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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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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税务律师眼中的税收悖论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郭志明

一个税务律师眼中的税收悖论

“税收增长年年跑赢GDP,而我国每年发生的全部行政诉讼案中,涉税案件却只有不到1%的比例,中国税法未来确实面临着不小改革的压力。”2月24日,刘天永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2006年,在他的倡导下,国内第一家专门致力于税务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运而生。

在10多年专业税务律师的司法实践中,刘天永却总在困惑一个问题:税法总体在降税率,而我国税收总额却年年在增长。

悖论一:“合理避税”是与非

财政部税政司2月14日披露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89720.31亿元,比2010年增加16509.52亿元,同比增长22.6%,而同期GDP增长为9.2%。

刘天永认为,排除通货膨胀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加强等因素,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法定税负率偏高。

据专家测算,我国税收约占GDP比例为30%以上,而在发达国家美国,该比例仅为20%左右。有专家戏言,美国达到我国税率,就不会出现财政赤字。

在刘天永眼中,税率不仅是一个数字,更体现着一国的税收理念:“今年往池子里放了10条小鱼,是明年就捞出来,还是不断放水养鱼让其子子孙孙无穷溃也?”

高法定税负率催生着中国企业“合理避税”的冲动———可交可不交的税选择不交;可多交可少交的税选择少交。而税务局往往也默认了企业的一些做法,两者之间形成了不能言说的“默契”。

在刘天永看来,“避税”本身就是一个灰色词汇,加上“合理”二字也不能改变其贬义的色彩。

“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而合理避税是建立税法规定不明晰抑或公然违背税法规定的基础上,与改革方向背道而驰,也降低了税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正确的提法应该是依法纳税、合法享受税收优惠。”刘天永说。

刘天永坦承,目前有些税种的规定确有不太合理之处。

以营业税为例,“只要有流水额,赔钱也得交税”说的就是其“不讲理”的一面。该税种不管企业是否产生利润,只要发生流转,就要给国家交3%或5%,而且不能进行抵扣。

“这是雁过拔毛式的税收理念不合理,限制了正常的企业经营行为。”刘天永说。

值得欣慰的是,目前正在上海试点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将推广至全国。北京市试点营业税增值税改革已于近日获批,预计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北京市地税局正在抓紧向全市5.4万多户营业税纳税人进行调研。据了解,另有十几个省市也正在积极申请试点中。据此前中金公司估算,如果试点扩大到全国,试点行业的税负可能减少约470亿—700亿元。

悖论二:“企业告官”福与祸

“民不与官斗”是几千年来中国百姓的处世哲学之一。不幸的是,这条“铁律”在企业税收纠纷中同样被奉为经典。

一组数字可以说明这种现象:在中国台湾,每年涉税诉讼案件有5000多起,占到行政诉讼的一半以上;而在国内也只有2000起左右,连行政诉讼的1%都不到。在大洋彼岸的美国,此类案件每年会超过20多万起。

“这不正常,诉讼少并不能代表我国的税法好,反而说明国家给企业的法律救济途径不够。”刘天永告诉记者,不敢与税务局打官司是中国企业的普遍心态,“翻了脸吃亏的肯定是企业”。

让企业忌惮打官司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法中对于争议解决的“苛刻”要求。按照规定,即便企业对税务局做出的偷税判定存在异议,也必须先按照税务局认定的数额补齐税款才能进入诉讼程序。

“我都把钱交上了,再打官司还有意义吗?”经常有企业主这样反问刘天永。

除了补税,被认定偷税的企业还面临着税务局的处罚。税务局在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时,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项往往写成“拟处以所偷税款的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等非确定性内容。

“面对差距10倍的处罚额度,哪家企业还敢陈述、申辩甚至是起诉。尽管《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可在这种没有准确数额的告知事项面前加重不加重处罚谁能说得清?因此,绝大多数企业都是争取个好态度,税务局说让交多少钱就交多少钱,异议只能留在心里。”刘天永说。

刘天永认为应该给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诉讼环境:“不是说企业一跟税务局打官司就意味着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而是应该把诉讼作为反映企业诉求的一种途径,通过判例也可以反思税法的不足,促进立法改革。”

悖论三:“自由裁量”得与失

我国法定税率远高于实际税率,客观上形成了地方税务局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

刘天永告诉记者,各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利用税收优惠争抢企业资源。国内一些基金公司正是看准这个机会到处打游击,尽管办公地点还在北京,但注册地、税务登记证却是频繁更换,“神龙见首不见尾”。

“不出问题的时候,你好我好大家好。一旦有了争议,政府往往会以偷税为名追究企业责任。”刘天永提示说。

这种担心并非杞人忧天。

江西省南昌市鸿源科创公司在按照政府会议纪要决定的事项纳税后,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偷税。这家企业对税务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服并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会议纪要的效力,请求南昌市政府履行清算义务。南昌市中院以该会议纪要没有侵犯鸿源科创的合法权益;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与鸿源数显公司LCOS项目配套资金进行清算属程序性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对案件裁定不予受理。

刘天永认为,造成这种极端案例的表面原因是政府失信、税务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可以根据自己需要进行解释,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最终原因却是我国的税收立法不到位。

据了解,我国至今尚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已制定多年的《税收征管法》实质上一直在替代税收基本法而发挥作用。与之相应,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会出台若干内部规范性文件发挥法律的作用,由于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较繁杂而且不如法律严谨,给执法机关留下了充分解释的空间。

“近年来,中国税法改革呼声很高,税收是文明的对价,未来更多的税种肯定要上升为法律层面的规定。”刘天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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