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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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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搭“火箭”引爆中国航天知识产权保卫战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李延生

“宝马”搭“火箭”引爆中国航天知识产权保卫战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研制的CZ-2FY5火箭发射升空

一个是在天上飞的火箭,一个是在地上跑的汽车,原本两个天地有别、各行其道的东西却因为一则广告而联系到了一起,而且,双方企业也因为这则广告对簿公堂。火箭的研制方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运载火箭研究院)一纸诉状把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场两巨头之间的“龙虎斗”序幕就此拉开。

宝马广告引起纠纷

纠纷缘起于2010年第11期《看天下》杂志上,宝马公司发布了一则以“BMW之悦·激情梦想,悦然天成”为主题的广告。广告的内容中包括了CZ-2F运载火箭图形。

CZ-2F运载火箭的研制、生产单位运载火箭研究院认为,被告擅自在相关广告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且广告画面中侵权标志的位置、外观、寓意显著。认为被告利用中国长征运载火箭图形商标及中国长征运载火箭的知名度吸引相关受众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将宝马公司诉至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宝马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宝马汽车广告中的火箭就是我们在第12类商品上注册的第3758199图形商标中的CZ-2F运载火箭。”日前,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法律处处长李江虹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一手拿着宝马汽车公司涉案的广告,一手拿着公司的注册商标给记者看。

记者在这则广告上看到,广告中最左侧是为牡丹花所围绕的宝马汽车;汽车右侧为两名手持乐器的青年;青年右侧为两名身着中国传统服装、正在燃放鞭炮的儿童,鞭炮上方为火箭图形;最右侧有跳舞的姑娘、放风筝的儿童、正在进行伞降的人等图案。广告右侧上方有宝马标志,下方有小篆体“悦”字红色印章。

世界上的火箭有很多种,怎么才能认定就是CZ-2F运载火箭呢?

“CZ-2F运载火箭是中国神舟载人飞船运载火箭,与国外运载火箭的外形存在明显区别。”李江虹进一步向记者解释说,“执行神舟飞船发射任务的CZ-2F运载火箭顶部有逃逸塔,底部有四个助推器。”

经过记者仔细比对,广告中火箭图案的确与CZ-2F运载火箭形象一致。

据记者了解,在庭审过程中,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还向法庭出具了《证明》:“CZ-2F运载火箭是中国神舟载人飞船运载火箭,我集团公司所属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是中国载人航天工程运载火箭———CZ-2F运载火箭的研制生产商,并享有相关权利。”

引发公共资源之争

“广告图案中所使用的火箭图形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合理使用。”宝马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辩解道。

宝马公司认为,长征运载火箭是因为媒体对中国航天的自发宣传报道而为公众所知悉和了解,媒体的宣传报道就使火箭发射这一系列活动成为一个或者数个公共事件,既然作为公共事件,自然就进入公有领域,应当作为社会公共资源被合理使用。

据记者了解,本案的争议焦点为CZ-2F运载火箭图形是否属于公有领域;运载火箭研究院与宝马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宝马公司使用CZ-2F运载火箭图形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宝马品牌及其系列的宝马汽车是在汽车领域享有极高知名度的驰名品牌,如果涉案广告是一种搭便车和傍名牌的行为,就意味着我公司主张将其产品与火箭等联系在一起,从而在事实上淡化了本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宝马品牌,明显不符合常理。”宝马公司认为。

而且,宝马公司在委托广告设计公司设计涉案广告图案时,已经要求其注意知识产权事宜,在尽可能的注意力范围内尽到了相应的审慎义务。

宝马公司坚持以运载火箭研究院并无生产、制造乃至涉及汽车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活动,运载火箭研究院与宝马公司分属不同的业务领域,不存在竞争关系为由,认为不存在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破解知识产权新命题

“除了长征运载火箭系列产品外,运载火箭研究院的经营范围还包括计算机设备、自动控制设备、卫星接收设备、特种车辆及其上述产品的零部件等。”运载火箭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北京瑞中律师事务所邓泽敏律师反驳道。

据邓泽敏介绍,2006年2月14日,运载火箭研究院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12类商品上注册第3758199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铁路车辆、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缆车、空中运载工具、宇宙飞行器、宇宙飞船、航空器、船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16年2月13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运载火箭研究院的经营范围除长征运载火箭系列产品这种远离普通消费者的商品外,也存在能够为一定范围内消费者普遍接触的计算机设备、特种车辆等产品,不排除与宝马公司的汽车业务在资金、技术、客户等方面存在替代关系。

而且,事件的公共化或得到媒体的广泛报道,公众的广泛关注,并不导致公共事件的组成元素就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被他人以合理使用为由进行使用,特别是具有商业目的的使用。

宝马公司通过使用运载火箭研究院享有合法权益的CZ-2F运载火箭形象图形作为广告元素获得了更为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使人误认运载火箭研究院许可宝马公司使用CZ-2F运载火箭形象或与宝马公司存在某种合作关系,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运载火箭研究院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丰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宝马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运载火箭研究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

“我们并不是没有给宝马公司机会。”据李江虹介绍,早在发现宝马广告侵权之初,运载火箭研究院就涉案广告中存在CZ-2F运载火箭图形事宜向宝马公司发出律师函,认为宝马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运载火箭研究院的相关权益,要求宝马公司作出解释。随后,宝马公司发出回复函,拒不承认其侵权,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宝马公司作为一家以创新、创造为生命的知名企业,更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一位企业界人士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说。

这场纠纷给宝马公司的形象也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据有关人士透露,宝马公司已经把负责这项业务的相关人员撤职。但这个消息未能得到宝马公司方面的证实。

据记者了解,目前,宝马公司已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关于案件的进展,《中国企业报》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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