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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            沉重的环境 水污染
 

2011年12月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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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在整个环保产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NGO的辅导和支持,帮助民间组织进行能力建设,以促进NGO承担社会职能。

监管不给力制约环境保护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李志豹

监管不给力制约环境保护

监管不力一直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要改变这一现状,“十二五”时期必须建立良好的监管环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需要从法律、政策、经济等层面加以正确引导和有效扶持,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作为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10月份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宏观战略体系、全面高效的污染防治体系、健全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科技标准体系、完备的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督体系、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

提高监管效率

环境监管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在整个环保产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盘雨宏认为,“十二五”期间环境监管应该朝着高效化的方向发展。

具体来讲,首先是环境信息的公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政府的监管,降低执法成本;其次,监管范围扩大化,扩大监管范围有助于杜绝监控盲点,防止企业弄虚作假;再次,从法律法规方向上也应该加强推进力度。

在环境监管上,《意见》指出,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确保核与辐射安全,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考核等。

长期以来,乡镇一级没有环保机构,农村环保监管主要靠县市级环保部门,这造成农村成为环保监管的盲区。

“十一五”期间,一些地方结合机构改革,由县级环保部门在乡镇设立了派出机构。从近年来的实际效果看,各级环保派出机构延伸了上级环保部门监管触角,在保证环保政策法规贯彻落实、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等方面都发挥了很大作用。

然而,这一模式还存在行政主体资格不明确、监督力度有待加强等问题。

这一点在《意见》中也得到了重点描述。《意见》提出,结合地方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探索实行设区城市环保派出机构监管模式,有望使监管链条得以延伸。

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除了政府监管,环保产业市场空间的拓展同样需要相关政策的引导。

目前环保产业内多为中小企业,在银根紧缩的宏观环境下,中小企业的生存境况越发艰难,而企业没有优势产业发展的基础。

“因此,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在财税、信贷、融资方面的问题将能极大提升行业的发展水平。”盘雨宏表示,政策层面的引导主要体现在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强前期财税补贴、增加信贷额度等方面。

其中,环境经济政策的杠杆调节作用十分重要。对技术、装备落后的企业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技术先进、环保达标的企业予以必要的政策和财税扶持。

从企业的最迫切需求上入手,融资问题应该是摆在改善环保企业市场运营环境上的首要任务。

据了解,处于酝酿期的《“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在实施质押权贷款机制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如污水、垃圾处理企业可以通过质押运营资质证获得银行信贷。

而在具体的财税支持政策上,污水垃圾处理等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也在研究之中。

“水泥企业进行污泥处置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成本压力。”北京一家水泥企业负责人呼吁,水泥企业在优化处置工艺的过程中确实需要国家给予相关专项优惠政策,才能让利用水泥窑处置污泥这项工程在全国有序开展。

近日,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司袁克兰处长在公开场合谈到水泥企业的废弃物处理时就指出,政策支持的确是水泥企业协同处置废弃物的最大动力,无论是技术研究还是示范生产线的建设,只有足够的政策支持才能有相关技术进步和越来越多的成功实践经验。

NGO力量不可或缺

NGO作为一种新的资源配置体制,弥补了政府和企业这两种主要资源配置体制的不足。随着环境工作的日益突出,发挥环保NGO的作用已经是必然的趋势,NGO能够得到公众的响应和支持,同时也会发挥法律之外的社会力量促进监管与改进。

只有建立在相应的较为完善的机制下,才能发挥NGO组织的市场监管。盘雨宏指出,需要加强法律政策环境的建设,建立相对独立和有职有权的NGO管理体制,同时也要对其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建立一套在问责、评估、参与、自律、互律框架下的社会监督体系。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NGO的辅导和支持,帮助民间组织进行能力建设,以促进NGO承担社会职能。

国家对环保NGO组织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部今年出台了《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将加强政策扶持力度,改善环保社会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

环保NGO组织是各类社会组织中发展最快、数量也最多的,但相比国外的环保NGO组织,我国国内的NGO组织可发挥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外国的环保NGO组织很发达,对于一些造成严重污染的事件,西方国家有集团公益诉讼制度,即政府或NGO可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起诉污染企业,为受害者追讨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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