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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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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程序上讲,株洲太子奶的破产重整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至于债务人是不是发生了破产重整原因,这需要法院去审查决定。
真正的市场经济是不可能禁止民间借贷的。在我国,对民间借贷存在其经济上的客观合理需要,仅靠死堵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目前全国已经有30多家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绝大部分都成功获得挽救。希望其他企业也可以利用这个程序获得重生。

李途纯案值得反思

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王敏

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李途纯案值得反思

王欣新

上月,太子奶原掌门人李途纯被无罪释放,让人们的视线重又回到当初太子奶的破产问题上。加上最近沸沸扬扬的吴英案,围绕企业和企业家的命运问题,社会反响强烈。针对这些问题,《中国企业报》记者近日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

“无罪释放”说法没问题

《中国企业报》:2012年1月20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对李途纯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这是社会上广泛报道的“无罪释放”,还是别的意思?对此,你是如何理解的?

王欣新: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同的司法机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其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有不同的处理权限与方式。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就会决定不予立案,如是在立案后的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撤销案件。对检察院来说,如果它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会做出《不起诉决定书》,不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做出的是无罪判决。所以,只要是司法机关处理后,决定不立案、不起诉,或作出无罪判决的,都可以笼统地称为“无罪释放”。

在这个案子中,说李途纯被无罪释放,是完全正确的。

《中国企业报》:从被拘捕到宣告无罪的588天里,李途纯涉嫌四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抽逃资金、挪用资金。据其律师翟玉华透露,李途纯案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起诉的过程中,曾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变更起诉书罪名。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能随便羁押犯罪嫌疑人吗?

王欣新: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随便决定逮捕羁押肯定是不行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是明确禁止的。公安机关在决定对李途纯逮捕羁押时是不是有充分的犯罪证据,是不是有别的背景情况,现在我们还不了解,有关材料也看不到,不便于就这方面发表意见。

作为一般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其它问题,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认为原来起诉的罪名不妥,可以变更起诉书罪名,这都是正常的法律程序。

至于说逮捕羁押,在《刑事诉讼法》里是有专门规定的,有相应的条件,如果是在不构成逮捕条件下进行的逮捕,肯定是错误的。

具体说到李途纯案件,由于看不到有关材料,所以难以准确判断其逮捕是不是有问题。仅从维护人权的原则讲,凡是可不捕的案件,都不宜逮捕,因为没有逮捕的必要。只有对那些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应当依法逮捕。不允许法定标准以外的其他因素干预影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不允许出于其他考虑,为剥夺其人身自由而滥用逮捕的方式。

大家可以依据这个法律标准来判断本案是不是有逮捕的必要。如果单纯地从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变更起诉书罪名的情况来看,虽然也还是在法律的正常程序之中,但也说明案件的复杂性,说明公安机关当初的侦查、移送起诉等工作是存在问题的,如果完全正确就不需要补充侦查、变更起诉书罪名,乃至最终检察院作出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不起诉决定书。

太子奶破产重整合法

《中国企业报》:2009年初,太子奶的核心资产由株洲市政府全资控股的高科奶业通过租赁经营形式托管,李途纯虽名义上拥有太子奶集团61.6%股份,但已全部抵押给高科奶业。而从“生病”到破产重整,全由株洲市政府计划“拯救”介入及高科奶业接盘“维系”开始。托管人这一主体能主导破产重组吗?

王欣新:据我了解,这次在株洲破产重整的涉及太子奶集团中的三个企业,即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太子奶集团供销有限公司,为方便起见,下面统称株洲太子奶,但并不涉及太子奶集团的所有企业。太子奶集团在北京、四川等地的企业的破产与清算是单独进行的。湖南株洲企业应该是太子奶集团的主导核心企业。

株洲太子奶适用的是重整程序。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债务人都可以申请重整,在法定情况下,股东也可以申请重整。至于托管人这个主体是不能申请破产重整的,更谈不上主导破产重整。据我所知,这个破产重整案件是由债权人申请启动的,也不存在托管人申请重整的问题。虽然,株洲市政府在重整中可能起了重要的作用。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债务人就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自己可以申请和解,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申请破产重整。只要是合格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企业确实存在破产原因包括重整原因,这个程序启动本身就没有问题。

至于在程序启动后,在重整计划草案的制订、审议、表决、批准过程中,债权人、债务人、股东以及新的战略投资者,这些利益主体间在利益方面是怎么平衡、博弈的,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中国企业报》:高科奶业一位前中层主管曾经表示,开曼群岛判决破产清算的并非太子奶集团,而是英联、高盛、摩根三大投行注资之后,和李途纯等在英属开曼群岛注册的中国太子奶(开曼)控股有限公司。而太子奶最大债权人花旗银行呈请清盘的对象是中国太子食品有限公司。在你看来,太子奶的破产清算当初有无问题?

王欣新:开曼群岛是否判决中国太子奶(开曼)控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我并不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开曼群岛作出的破产判决和国内的株洲太子奶的破产重整在法律程序上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尽管中国太子奶(开曼)控股有限公司的破产有可能是国内株洲太子奶破产的经济诱因。株洲太子奶的重整是国内的法律问题,和国外的破产案件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案件,在本案中根本不存在依照外国的破产判决处理国内企业破产的问题。株洲太子奶的破产重整是其自己的债权人申请的,跟海外的案件没有关系。(下转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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