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理财产品被指隐瞒风险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李金玲
兴业银行理财产品被指隐瞒风险
2月21日,来自湖南长沙的彭先生向《中国企业报》记者诉说了他的遭遇:“花了23万多元购买的理财产品,短短9个月,竟亏了8万元。”
银率网的统计显示,2011年内,国内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数量为19176款,其中18742款在去年底到期,公布到期收益率的15038款产品到期收益率平均为3.82%,有59款到期收益率超过最高预期收益率。而37款没有实现最高预期收益率的产品,结构性产品有31款,占公布到期收益率理财产品的0.25%。
银行理财产品日益火爆,对此,都有哪些深层次的风险?投资者又该如何识别?
23万元9个月缩水8万元
“花了23万元购买了一种理财产品,没想到短短9个月,竟亏了8万元。”彭先生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去年初,因物价飞涨,钱存银行利息低,股市也不景气,若投资风险很大。正好当时手机里经常收到兴业银行的短信,推销他们的理财产品,称利率比银行相应的定期存款略高,且风险小,于是我便到住家附近的长沙市东塘支行询问相关情况。”
彭先生回忆道:“银行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工作人员(号称理财顾问)热情地接待了我,并大力向我推荐他们的各种理财产品,说是稳赚保本,风险极低。我根据他们的推荐,先后买过两款短期(一个30天,一个三个月)产品,到期兑付时基本没什么问题。”
由于有了前两次的先例,去年5月6日,彭先生又选择了一款叫“东风5号”的产品。当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向彭先生介绍,这是一款集合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债券、票据、实业和股票,利率比前两款略高(一年期年利率5.6%),风险也稍大一点,即可能不保本,但发生的概率非常低,以前卖过很多期都是赚的,且收入远远大于预期。哪怕万一出现亏损,最多也不会超过5%,因为亏损至5%时我们就会平仓止损。
签订合同时,彭先生提出要将他们说的这些写进去,可银行工作人员却以违反国家政策以及合同格式统一为借口拒绝写进去,相反却笼统的写上一句“本人已了解该产品的风险,同意自愿承担风险”的话,并一再向彭先生承诺,虽然合同这样写,但他们内部有制度,如果出现亏损5%,一定要平仓止损的。
“还说,请我放一百个心。我当时考虑到前两次合同也是这样写的,没发生什么意外,又是在银行买的理财产品,应该是靠得住的,所以也就没有坚持。这次购买的额度为232000元,期限是一年,但每隔三个月有一次开放期,客户可以提前赎回。”
而兴业银行发给《中国企业报》记者的邮件中则表示,据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当时她主要向客户介绍了该产品的过往业绩情况、投资方向与手续费率等内容,从未向客户介绍产品回报率,而且由于该产品属于银行代销产品,具体由证券公司运作,工作人员绝不可能说出“银行就会平仓止损”这样的话语。
购买后的第3个月和第6个月末的时候,彭先生收到了银行发来的短信。“第一次是说我买的理财产品净值好像是0.9几,第二次是说0.8几,我也搞不清什么意思,就没在意。”
今年1月底,彭先生又收到了相同的短信,“称净值是0.7236了,我便带着好奇和不解到银行打听是怎么回事,这时银行的工作人员才告诉我,说我买的不是银行的理财产品,而是由银行代理的东海证券公司的基金,是专门用来投资股票的。由于股市不好,加上证券公司操作失误,所以发生了巨额亏损,我的23万多元现只剩下大约15万元了(亏损近40%)。”
彭先生顿时傻了眼。明明是在银行买的理财产品,怎么突然变成证券公司用于炒股的基金呢?“本来我是为了规避风险和保险起见,特地将原投资股市的钱转过来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没想到结果亏得更多,比股市风险还大多了(从去年5月到现在上证指数也才跌了20%左右)。”
对于彭先生的不解,对方拿出协议称“投资当然有风险,协议条款里已经做了提醒”。迫于无奈,彭先生只能选择割肉,通过核算本金已经亏了近8万元。
客户控诉:只说收益不谈风险
感到自己完全被骗的彭先生找银行进行交涉,负责接待他的银行理财经理周明(女)解释:一、坚持认为他们以前说的没错,这个产品一直都收益很高且很稳健;这次主要是股市行情不好,加上证券公司操作失误才造成了巨亏,他们自己也感到很意外;二、他们确实有亏损达5%就平仓止损的规定,但要由客户自己进行;三、当时给彭先生办理购买手续的银行销售人员应该已说清楚,该产品是投资股票的基金,彭先生也在签的合同里面已表示自愿承担风险。
对此,彭先生却认为,周的解释无法站得住脚:
首先,利用大家对银行的信任,在银行代理证券公司销售这样高风险的产品,本身就有挂羊头卖狗肉之嫌;
其次,银行在向我销售产品时,理应如实向我讲清楚该产品是证券公司投资股票的基金(据说90%买股票),属于高风险产品,而当时银行工作人员根本就没如实地告知我这些,而是隐瞒实情,只说是一款集合理财产品,且只讲些回报如何高风险如何小等内容;
再次,既然有规定亏损5%时就平仓止损的为什么没实行?如果要客户自己进行显然不合理,因为该产品每三个月才开放一次,其它时间客户是无法赎回的,这样的规定本身就矛盾,完全是一种欺骗;
最后,不管什么理财产品,签的合同都同样以规避国家政策和统一格式为由,笼统地写一句“本人已了解该产品的风险,同意自愿承担风险”的话,利用这种模糊的方式,混淆了高风险和低风险的区别,带有很大的欺骗性,且合同中对投资者的利益没有任何保障,最后结果概由银行说了算。
兴业银行发给《中国企业报》记者的邮件中回复称,“彭先生于2010年12月在兴业银行长沙东塘支行开户,此后多次在我行购买过万利宝等理财产品。根据支行理财经理介绍,该客户投资经验较为丰富,有证券市场投资经验(此前该客户咨询我行一款私人银行类理财产品时,曾向我行出示过其证券账户市值证明单)。”(下转第十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