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渔业经营权纠纷背后的高利贷魅影
来源:中国企业报
一起渔业经营权纠纷背后的高利贷魅影
(上接第十版)
王丽解释说,借条确是他们写的,但这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写的借条,“借条中的借款人很多我们根本就不认识。”
对于原告是否已经向被告支付了510万元,则成为本案的另一焦点问题。
张凤起、王丽向法院出示的银行转账凭证和收据显示,截至2011年6月22日,张、王已经向钟、关等人支付了510万元。
“但法院对此并没有实际审理。”董律师说,原告单方向法院提供的一份结算明细表上,在未实际发生390万元投资款的基础上,清楚地列出每笔借款从2008年12月开始的利息是按月息2分或3分计算,这是典型的高利贷。“而法院并不查明390万元是否实际发生,同时又认定在这虚无的390万元基础上每月2分或3分高利贷合法,实在令人不可思议”。
王丽向记者出示一份刚刚找出来的“抵押还款协议书”,协议书甲方为张凤起、王丽,乙方为钟振江。该协议书为手写字体,日期为2008年2月5日。
其中,协议第7条约定:“因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不十分了解,因抵押物存在问题而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违约的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能因抵押物出现问题而中断偿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
王丽表示,这个协议足够证明当初只从钟振江他们手里借款70万元,钟振江他们所说还有300多万元的欠款,其实就是70万元高利贷,经过利滚利来的。退一万步来说,即使他们借给我390万元,我已经向他们支付了500多万元,远远超过了390万元。
2012年2月8日,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2011)庄民初字第3598号】,原告胜诉。
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这样的字样,“庄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丽、张凤起与钟振江等出资人签订海参圈承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承诺书等是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让张凤起、王丽夫妇感到意外。
董律师告诉记者,在庭审期间,还出现临时更换合议庭成员;法庭对原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并作为裁判的依据等令人费解。董律师质疑法官有“枉法裁判,偏袒一方”的嫌疑。
对此,庄河市人民法院政治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判决书还没有生效,如果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确实出现问题,我们会及时予以纠正。”
王丽、张凤起表示,他们一定会上诉,相信二审法院一定会还其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