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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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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生与死或成民间借贷政策风向标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李延生

吴英生与死或成民间借贷政策风向标

在为吴英个人喊冤之外,关于民间融资问题的讨论热度不减,而相关政策法律方面的空白也亟待填补。CFP供图

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审判结果引发诸多质疑,社会各界的声音几乎是“一边倒”,认为吴英

“罪不至死”。而在为吴英个人喊冤之后,关于民间融资问题的讨论也越来越甚嚣尘上。而相关法律方面的空白也越来越急需填补。

“像吴英非法集资,时间上处于事后监管,地方政府也没办法,没有法律可依,没有依据,不好管,只好事后打压,这是法律的真空、法律的缺乏造成的。”2月2日,温州中小企业协会会长周德文接受媒体采访时这样表示。

辩护律师质疑二审结果

据了解,吴英案二审的整个宣判过程不到10分钟,而吴英在此间曾两度回头望向旁听席上的父亲吴永正和妹妹吴玲玲。当法警要将吴英带下去的时候,吴英用方言向父亲喊道

“爸爸给我带2双新棉鞋”。而此时吴永正听到宣判结果后显然没有回过神来,眼睛盯着法官席的法官,静静地站着。随后,当一名法警走向吴永正说“你女儿让你带2双棉鞋给她”时,他才有所反应,继而快速跟律师以及吴玲玲离开。

宣判当天夜里,吴英案辩护律师杨照东在其博客上写了一篇题为《如此裁判,焉能服众?》的博文,对二审裁定书中多项内容进行了反驳,并称有些说法检察机关从未指控过。

杨照东在博客中表示,二审裁定中很多含混其辞的内容“是吴英该不该杀及罪与非罪的问题,必须说说清楚,不能有半点含糊。”

1月24日,该案另一位辩护律师张雁峰在其个人博客上发表《对吴英案二审裁定的十大质疑》。在该篇博客中张雁峰表示,二审裁定从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他称此次二审《裁定书》上许多认定的事实根本不真实,甚至有很多内容子虚乌有,一些认定的事实也是错误的,有些事实存在争议。

二审《裁定书》指出:“原判认定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的事实,有被害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等的陈述,证人吴玲玲、徐玉兰等证言,本色控股集团及各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英亦供认在案,所供与上述证据反映情况相符。”

针对此指控,张雁峰说:“林卫平等11名债权人在侦查卷中的笔录均证明债权人非社会公众,本色集团和吴英借款时没有使用诈骗手段。吴英没有一次供述自己实施了诈骗行为,如何得出与其他证据共同证实存在集资诈骗的事实呢?”

为何吴英的案子引起如此大的关注?除了涉及的金额,其中的焦点是对吴英所募集资金的去向和使用用途的判定。

这其中,法院不仅对量刑的轻重有很大争议,最重要的是,罪名本身、案件性质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吴英到底是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集资诈骗还是仅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案件。

吴英的辩护律师杨雁峰称,下一步,案件结果将移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我们将继续努力,希望最终结果可以有所改变。”

社会各界热议

吴英被判以死刑是否恰当,成为当前互联网上的热门舆情话题,从舆情关注度走势图来看,关注度峰值出现在1月19日,即吴英案终审死刑裁决后的第二天,之后受春节长假等因素影响,公众关注的重心发生转移,舆情迅速回落,出现谷底,随着春节长假的结束,1月28日起,舆情再度回涨,目前仍在持续中。

二审宣判前,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也曾对记者说,“不管怎么样,吴英至少不应被判死刑了吧!”法律界人士也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1月4日发出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体现出了高层对此类民间借贷案件从宽的态度。但为什么人们善意的愿望并未改变年仅31岁的吴英被判死刑的终审结果?

