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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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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渔业经营权纠纷背后的高利贷魅影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刘凌林

一起渔业经营权纠纷背后的高利贷魅影

2011年6月20日,庄河市大郑镇钟屯村村民钟振江、关喜明等8人为原告将同村的张凤起、王丽夫妇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在张、王夫妇承包的海参圈中的6号、14号海参圈享有经营权。

然而,这起看似普通的渔业经营权纠纷的背后却是企业主因高利贷而遭遇的种种困境。

70万元借贷变1500多万元?

春节原本是家庭团聚,合家欢乐的日子,但今年的春节,对庄河市大郑镇钟屯村人张凤起来说,却别有一番滋味。春节期间,他不得不带着妻子和孩子还有85岁的老母亲一起逃离家乡,躲在一个没人知道的地方。

“我现在有家不敢回,”张凤起说,“家里是没法住了,经常有不明身份的人来骚扰,要我还钱,砸我家玻璃,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没办法,惹不起,只有躲起来。”

张凤起告诉记者,这一切都是因为几年前借高利贷惹的祸。

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做买卖的张凤起、王丽夫妇在家乡先后办起了皮革制造厂、冷冻加工厂等实体,成为庄河市大郑镇钟屯村最先富裕起来的人。

王丽告诉记者,2006年12月,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跟同村的村民手里以每月一分的利息共借款70万元,当时银行的利息只有几厘。

记者在当地调查了解到,高利贷现象在当地相当普遍,有闲钱的人都去放高利贷。

有村民告诉记者,村里很多放高利贷的人都发财了。

2007年2月,同村的钟振江和城里人关喜明带着一班人找到张凤起,告诉他所有债务都由他们接手了,并提出要么现在还钱,要么按他们所说的利息计算欠款本息,他们所说的利息是5分到10分不等。

张凤起后来了解到,钟振江他们把原来村民手里的欠条都收集在他们手里,然后来向他要钱。

“我根本就不认识你们,也没跟你们借款。”张凤起当时就拒绝了他们提出的要求。但是,张凤起、王丽夫妇没有料到,他们的噩梦从此开始了。

2007年1月21日,王丽、张凤起夫妇通过拍卖取得大郑镇东房身村5000亩滩涂,进行海产品养殖。

2008年7月20日,他们申请将承包的5000亩滩涂中的1500亩围堰建海参圈,从事海参养殖。经东房村委会同意,与之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38年12月31日止,为期30年,并领取到海域使用权证。

然而,“海参圈刚开始建,钟振江他们就找上门来了。”张凤起说。

张凤起告诉记者,如今海参养殖场被人强占,皮革厂被人砸了,冷冻厂不得不转租他人,自己一年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上千万元。

2011年3月份以来,因争夺海参圈,双方多次发生冲突。虽然每次都报案了,但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受理。

“到目前为止,这伙人已经从我手里诈走现金510万元,同时还霸占两个海参圈和海参圈里的海参苗。”谈起这几年来的遭遇,王丽欲哭无泪。“按现在的市场价格计算,两个海参圈价值达上千万元。”王丽说。

据了解,2008年海参圈的价格是每亩25000至30000元,到2011年已经暴涨到每亩5万至6万元。三年时间,海参圈的价格翻了1倍多。海参养殖成为水产业中的暴利产业,暴利下,各方利益博弈加剧。

法院支持高利贷?

张凤起在一份实名投诉信中称,“钟振江、关喜明按照利滚利的方式,无穷无尽地计算高利贷数额,蛮横且无理可讲。他们采用殴打扣押我夫妇、砸我家里玻璃、威胁我家里老人小孩生命安全等不法方式,逼迫我在钟振江拿来的一系列文件上签字。”

“实际上,他们向法院出示的所谓协议书都是在受到逼迫的情况下,让我在他们事先准备好的协议书上签的字。”张凤起说。

钟振江、关喜明等人在诉状中称,2008年12月6日,被告(张凤起、王丽)与他们签订了海参圈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出资390万元现金(包括出资330万元及海参圈承包金60万元)作为建设资金,由被告代建海参圈面积300亩(6个海参圈),交付时间为2009年5月30日前。

同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出资变成了借款,并约定如果被告在2009年5月29日前全部归还原告方的借款及利息,由原告方代建的6个海参圈归被告,逾期则该6个海参圈经营权归原告方。

2010年5月8日,在被告已经支付了部分借款(原告称已还款245万元)的情况下,原、被告再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原告方对6号、14号两个海参圈享有经营权,其余4个海参圈交还给被告。当时这两个海参圈作价305万元。

2010年6月22日,原、被告又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交付60万元回购定金,并在2010年8月5日前付清全部回购款(即305万元剩余欠款)后,6号、14号海参圈由被告收回,逾期视被告自动退出。

原告称,由于被告至今还有300多万元欠款没有付清,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两个海参圈享有经营权。

被告代理律师董振武说,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和补充协议实际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高利贷逼债目的,按照法律规定,不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签订的协议属无效协议。

在庭审中,对于是否出资390万元现金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方以十几张有王丽、张凤起签字的借条为据证明曾出资390万元现金。

董振武律师表示,借条分有因借条和无因借条,仅凭一张借条不能证明资金实际支付。本案的事实是:原告手中的借条是通过殴打、恐吓、威胁生命安全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告签订的,原告并没有实际投资,这些钱都是在借款70万本金的基础上,通过利滚利的方式,以每月超过10%以上利息计算得出的,仅凭借条不能证明原告实际投资了390万元,原告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原告是怎么支付这些款项的,实际上被告并没有收到,原告也没有出这笔钱。更为重要的是:原告中的绝大多数人与被告根本就不认识,被告不可能和从未谋面的人合作投资,原告作为农民兄弟实际也没有投资390万元巨款的经济实力。

记者看到,这些借条上落款人的确是王丽、张凤起。(下转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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