象上具有与其他同类产品相区别的特点或者显著性。承担神舟飞船发射任务的CZ-2F运载火箭底部有四个助推器,顶部有逃逸塔的设计使其不但与美国、俄罗斯同用途运载火箭有明显区别,也不同于其他型号的长征系列运载火箭。

其次是主观上的识别性,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众能够区分这种产品形象,作为中国载人航天工程主角之一的CZ-2F运载火箭所具有的高曝光度使公众认识了CZ-2F运载火箭。需要强调的是,公众认识并不是要求所有人都能区分CZ-2F运载火箭,而只要达到一定比例即可。同时,部分社会公众不知道CZ-2F运载火箭系运载火箭研究院研制、生产,并不影响运载火箭研究院对CZ-2F运载火箭形象享有法律权益。二是公众能认识产品形象中所蕴含的“符号”含义,CZ-2F运载火箭作为我国航天工业的代表性产品,集中体现了航天产品安全系数高、质量性能卓越的特点,并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CZ-2F运载火箭形象即具有传递上述符号信息的功能。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亟待完善法律法规

当前,部分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过程中,仍一定程度上存在借助他人产品形象打擦边球、搭便车的行为。

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应该禁止食人而肥己和搭便车,禁止不正当地投机取巧和巧取豪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鼓励经营者通过诚信经营,提升产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的方式展开自由而又公平的市场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火箭诉宝马”一案,对相关广告宣传活动应起到规范和警示的作用,从而保护合法权利人的利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虽然观点有所不同,但法律专家们都认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完善是造成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多年以前制定的,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和社会形势,尽快修改相关法律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据记者了解,今年两会上,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提出了有关修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议案,呼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维护企业的创新热情和核心竞争力。

专家提醒,对企业而言,只有通过诚信经营、苦练内功、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才能真正得到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进而赢得应有的市场地位。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中国企业报》刊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企业报社。未经报社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企业报》刊发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进行转载、摘编,必须在报社书面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品来源"中国企业报"以及相关作者信息。
本站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01050 传真:010-68701050
京ICP备1101364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