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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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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兰店自来水公司还债之困

当事人说,欠债370多万元,已偿款物总值800多万元,但还未清偿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郝帅

当事人说,欠债370多万元,已偿款物总值800多万元,但还未清偿普兰店自来水公司还债之困

对于这笔债务,普兰店自来水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说,“现在最大的麻烦就是时间拖得太久,如果按照法院方面的利息计算方案,仅利息一项就可能超过千万元。而且利息每天都在增加,时间拖得越久,要支付的利息越高。”本报记者郝帅/摄

辽宁省大连普兰店市自来水公司是普兰店市林业水利局下属的一家国有企业。由于该公司净水厂工程中有3795482元工程款未按时支付,使其陷入了久偿不结的尴尬处境。

“已经快9年了,连钱带物已经被拿走了800多万。但到现在为止,这370多万的债务还是没有清偿。”普兰店自来水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

一纸调解书八年多未执结

据了解,普兰店自来水公司净水厂工程总造价人民币1976.5482万元,竣工时付给了该工程实际承包人徐建军人民币1597万元,余下的379.5482万元没有给付。于是,双方在普兰店市林水局的协调下于2002年8月14日签订《还款协议》,协议中约定,“……自来水公司今日承诺并由普兰店市林业水利局担保将在近期内,逐步还清净欠该工程实际承包人徐建军的所有工程款项,并承担自工程交付使用开始按银行规定逾期付款的标准给付滞纳金。”

上述协议签订之后,普兰店市自来水公司由于资金困难在约定期限内未结清债务。于是,徐建军于2003年3月5日将普兰店自来水公司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年3月1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3)大民房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显示,“一、被告普兰店市自来水公司于2003年4月10日前给付原告徐建军工程劳务费3795482元;二、如被告到期不能履行上述调解,则从1999年1月1日起至欠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原告利息;三、原、被告于2002年8月14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调解书下达之后,由于在约定的2003年4月10日之前自来水公司还是没有清偿账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了执行程序。据(2003)大民房初字第27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付款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0月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徐建军执行收回款项为人民币6224541.76元。另有扣押了自来水公司挖掘机一台(原值为120万元)和凌志轿车一台(原值为50.5万元)未计。而时至今日,调解书的执行在历经了8年多之后依然没有执结。

8年多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直在执行普兰店市自来水公司。对于其担保方林水局却没有要求履行担保义务并予以执行。

面对实际偿还徐建军债务远远超过600万元后,尚不算执结的问题,普兰店市自来水公司和普兰店市林业水利局都急了,开始四处反映该事。

普兰店市林业水利局以普林水[2010]34号文件向普兰店市人民政府和政法委汇报:“普兰店市自来水公司是普兰店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国有供水企业,其拥有的资产是国有资产,拥有的资金是国有资金。该公司是自负盈亏的公益性服务企业,其资产和资金是用于保障全市工业生产及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需要。在世界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国有供水企业的生产经营步履维艰。该公司现有职工800余人,人均工资不足千元,除日常的工资和电费支付外,有限的财力只能用来保障日常城市供水和设备维护。”恳请政府和政法委“给予重视和关怀,给予帮助和协调,尽力将此案尽早解决”。

普兰店市自来水公司也以《情况反映》向法院反映:“我公司认为与徐建军之间工程欠款纠纷案已超标的给付,且在执行过程中有诸多违法之处,故请求您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正处理,尽快结案,依法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

但普兰店市自来水公司希望尽快结案的多次努力,都没有成功。

法院:做了大量工作已仁至义尽

2012年1月10日,记者来到现在负责执行上述欠款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该法院执行局局长由平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案子到现在我还记得非常清楚,第一次封账号扣款是在2002年底。那时账户里有100多万,但是由于考虑到自来水厂需要在年底给职工发钱,就扣了全部款项的零头,其他都还给企业让其使用了。2003年,自来水公司和徐建军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每个月还20万,但是仅过了半年左右,自来水公司方面以企业困难、发展需要款项等种种理由推脱停止了还款。一直到2007年8月,陆陆续续执行了400万左右。但从这之后到2009年,一直没有执行。”

“考虑到自来水公司是公共事业单位,并且经营比较困难。法院一直采取了比较温和的执行方式。一直都在支持自来水公司的正常运营,同时并没有将自来水公司账户上所有的钱都划走。为此,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

对于为什么长时间没有结案,由平歌表示,“要是自来水公司账上有足够的钱,案早就能结了。但是他们总是说经营困难,账上的钱只够给职工发工资等等。所以只能每次执行少额的款项。可以说,我们对自来水公司做到了仁至义尽。”

由平歌同时表示,“执行是没有期限的。但是依照双方的协议要产生利息。随着时间的增加利息一定也是增长的。所以就造成了现在的这种局面。”

由平歌说,“虽然执行的时间比较长,但肯定不会乱来。所执行款项所产生的利息都是当事人双方知晓并认可的,虽然关于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究竟公平与否很难讲,但我们只能严格按照协议来执行。”

对于为什么只执行普兰店自来水公司而不执行其担保一方普兰店市林水局的资产,由平歌表示,“大连中院的民事调解书中无此一项,所以只执行自来水公司。”

自来水部分职工:不认可法院说法

对于法院“做了大量工作已仁至义尽”的说法,普兰店自来水公司部分工作人员并不这么认为。

他们向记者出示了日期为2003年4月18日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和[2003]大法技字第388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两份文件,上面分别载明查封、扣押普兰店市自来水公司《土地使用证》6本,《房产执照》38份;委托大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日本小松挖掘机进行评估,评其拍卖价和抵债价”。

同时,普兰店自来水部分工作人员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编号为2003大民房初字第27号,落款日期为2008年10月7日的《付款报告》,该报告显示,“……以上共付执行款及物计人民币6136541.76元。”该报告同时显示,“2008年2月2日,本院从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大连普兰店支行营业部账户扣划人民币8.8万元……”

记者同时注意到,上述《清单》、《付款报告》落款的“执行人员”一项,正是由平歌。

而关于案件执行期限,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界人士,据他们介绍国家对此早有相关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07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于案件执行期限亦有相关规定。该《规定》中第一条就载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而对于由平歌所说的,“……严格按照协议执行”的说法,普兰店市自来水公司部分职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亦表示不同意。

他们拿出[2003]大民房初字第27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和2002年8月14日的《还款协议》,用手指着《还款协议》上“由普兰店市林业水利局担保将在近期内,逐步还清净欠该工程实际承包人徐建军的所有工程款项”的文字说:“如果是严格按照协议执行,即使自来水公司资金困难,执行林水局早将欠徐建军的工程款还清了,也不至于拖到今天都没有执结,要自来水公司承担巨额利息。”

对于这笔债务,普兰店自来水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说,“现在最大的麻烦就是时间拖得太久,如果按照法院方面的利息计算方案,仅利息一项就可能超过千万元。而且利息每天都在增加,时间拖得越久,要支付的利息越高。”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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