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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3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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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渐近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陈玮英

创业板“退市”渐近

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已进入尾声,到了深交所吸纳意见和建议的时候了。深交所将着手开始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这意味着一个相对有序的中国创业板市场渐行渐近。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创业板公司退市条件过于宽泛,可能对创业板公司起不到约束的作用,呼吁期望创业板宽进严出。

“退市”机制逐渐成型

2011年11月28日,深交所发布了《创业板退市制度意见征求稿》,意见稿称:为进一步健全创业板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提高创业板市场质量,促进创业板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在研究借鉴主板、中小企业板和海外成熟市场退市制度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

事实上,早在创业板诞生之初,证监会和深交所高层就多次提出,创业板要践行严格的退市制度。2009年5月8日,深交所负责人对媒体表示,创业板与主板的退市制度相比,具有“直接退市、快速退市、多元标准”三大要点。

但在同年6月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里,有关退市制度的规定却非常模糊。

如今,时隔两年多,监管层和深交所就创业板退市制度再次表态,可是退市制度一直没有推出。

中国社科院中国经济评价中心主任刘煜辉直言,官员的任期制是影响创业板退市制度成型的主要原因。每一个上市公司都是一个融资的窗口,牵涉到诸多利益的协调,这是牵制退出进度的主要因素。

在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著名经济学家曹凤岐看来,增加的两个退市条件没有任何用处。《证券法》对退市有明确规定,应该以上市公司公告内容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为判断标准,而不应该以是否受到公开谴责为准。“交易所凭什么谴责上市公司,又以什么标准谴责上市公司?这个条件只能增加交易所的权力。”曹凤岐说道。

表达同样观点的还有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他表示,出台这样一个制度的必要性毋庸置疑,但其中的条款是否合适、能否贯彻执行更是值得怀疑。上市公司每一次被谴责,都是上市公司与交易所以及监管层之间多头博弈的结果。在退市制度流于形式之时,每一次被谴责的时间间隔都相对较长。可以想见,一旦退市与被谴责关联,谴责就成了一种有寻租价值的权利,被谴责就不会再成为屡见不鲜的风景线,因此退市就可能成为凤毛麟角。

光环退尽打回原形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作为一个新的市场,创业板还存在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因此创业板宽进就应该严出。

在海外创业板市场,退市是一种十分普遍和正常的市场行为。美国纳斯达克每年大约有8%的公司退市。

2001年至今,A股退市公司仅有40余家,占目前A股挂牌数(2200多家)的1.8%,远低于海外证券市场的退市率(退市公司数/当年年末上市公司总数),美国纳斯达克每年大约有8%的公司退市,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率为6%,英国创业板的平均退市率为12%。

南方基金认为,退市是很必要的,创业板公司上市条件比主板松很多,这样就可能鱼龙混杂。上市的创业板公司中有一些好公司,也会存在一些问题公司。从去年投资者关注的问题看,创业板上市后,由于其盘子小,很容易被游资拉起来,而利润跟不上,市盈率会很高,出现三高问题。一些散户风险意识不强,跟进会受很大损失,这比主板的杀伤力大。主板的公司还可以期待将来利润提升来解套,而创业板很可能利润很难实现,甚至其行业也不行,风险很大。

对于两年多来一直没有推出退市制度的原因,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在接受采访时说,一是各方面对退市的认识和理解需要一个过程;二是退市制度牵涉面广,退出的去向也需要妥善安排。现在,“创业板的市盈率从2009年的100,降到2010年的80,到现在的40,说明市场逐渐理性,创业板的泡沫在减少,现在推出退市制度时机也成熟了”。

民生证券保荐代表人张初进认为,退市制度的推出一方面取决于监管层的决心;另一方面,改革制度从酝酿到实施需要一个积累民意的过程,只有方方面面对退市的必要性形成共识,改革“才顺理成章”。

证监会负责人11月18日的发言指出,改进和完善退市制度需要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地方政府以及市场、企业和投资者等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当前退市制度问题已经达成社会初步共识。他同时表示,先在创业板探索退市制度改革,是因为“创业板历史包袱较少”。

而没有退出机制的市场,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扭曲了定价机制,退市制度的缺失,也已经影响到创业板的估值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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