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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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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整治收费草案难改霸王本色——二十四评发展实体经济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李宁

银行整治收费草案难改霸王本色

长期以来,对于银行业畸乱的收费服务,早已是民怨沸腾。一边是银行肆意妄为,想收就收,重复收费、隐形收费现象严重;另一方面则是广大消费者,尤其是生存艰难的中小企业,“手无寸权”,只能沦为待宰羔羊。名目繁多的手续费促成了银行暴利的同时,也将银行披着市场化外衣行垄断之实的贪婪本质彰显于众,严重阻碍了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3·15”日益临近,对于备受诟病的收费服务,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终于“改革”了。2012年2月10日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办法》明确表示,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商业银行自行制定的价格,必须“明码标价”,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征求意见稿甫一出台,立即引来呼声一片。支持者称,《办法》出台后将改变消费者以往所处的弱势地位,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以此打破金融垄断,推动金融体制改革。然而如若细加分析,我们便不难发现,种种看似力度颇大的条约,仍难掩其“霸王条款”的本质。表面上打着“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旗号,实质上仍是在为银行谋取私利,消费者的话语权仍然处于被剥夺的境地。

造成这一后果的原因,首先便在于征求意见稿避重就轻,缩小消费者话语权范围。无论是政府定价,还是银行定价,都关乎消费者利益,也都应当及时征求消费者的相关意见。然而诡秘的是,征求意见稿仅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上提及要征求消费者意见;而对于银行可自行制定的市场调节价上,未提及与金融消费者商量或征求消费者意见。如此行径,明摆着是将消费者关在门外,银行则“独裁专制”,一方说了算。

其次,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政府定价、指导价范围太窄,政府对于银行收费的干预、监管力度还太小;而在市场调节价方面,给予银行自由调节空间过大。例如,征求意见稿未规定商业银行实行市场价时应遵守的必要性原则,即明确界定哪些服务项目属于不应该收费范畴,这样在执行阶段,容易给商业银行“可乘之机”,以实行市场价格的名义将很多本不该收费的项目变得合法化。此外,征求意见稿并未涉及部分客户的投诉热点。例如,国有银行异地转账取现收费过高,理财产品销售不专业等问题。

因此本质上讲,所谓的征求意见稿,不过是从法律上为备受诟病的银行乱收费项目打开了绿灯,为收费合法化提供了依据。银行自主定价权被扩大,消费者本来就乏善可陈的话语权也就随之被削弱。

这样的一种结果,对于广大人民群众,对于中国的万千企业来说,并不是一件好消息。尤其是中国中小企业,仍然在清冷的寒风中踽踽独行。面对着资金短缺乃至断裂的风险,却苦于求贷无门。目前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门槛十分之高,融资成本在持续攀升,融资条件极为苛刻。据了解,银行对担保贷款收取的年利率通常在基准利率上上浮50%至100%,但高利率并不体现在合同上,而是以贷款融资顾问费等名义一次性收取。银行定价权的扩大,对于一些原本就走投无路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长此以往,处于发展困境中的实体经济将更为艰难。

我国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考虑到多数人、广大金融消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市场经济,而不是从部分机构利益出发,为少数人谋利益。银行收费多次被公众质疑,其中焦点之一就是银行业的垄断问题。而征求意见稿则会进一步加剧这种形势。如此一来,何谈金融体制的改革?

制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本应更多向金融消费者倾斜,而不是向银行倾斜。因此,收费价格特别是涉及公众的带有普遍意义的服务项目收费价格如何制定,应该有公众参与机制的配合。收费本身没有问题,既然是商业银行,不提供免费午餐无可厚非。但如何定价、如何向公众告知,是关键问题。银行服务项目收费定价机制有待形成。而新办法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不管是政府定价、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都应征求消费者意见。即便是受实际情况所限,银行无法做到与每个消费者单独协商,也应该召开听证会,及时吸纳消费者的意见与建议。

尽管制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原本就是治标不治本之举,但还是寄希望于能借其东风,推动金融体制的改革,打破金融垄断。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消费者不免要大失所望了。但愿决策制定者能够进一步赋权于民,让利于企。惟其如此,广大的消费者才能真正从中获益,中国的实体经济才能返暖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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