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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版            A23论衡
 

2011年12月3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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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污染与监管失职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时飞

公害污染与监管失职

近日,康菲石油关于其漏油事故对环境没有产生影响的表态,引起舆论一片哗然。然而,在对康菲言行表示气愤的同时,我们更应当注意到监管缺失是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

被曝光超标排放污染环境逾两月的哈药集团制药总厂,2011年8月中旬收到黑龙江和哈尔滨两级开出的123万元罚单;无独有偶,9月1日,康菲漏油事件也到了一个节点:相关部门在30万元的“巨额罚单”都未曾落实的情况下,就已经表示要监管到底。无论是环境保护部门还是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在这两起事件中都竞相表示不会一罚了之,绝不会姑息养奸。

事后竞相表态已经成为近些年我国环境污染公害事件中主管部门亮出的一道护身符。但仅仅表态显然不足以解决环境公害污染事件越演越烈的态势。监管部门怎样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预防性监管机制,才是防止类似事件层出不穷的关键所在。从这个视角来看,我国当前在公害污染防治领域的监管机制,难堪称职。毫不夸张地说,监管失职正是环境公害污染事件大规模出现的真正罪魁祸首。

以哈药六厂所从事的药品生产和康菲公司所从事的海上石油开发为例,不难发现,化学制剂、化工制药、石油钻探和开发等都属于高污染行业,其发生公害污染的概率极高,因此,在企业从事相关生产的时候,相关部门应当在污染致害风险评估、企业设厂选址等方面应当建立一套严格、科学的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将污染致害的可能性从源头上进行有效预防。但无论是黑龙江和哈尔滨省市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是国家海洋局以及相关的海洋主管部门,均没有建起这样一套环境风险评估、预防机制。本应当站到防治公害污染事件发生前沿阵地上去的主管部门,却只是一味地充当着消极怠工的消防员的角色,着眼于事后的弥补和惩处等工作,而将其本来角色弃之不顾。

不宁唯是,我国当前存在的环境保护领域部门条块划分的权力职责分工不清晰与现代环境污染防治日趋专门化的大势背道而驰,是类似事件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无论是在陆地污染防治领域还是海洋污染防治领域,九龙治水的分管模式使得任何一个监管机构都无法全力以赴地进行污染监管,也为污染事件的出现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在一个所有监管部门都不会伸手的空白地带,污染成本之低和污染收益之高使得任何一个企业都会选择制造污染而不是避免污染。

在普遍监管失职的背后,是我国一整套的环境公害污染防治法律机制的缺失。以美国1980年的《广泛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为例,其不仅遵循“谁污染谁负担”的基本原则,而且实行“可追溯的、严格的和连带多方的”责任,对污染事故的制造者穷追猛打:污染者要负责,“潜在责任人”(包括污染项目以往的所有者、经营者和承租人)也要担责。此外,母公司也难逃责任,其经理、控股的股东,都有可能被追责。而我国迄今为止,相关监管部门并未构建一套缜密的法律追究机制,损失评估以及相关的追究措施、机制,补偿范围的界定等领域均付之阙如。将环境公害污染事件视为仅仅是监管部门一家分内之事,将污染后果大而化之地界定为监管部门的索赔和惩罚职能,杜绝污染受害者借助法律途径惩治污染制造者,是污染制造者之所以放任污染公害事件发生的重要激励。

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如果一项生产活动将会给人类健康或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危险时,应当采取充分的预防措施,即使某些因果关系按照科学法则未能获得全面证实。任何一项生产活动都不应当将人类的集体健康或环境安全作为代价。环境监管部门的整个工作只能应当以最大限度地确保这一初始目的的真正落实,而不是消极等待火灾出现之后去充任消防员进而博取政治声誉。这是失职而非恪尽职守。如果当我国目前环境公害污染领域仍然沿袭这样的职责评价机制,那么,大规模的、与哈药事件或者康菲事件类似的环境公害污染事件将会层出不穷,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表态也只会成为这些事件前赴后继发生的一个助推器。

一言以蔽之,环境监管职能的制度化、法律和科学化,在此基础上构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预防性监管机制,是解决当下我国环境污染公害事件层出不穷的关键所在。也只有凭借此一途径,我们才可能做到防止第二个哈药、康菲的争先恐后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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