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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版            回归实体 民间资本之障碍
 

2012年2月2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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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途纯案值得反思

来源:中国企业报  

李途纯案值得反思

(上接第三版)

从法律程序上讲,株洲太子奶的破产重整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至于说,有人申请了,是不是符合重整条件,也就是说债务人是不是发生了破产重整原因,这需要法院去审查决定。如果法院认为,债务人符合破产重整的条件,就可以依法受理案件。

《中国企业报》:2009年7月1日,李途纯给株洲市政府主要领导提交《太子奶不能走破产道路的报告》,李途纯列举了11条太子奶不能破产的理由,“其中一条便是为了保护广大中小债权人利益”。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王欣新:当时,李途纯向株洲市政府提交《太子奶不能走破产道路的报告》,并列举了11条太子奶不能破产的理由,这个举动本身是没有什么法律意义的。因为企业该不该、能不能走破产道路,能不能挽救其避免破产,得依据法律程序决定,需要和债权人去商议,虽然地方政府可能在企业挽救等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但仅仅以报告的方式跟株洲市政府提这些是没有太大意义的。

如果当时太子奶已经发生了破产原因,李途纯想避免企业破产,有两条法律渠道:一个是由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向法院申请和解,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一个是由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通过自己主导重整程序来挽救企业。从太子奶企业的情况看,适用重整程序是最有助于其避免破产的。也许是怕提起破产重整影响企业的信誉,这两条路当时李途纯都没有走,失去了自己解救企业的最后机会。

民间借贷问题的解决

《中国企业报》:在李途纯案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尤其引人注目,这和最近沸沸扬扬的吴英案颇有相似之处,在民营企业经营的过程中,融资是个很大的难题,你对此有何想法?怎么在法律方面解决此难题?

王欣新:这两个案子最近议论的很多,从金融角度讲,我认为应该分阶段适当放宽民间借贷,用法律加以规制,使一些合理的地下金融活动合法化,并解决其存在的弊端。

首先,这是因为任何一个真正的市场经济是不可能禁止民间借贷的。在我国,对民间借贷存在其经济上的客观合理需要,对具有合理性的东西,仅靠死堵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必须要疏堵结合,依法规制才是治本之法。

其次,放宽民间借贷是扶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重要甚至可以说是关键性措施。中央政府的表态也表示了对扶持小微企业金融政策导向的肯定。我们应当适当放开金融业的管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允许设立一些民营小银行,为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同时也可以通过打破国有控股大银行的垄断,以竞争改变其恶劣服务态度、乱收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

至于吴英案,社会上有很多议论,我也听到很多专家的论证意见,有的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说不应判处死刑,所以对其死刑复核程序大家都很关注,这种关注反映了社会的进步。

破产重整是企业重生机会

《中国企业报》:作为《企业破产法》起草组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你如何看待目前《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情况,立法还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将如何完善?

王欣新:新的《企业破产法》比旧破产法有本质上的巨大进步,在国际上评价也是比较高的。但由于过去立法指导思想上受过分强调立法原则化、宜粗不宜细、条款宜少不宜多等错误观念的影响,现在的《企业破产法》只有130多条,内容规定得不够具体详细。其实,繁复的法律是繁复的社会关系的反映,也是法制健全、法律科学发达的表现。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制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以求指导正确执法。去年已经出台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今年还要继续制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三),一步步予以完善。另外,也有人提出来,要制定个人破产法,要对企业破产法进行适当修订,这些也是立法机关要择机考虑解决的问题。

《中国企业报》:我们经常看到新闻报道美国的一些大企业遇到债务危机时,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保护程序,以避免被破产清算。我国的企业在遇到经营债务困境时应如何寻求破产法的救助?

王欣新:美国的破产保护程序就是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重整程序。我国许多企业的领导人可能还不真正了解破产法。其实,在破产法发展的过程中,除了破产清算功能外,还有一项更重要的社会功能,就是企业挽救功能。对于那些具有挽救希望和挽救价值的企业,可以通过重整程序包括和解程序避免被破产清算。企业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或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就可以申请破产重整,以求获得重生。很多企业如果及早申请重整,是很有可能获得重生的。现在对此制度特别重视的,主要是一些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受现代化法制影响比较大的企业,如上市公司。目前全国已经有30多家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绝大部分都成功获得挽救。我们希望其他企业也可以利用这个程序获得重生,这也正是我们制定破产法的重要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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