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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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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的破产重整实施中暴露六大问题:破产重整概念的政治化与地方利益化,破产重整制度的“负制度化”现象,管理人模式混乱和重整成本高企,重整程序的被利用性以及对重整计划的漠视或者忽视,法院角色的不确定性以及法院的本地化,上市公司的重整涉及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与《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相冲突。

《破产法》存在漏洞中小股东权益难保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张龙

《破产法》存在漏洞中小股东权益难保

新《破产法》实施4年以来,却面临着诸多问题。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涉及具有普遍性意义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在实践当中存在跟《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修改《破产法》也应该纳入议事日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新《破产法》起草组成员李曙光8日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法律研讨会上向《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

新《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速度和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据不完全统计,进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接近40家。但是,不容回避的是,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也暴露出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另一方面,相关法律的制订也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在《破产法》空转4年之后,最高法才在2011年10月出台首个司法解释。

“据我了解,最高法院正在加紧制定新的《破产法》司法解释。我认为应成立专门的机构推动《破产法》实施。早在10年前,证监会就曾让几家ST企业破产清算,最后却不了了之。”李曙光说。

在重整过程中,不断出现问题的银广夏近日也传来了消息。认为自身利益难保的银广夏中小股东将根据审判监督程度向有关法院提出诉求,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中小股东认为管理人划转让渡股份给宁东的裁定是违法的,也是违背重整计划,同时对管理人3500万元重整费提出严重质疑。

六大问题待解

李曙光告诉记者,新《破产法》的破产重整实施中暴露六大问题:破产重整概念的政治化与地方利益化,即地方政府以利益相关方的角色强势进入甚至主导企业破产重整;破产重整制度的“负制度化”现象,即没有重整价值、更应该被清算的公司进入到重整程序;管理人模式混乱和重整成本高企,即地方政府通过清算组这种方式大量进入甚至操控重整过程,市场要素反而放在角落;重整程序的被利用性以及对重整计划的漠视或者忽视,很多债权公司把债权集中的目的实际上是瞄准新《破产法》的重整程序的可被利用性;法院角色的不确定性以及法院的本地化,即法院更多考虑本地的利益,伤害到重整当中的各方当事人;上市公司的重整涉及具有普遍性意义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在实践当中存在跟《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法律相冲突的情况。

面对这些问题,李曙光提出,最高法要加紧新《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出台,修改《破产法》也应该纳入到议事日程。其中,对《破产法》制度设计中一些不太明确的问题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更具体化,另外一些不能通过司法解释解决的,要通过修改《破产法》予以解决。“涉及破产的,不仅仅是重整制度,还有清算制度、管理人制度等等,都应该在《破产法》的修法当中得到完善。”他说。

一位与会的专家表示,重整是《破产法》里面规定的,是重组的前一步,实际上是用来拯救企业的。但现在的公司破产重整,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大部分都是由政府主导的清算组做管理人。由于管理人的权力过大,导致侵害出资人和债权人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银广夏的一位股东代表告诉记者:“在银广夏重整过程中,我认为有很多方面是违反了法律程序的,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新《破产法》另一位起草组成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邹海林认为,新《破产法》2007年的颁布实施,最核心的是引进了当事人自治主导型的理念,政府权力退出破产重组制度体系。

“但是,在新《破产法》实施了这么多年后,当事人自治主导型的理念都被放在脑后了。所以新《破产法》实行效果不佳。”邹海林说。

中小股东成弱势群体

遭遇强裁后,银广夏破产重整已进入了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为了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这些中小股东将商讨下一步的维权行动。

目前,中小股东就股权转让、股票复牌以及资产重组等相关事宜正准备采取进一步的维权行动。除上述行动外,还将组织材料,准备向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递交反映*ST广夏管理人违法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材料。

上述中小股东告诉记者,强裁本身就是违法的,使我们的权益没法得到保证。

2011年11月22日,银广夏管理人不顾重整计划被债权人和出资人“双否”的事实,强行将原重整计划提交法院申请批准,12月9日法院批准该计划。银广夏成为司法实践中第一起虽被“双否”但被“强裁”的破产重整案。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法院都不应该强制批准。”邹海林认为。

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事实是,管理人违反了破产重整法律程序,把宁东铁路作为重组方强加给股东。“如果按正常程序来的话,宁东铁路根本进不来。宁东铁路是硬塞进来的。”有股东代表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理事付翠英则表示,对于“利益受损的中小股东,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更换不尽职的管理人”。

“在重整过程中,我们没有话语权。”上述中小股东称。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段威认为,关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应该赋予中小股东损害赔偿请求权。

“作为公司的股东,无论是谁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股东都应有权利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按照我们现行的法律规定,管理人干了坏事,给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段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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