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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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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力德公司的6位股东矢口否认以旗下资产———新建业大厦为上海人民企业集团输配电有限公司做1.1亿元的担保,也未曾在公证的股东会决议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上签字。

亿元贷款抵押疑案调查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钟文

亿元贷款抵押疑案调查

有温州第一财团之称的中瑞自接手新建业大厦之后就官司不断,如今更面临要求履行高达1.1亿元贷款抵押合同的困境。

位于上海中山北路2438号的新建业大厦似乎命运多舛。

2011年9月2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5号做出判决,判定上海明力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力德公司)以旗下资产———新建业大厦为上海人民企业集团输配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输配电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的抵押贷款最高额担保成立。这意味着明力德将付出1.1亿元的代价。

而此前,围绕新建业大厦的产权问题,中瑞财团与人民企业集团的掌门人金福音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法律诉讼(本报此前以《争夺上海烂尾楼温州财团陷多重诉讼》为题进行过报道),而由此引发的多重诉讼还在进行之中。

“我们太冤了。”谈起这起抵押官司,中瑞财团股东之一、明力德公司董事长陈时升非常愤怒,不仅我们不知道,就是明力德公司以前的股东也没有一位知道的。

明力德二审案件的代理律师、上海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富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造成今天这样的局面,关键是一份最高额贷款抵押合同公证。另外,银行在信贷过程中审查不严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陈所指的公证是指2007年9月28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原上海市公证处)作出的(2007)沪证经字第8027号“关于抵押人上海明力德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该公证证明了2007年9月28日上海明力德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亚萍与抵押授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负责人王兰凤在上海签订了光大银行(编号为51000065—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其内容是明力德为输配电公司在光大银行上海分行最高限额1.1亿元人民币贷款以其旗下的新建业大厦资产作为抵押以及授权王亚萍代表公司签署借款抵押合同。

公证书还指出: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抵押人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抵押权人及其负责人的印章均属实。

6位股东称不知情

尽管公证书上言之凿凿抵押人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抵押权人及其负责人的印章均属实,但是明力德公司原6位股东却矢口否定。

“我们没有签过字,也不知道有这样一份公证书。”明力德公司原股东之一的朱德龙非常肯定地说。而让股东朱德龙感觉此事匪夷所思的是,这么大的一笔抵押,如果不是配合中瑞财团去办理明力德公司相关移交手续,我们压根就不知情。

但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的起诉显示这一抵押的确存在。该项借款纠纷中,共有三名被告,第一被告是上海人民企业集团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就是明力德公司;上海人民企业集团董事长金福音是第三被告。

2007年9月28日,输配电公司与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和《借款合同》,约定光大银行授予输配电公司授信额度人民币1.1亿元,采用到期一次性方式还款,利率为年7.29%。

在同一天,作为被告二的明力德公司与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也签订了《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以整幢新建业大厦为输配电公司该综合授信提供了最高额抵押。

2007年9月30日,光大银行向输配电公司全额发放了1.1亿元贷款,上海人民企业集团董事长金福音与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于一年后的2008年9月23日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输配电公司对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的上述借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而作为被授权人王亚萍何许人也?上海人民企业集团之前的相关新闻显示,王亚萍为该集团的副总裁。

“银行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徐富荣告诉记者,他在调查中发现,人民企业集团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设立时注册资金为50万元,2006年变更为3000万元,缴纳的增值税为5万元,企业所得税仅1.7万元;为获得该行贷款1.1亿元,2007年8月16日增资7000万元变更为1亿元人民币,当年,增值税仅1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0;获该行1.1亿元贷款后,2008年缴纳的增值税为26万元,企业所得税为0。在贷款当年的2007年,该企业一直处于停产或滞产状态,因此所贷1.1亿元流动资金购买原材料纯属虚构,其贷款主体和条件不符合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指引规定。

另外,徐富荣律师认为,银行在资金监管上也存在严重的漏洞。输配电公司贷款后一星期就用去了七、八千万元,20天不到就把1.1亿贷款全部以购买原材料的名义用光。当该行得知1.1亿元还贷已成为不可能时,便提起诉讼。在对贷款企业进行财产保全时,该企业账上的钱仅只有10万元左右,这些资金流向了何方?是真的购买原材料,还是流向了别的地方?

“这种企业银行怎么可能给它贷款呢,其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诈骗呢?”陈时升表示,他们一定追究到底。

公证失实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009年5月9日,明力德公司原6位股东杨大明、朱德龙、章圣望、黄杨花、郑步良以及夏成强的代理人林玉在上海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上海明力德有限公司股东声明》。该律师事务所为此出具了《律师见证书》。

股东没有签字,公证又是如何做出来的呢?记者找到了做这一公证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以下简称东方公证处)。

“我们做得只是合同公证。”东方公证处业务指导委员会专职副主任陈旻告诉记者,我们所要公证的只是当事双方签署了这份合同,证明这个合同真实有效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而对于是否做过前期调查,陈旻表示不是自己做得不是很清楚,需要向公证员本人了解。之后,记者联系了做这份公证的公证员王文君。王文君以自己只是一个公证员,不能发表个人的意见以及案子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上海市司法局在给朱德龙关于反映王文君违规出证的信访回函中指出,他们专门找了王文君,但是王文君均已“忘记了”回答询问,使调查工作无法继续下去,导致处理工作难有突破。

“肯定要做调查的,必须审查股东决议和法定代表人委托的真实性”,浙江某公证处一位孙姓主任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孙主任告诉记者,在公正过程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法定代表人亲自过来签字,股东决议也是这样。如果做不到让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亲自过来,也可以采取电话进行询问,了解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明文指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程序如何把关

为了解银行方面在信贷方面是否存在问题或者过失,记者给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发去了一份采访函。该行一位王先生回复记者时表示,目前案子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他们也不好发表任何意见,最终等待法律的判决。

“我们银行对审核还是非常严格的。”光大银行浙江一位银行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信贷单位的经营情况信贷员以及客户经理都会进行调查,之后还有专门的信贷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最后才能发放贷款。他说信贷员以及客户经理的审查责任重大,如果由于他们的失职,把关不严或者参与合谋诈骗,将会受到严重的刑事处罚。

“公证部门有责任。”在谈到最高额抵押合同公证时,浙江嘉成律师事务所瞿韶军律师对记者如是说。他认为,如此巨额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公证机构理应更加谨慎地对待,查明委托合同是否明力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会决议是否股东签署,而对真实性的审查是公证部门出具证明法律文书的基础。从这一点来说,公证部门没有把好关,是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原因之一。如果存在公证人员与相关人员恶意串通而出具假证,那是非常可怕的一件事。从个案来说,其结果不仅仅只是经济赔偿的问题,相关人员还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记者试图与人民企业集团方面取得联系,但一直联系不上。

对于事态的发展,本报也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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