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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            沉重的环境 法规
 

2011年12月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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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

来源:中国企业报  

专家谈

汪劲(北京大学教授、北京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环境法修订应解决各项制度间的衔接

《环境保护法》本身应当解决的是提高各项制度间的衔接性与关联性的问题。比如规划确定以后,我们按照规划进行项目设计,项目的环评通过了以后,环保部门应当拿项目环评结果作为行政许可依据,要衔接起来。过去是分离的,环评是环评,企业可以说自己做得比国家标准还严格,但最后批了以后,他想怎么做都行。这样环评制度就得不到延伸和落实。所以行政许可应该建立在环评的结果之上。行政许可监测的结果应当用于企业是否违法,应当负担多少排污费,应当遵守多少指标等等,现在都是断裂开来的。

梅宏(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要发挥环境基本法应有的作用和功能

毋庸讳言,《环境保护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没有达到基本法的要求:从立法的效力等级上看,《环境保护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普通法,与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并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从内容上看,《环境保护法》的诸多欠缺使其无法达致基本法的境界。因此,修改《环境保护法》已势在必行。

周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教研室主任)环境法修订应肩负历史责任

修改环境法应当达到两个目的。第一个目的就是要促进“拐点”的到来。如果达不到这个目的,修法可以说是失败的,而且我们还要承担一个非常沉重的责任———为什么别的国家到了“拐点”后,可以通过修改完善法律“拐过来”,但是我们修法之后却达不到这个效果?所以我认为,修法肩负着历史的责任。而第二个目的很简单,就是一定要针对目前中国存在的一些环境问题来修法,基于解决环境问题的目的来修法。

王曦(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环境法应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

现行环保法律主要是政府管理企业的法律。例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条款中大概有80%都是对企业行为的管制,对政府及“第三方主体”有关环境事务的行为规范十分薄弱。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政府不仅是环境管理者,也是经济建设的规划者、投资者和招商者。如果没有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没有充分考虑环境资源的外在约束,就会做出很多短视的决策,或者在执法上消极懈怠或不作为,从而沦为环境问题的主要制造者。因此我们建议,法律应当切实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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