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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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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捷径遭遇政策封堵

证监会发布借壳重组新规,标准门槛提高到与IPO趋同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李金玲

证监会发布借壳重组新规,标准门槛提高到与IPO趋同借壳上市捷径遭遇政策封堵

对借壳上市的规范有利于遏制市场绩差股投机炒作和内幕交易等问题,有利于市场化退市机制改革的推进和出台。CNS供图

在A股市场,有一大批“名存实亡”的上市公司。而那些不具备在主板上市资格的公司则盯上了这些壳资源,通过“买壳”和“换壳”,即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进行重组,以求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这些原本没有任何价值的垃圾股票由于“壳”的意义而股价飙升。

为细化对借壳上市的监管,中国证监会上市部日前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明确“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关注重组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独立性、规范性。

多项标准门槛提高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对借壳上市的规范有利于遏制市场绩差股投机炒作和内幕交易等问题,有利于市场化退市机制改革的推进和出台。“由于这些公司股票有巨大的升值潜力,借壳上市过程中内幕交易频发,这也使得A股市场成为内幕交易的重灾区。”业内人士对《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加强对借壳上市的监管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解答》中明确,“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是指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审核借壳重组,同时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审核借壳上市方案中,证监会将参照首发办法,重点关注重组完成后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等方面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同时,对借壳上市主体,《解答》明确了“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若干细节要求。其中,按照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原则,“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原则确定。对“经营实体”,要求其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如涉及多个经营实体,则须在同一控制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上市公司重组方案中,应重点披露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是否具备管理上述经营实体所必需的知识、经验以及接受财务顾问关于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知识辅导、培训的情况。

另外,对借壳重组“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规定,《解答》明确,有关“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规定,是指上市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发生的控制权变更。

证监会还明确,对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重组项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和锁定期,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锁定期和询价方式,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购买资产部分和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10名,证监会在核准文件中将通过“一次核准、两次发行”方式予以明确。申请人应在核准文件发出后12个月内完成有关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行为。

就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还应履行的具体程序,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就重组方案是否符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在重组方案中一并披露;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另外,对资产重组与定向增发同步操作的,证监会要求,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需具有保荐人资格。

房企审批受关注

2011年9月1日起,证监会就已提高了规范门槛,新规最大改变在于对重组方的规模和盈利进行了限制,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这样的标准与IPO“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已经十分接近。借壳上市变得难度加大,基本切断了一些规模偏小、盈利能力很差的企业想通过买壳跻身上市公司之列这条捷径。

借壳上市是成熟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境外成熟市场对借壳上市均不予禁止,对于借壳上市的界定也各不相同,例如,在香港市场借壳上市的主要判断标准是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后24个月内,向新控股股东购买的资产价值超过原资产的100%等;对于借壳上市的监管要求,通常是适用IPO标准和程序。

房地产借壳重组、通过上市公司融资的现象在2006—2007年期间极为盛行,这也成为新“国十条”出台的背景原因之一。在2006年和2007年,股市与楼市形成了相互促进的循环:每当一家房地产企业增加土地储备则股价大涨。于是,房地产类上市公司纷纷从股市里融资,然后高价到市场拿地,导致土地价格不断上涨。结果是股价涨,地价也跟着涨,由此推高了房价。因此,有报道指出,应严把房地产公司借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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