由此导致最终的死刑判决一出,立刻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有人认为,吴英案是良心之战,但无论吴英的生与死,罪与非罪,已非一己之事。此案成为中国民间借贷的风向标,它折射出了当下中国民间金融的困境。

经济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对记者表示,对二审的宣判结果感觉很不理解,因为当前经济犯罪不判死刑已经成为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则。而且,吴英案事发有因。近几年中国经济发展迅速,民间金融需求非常旺盛,但是目前相关金融制度落后,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比较困难,从而催生了民间金融借贷市场。

刑法学家韩友谊认为,吴英案在案件事实部分不清和法律适用部分存在巨大争议的情况,判处死刑是不妥当的。“当前,主要对主观恶性极大的严重暴力犯罪的杀人、抢劫等案犯才判处死刑。吴英案只是经济犯罪,即使罪名成立,对于这种不见血的犯罪,法院处以其极刑,也属于量刑过重,希望最高法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严格审查把关。”韩友谊说。

2月4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中诚信原董事长毛振华表示,对吴英案应该有认真的反思,尤其是不能轻率地判吴英死刑。

他认为,吴英案的产生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人们有资金的需要,但得不到其他的配置,而资金拥有者也有获利的需要,在银行存款利息很低,所以会承担这种民间借贷的风险。

他同时批评了对银行垄断经营的保护,他说,很多银行的资本回报率都超过了20%,但银行获取的利益都是其他行业的利益,其他行业很多都无利可图或者是微利。

“如果把民间金融一棒子打死,甚至用剥夺生命的方式。我们要思考,若干年后,我们回忆起来,会认为现在这个时代,是经济上一个很黑暗的时代。”

当然,对于吴英案纷纷扰扰的舆情,也让一些观察者感到担忧。有媒体刊登评论称,“不要让舆论决定吴英生死”,认为公众都有权利表达自己对吴英案宣判的看法,但司法独立最终是硬道理,司法要独立于行政体系,也要独立于社会舆论。

民间融资“阳光化”还有多远?

事实上,关于民间借贷法律方面上的空白,从2007年开始,中央有关部门就想弥补上,央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也不止一次地进行调研,但时至今日,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的《放贷人条例》仍然没有出台。

据了解,《放贷人条例》至今已经过4次修改,央行曾于去年10月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但最终被否。

据消息人士称,最近这一次被否的原因是“无法控制资金流向”,而存在较大分歧的条款则更多,还包括主管部门的确定、贷款利率的限制以及对放贷人准入门槛的限制。

不过,随着形势的需要,《放贷人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也在加速。

日前有消息称,温州国家金融改革试验区方案已上报国务院,而该方案中便提出了拟出台《放贷人管理条例》这一条。由相关协会和企业参与制定的《民间借贷法》草案立法建议稿也已经上报到有关部门。最新版本的《放贷人条例》也将再次上报国务院。

近年来,管理层一直致力于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进程。

早在2007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就组成了《中国(放贷人条例)立法研究》课题组,选择广东、浙江、山西等九省作为样本地区,对国内民间借贷及小额信贷公司的状况进行调研,随后又初拟了《放贷人条例》草案,递交国务院审批。

但若干年过后,外界只能听到一次又一次高级别调研,而万众期待的《放贷人条例》却迟迟未能出台。

而关于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平静,温州中小企业协会会长周德文表示,“国家有关部门怕大量民间资金影响现有金融机构的利益,大量的民间资金介入,冲击金融的秩序,这是顾虑,最大的阻力是金融机构被一些利益集团牢牢地控制着,不愿新的机构进入,出现玻璃门、弹簧门。”

据参与《放贷人条例》研究制定的人士透露,该《条例》诸多条款存在较大的争议,例如,在如何确定主管部门上的分歧就很大。

“有的说应当是正规金融监管机构,如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的则认为应当是非正规金融监管机构,如各地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工商局等,还有的主张应当是正规金融监管机构和非正规金融监管机构相结合的综合模式,到现在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意见。”上述人士称。

而对于一直是难点的贷款利率的设计,据上述人士透露,《放贷人条例》规定,放贷人利率上限不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但对于此项设计,该人士有不同的意见,“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远高于基准利率的4倍,这样限制是不是会打击民间资本的积极性?”

周德文则提出了与《放贷人条例》类似的建议,他说,在目前利率没有市场化的管理前提下,对于利率必须要有约束,以基准利率4倍为上限,不能高于此数,否则就是高利贷了,不能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也要遵守国家其他配套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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