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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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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五年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将召开

来源:中国企业报  

每五年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将召开

酝酿近两年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将于2012年1月6日和7日召开,每五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已成为中国金融业改革的风向标。过往的每一次会议均对中国下一步重大的金融改革方向“定调”,会后均适时推出相关的机构改革等重大举措。

与以往相比,由于临近新一届中央政府换届,即将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主要是稳中求进,推出的重大改革不会太多,特别是对于一些争议较大的议题。更多的是承前启后,总结过去数年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成就,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

稳中求进有重点方向

此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背景,是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之后,外部内部环境突变,中国的金融业亦处于重要的转折发展期。分析人士指出,综合当前各种动态看,新一届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将更着力于通盘考虑当前金融领域存在的矛盾与问题,并谋划中国金融改革下一步的战略走向与发展大计。

多位金融专家和业内人士认为,这次会议实际的作用将很难与此前几次金融工作会议媲美,很难推出震撼性的改革方案。不过,在债券市场发展、完善现有金融体制等方面,仍能看出决策层稳中求进的用心。

已确定在2012年1月6日召开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由央行牵头的五个课题,包括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推进政策性金融改革、加快债券市场改革发展以及规范发展信用评级机构。据了解,这五个课题都有不同程度的推进,其中债市大发展和理顺相关机制将成为其中亮点。

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制度方面,久未破局的存款保险制度,有望通过此次会议加快出台进程。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探讨有10年之久,由于各部委对其出台的时机和具体费率设定等核心内容一直存在争议,存款保险制度一直处于徘徊状态。这一制度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即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机构的倒闭由市场埋单而不再是国家财政担保,这一制度亦是《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出台的先行条件,但始终都没有明确的推出时间表。

“现在应该是比较成熟的时机。”一位央行有关人士认为。

而银监会牵头负责的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课题,也面临多种挑战。10月末,银监会既扩大小微贷款不良容忍度等政策后,再出台了包括允许银行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创新措施,该项债券发行所对应的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的贷款计入存贷比的考核。但有关公司负责人认为,现在不少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运作极不规范,但催收有手段,银行愿意与这些机构合作,这些机制灵活但缺少有效监管的创新型机构集中涌现,高度活跃,甚至快速膨胀,风险隐患也十分巨大”。

证监会此次参与的课题较多,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系统性风险、中小企业融资、债券融资等,但牵头的课题少,主要承担“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议题,内容涉及如何建立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统一场外市场的监管需要什么条件等。证监会有关人士称,目前券商的资本金和保证金分开存管,资产规模较小,以净资产风控标准运行各类业务,证券业机构还未涉及“大而不能倒”的系统性风险。

债市大发展助力宏观调控

总体而言,本次金融工作会议,历史性变革措施不多,但有小步推进,尤以促进债市发展为显著特点。

高层有意成立高规格的统一监管协调委员会,对促进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以及统一规范的监管标准和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的债市长期处于五龙治水的监管割据局面,不同部门有不同的监管标准,虽然这种监管竞争的局面,对产品创新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这种多部门的机构监管也制约了债市的深化。

“在国际资本市场,债市被看做是对经济危机起到缓冲作用的备胎,如果有一个深度和广度都足够的债市,对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都会起到积极作用,宏观调控需要传导机制,债市是最好的市场化工具之一。”一位金融专家称。

中国债券市场的规模已跃居世界第四位,但投资同质化、以单一的高信用等级品种为主,市场深度不足,无论是中小企业债、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产品的流动性都不大、交易不活跃,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正在于各监管机构对债市的不同监管标准和投资限制。

目前,中国的信用债市场的总量已近4万亿元,而今年,面对动荡的经济环境,利率波动的幅度亦越来越大,但却缺乏对冲工具。近日,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在公开场合表示,目前无论股市和债市都已发展到极限,探索发展信用增进行业很迫切。“这类产品不发展,中国股市不会出现期望的增长状态。”

而证监会主管的公司债市场也有望加快发展步伐。

日前,证监会刚成立了债券办公室,这是证监会内部为发展债券市场而新设的局级办公室,由原市场部副主任霍达担纲,正从各部门调动人员集结,工作人员已在调研写作下一步债市发展的详细报告。

未来央行和证监会之间的协调可能会更容易些。郭树清称,“按照统一准入条件、统一信息披露标准、统一资信评估要求、统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统一投资者保护安排的原则,加快实现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

未来信用评级行业将采用何种监管模式也备受业内关注。此前多头管理为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业务设置了多重障碍。比如,企业债评级业务的主管部门是发改委,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评级业务的主管部门是央行,公司债、基金等评级的主管部门是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也分别对银行和保险公司可投资债券的评级机构发放牌照,如果各部委在对评级机构的要求上有差别,将使评级机构进退维谷。

同时,中国在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合规经营、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管理政策法规相对欠缺,类似“信用法》、《公平交易法》、《信用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的法律尚未出台,均不利于社会对评级机构的整体监控。“下一步信用评级行业的相关规范或将统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人士透露。(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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