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报

第09版:中国企业评论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09版            中国企业评论
 

2011年12月2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特别的石油特别的收益金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徐旭红

特别的石油特别的收益金

电价终于还是涨了,轮流追涨的还有水和油。大宗商品价格的上涨,与商品本身的供需情况紧密关联,直接的诱因恐怕与通胀的预期有关。

问题是,黄金、煤、铁矿石等大宗商品都在涨,油价岂能不水涨船高?看来,油价也很难再有下调的可能了,因油价而设定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是否也因此而波动?2011年11月1日财政部公布的新资源税细则正式开始实施,重新引爆了石油巨头们对特别收益金的躁动。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桶油”开展“联合行动”,以新资源税细则影响其业绩为由,力促中央政府上调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

开征于2006年3月的石油特别收益金,随着财政部《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原油生产企业向中央政府缴纳该项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据了解,每年上缴石油特别收益金平均约700多亿元,其中中石油占比超过60%。

多年来油价整体的趋势上扬,油价的波动推高了城市的生活成本,自然吸引着人们从国有企业所承担的公共职能以及社会责任的角度来评价。

舆论关注的焦点,大体将石油特别收益金直接定义为“暴利税”,事实上是有本质区别的。特别收益金是以“非税收入”的形式出现的,而“暴利税”则是税,两者直接决定了收益金最终去向的不同。而且石油特别收益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设立和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不仅是推进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调节垄断油企过高收入、促进市场公平和社会正义、协调石油产业链上下游利益的重要政策工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通过特别的通道向政府上缴“特殊”利润。

若从这个角度来考量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三桶油”的诉求有理有据,三大油企以新资源税的实施影响公司营收为由,联合起来要求政府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目的是以抵消新资源税的实施对公司利润可能造成的影响。

外界一直关注石油巨头开采国内原油的成本和利润以及由此形成的价格体系。今年5月,国务院批转了发改委《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通知》,其中提出,将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作为今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其中位列首位的就是积极推进成品油价格市场化改革。

发改委也曾表示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以及阶梯电价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将在年内推出。而在此前推出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即为有序推进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重要步骤之一。

依据新资源税细则,石油和天然气将由计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税率调整为销售额的5%—10%,并暂按5%的标准征收,将从某种程度上推高油企所承担的赋税和开采成本。业内人士分析,新资源税的实施将导致三大巨头全年税前利润下降。

观察人士由此而测算出,若上调至50美元/桶,则油企少缴的特别收益金还不足以“弥补”新资源税后多缴的税收;若上调至55美元/桶,则两者可基本相抵。

分析人士认为,提高起征点无疑将利好拥有原油开采销售业务的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但也希望特别收益金能更加有效地发挥其调节利润分配的作用,提高石化业整体盈利能力,同时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国家通过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将油企因其垄断地位所获得的部分过高收入实现了有效转移,将生产原油企业的溢价收益收归国家财政,再用以协调石油行业内部上下游利益,对下游行业和弱势群体进行补贴,旨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失衡,推动市场公平和社会正义。

站在国家宏观政策、央企所承担的公共职能以及央企社会责任等角度,分析三大石油巨头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诉求,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于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用途要看国家的分配。

从央企上缴红利的角度来讲,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无非通过调整企业的税前“特别收益金”上缴政府的支出额度,微调为企业减少支出而产生更多的利润,通过政府提高红利上缴的比例再转移支付给政府,因为从逻辑上来说,这三大油企出资人代表是国家。再者,国企所留存的部分利润基本用于扩大投资再生产,保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竞争力,满足社会对能源的需求,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上调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步伐也许“相对缓慢”,但对于已跻身世界500强前10的三大油企巨头,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力量,在承担起与其地位相匹配的社会责任的同时,是否应该考虑将发展的重心依托于技术进步,从而从本质上提高石化行业的整体盈利能力,真正具备国际竞争能力,挣世界的钱,来反哺中国。那么,无论国家怎样征收特别收益金,获利的终究是国资的真正所有者———人民。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中国企业报》刊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企业报社。未经报社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企业报》刊发的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进行转载、摘编,必须在报社书面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品来源"中国企业报"以及相关作者信息。
本站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电话:010-68701050 传真:010-68701050
京ICP备1101364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