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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版            中国企业评论
 

2011年11月2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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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近年来股市、楼市不振,越来越多的资金从楼市、股市中撤出,进入民间借贷市场,而银根日趋收紧,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不得不“求援”民间借贷市场,供需的不平衡导致民间借贷的利率大幅高企,高企的借贷利率,让已进入这个行业的放贷人获得巨额收益,同时吸引更多资金蜂拥而入,从而助长了民间借贷空间迅速扩大。

让民间借贷“灰色”体系“阳光化”

仅仅靠取缔或者压制难以化解风险——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王在全

仅仅靠取缔或者压制难以化解风险——让民间借贷“灰色”体系“阳光化”

王利博制图

近来,温州、厦门等地频频曝出高利贷泛滥、资金链断裂甚至借款人“跑路”等消息,民间信贷已然被推到风口浪尖。“跑路事件”是民间借贷日益疯狂的一个缩影,一些企业身陷高利贷而导致资金链断裂、借款人人间蒸发的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现象 64家上市公司放170亿“高利贷”有数据显示,目前商业银行指导利率水平是在7%左右,而体制外的“委托贷款”利率却是高达20%以上,浙江民间借贷利率最高达到180%。

民间借贷,或者称为民间信用、民间融资、民间金融,是与正规金融相对而言的。正规金融是经过国家金融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所开展的金融活动。民间金融则是自发形成的,属于正式金融体制范围之外的,游离于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批准的金融机构之外,基本上并没有被纳入国家金融管理机构常规金融监管管理系统内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筹措活动。

根据工商联在17省市的调研显示,90%以上的受访中小企业表示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另外有数据显示,目前商业银行指导利率水平是在7%左右,而体制外的“委托贷款”利率却是高达20%以上,浙江民间借贷利率最高达到180%。

据了解,目前仅浙江民间资本就高达万亿元,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个人之间放贷,成为民间借贷流通的主要途径,月息回报普遍在2分以上,即年利率24%,最高的甚至达5分,即年利率60%。

有些老百姓拿房子作抵押,进行融资进入民间借贷市场。由于房子市场价值较高,从银行套出贷款不难,一年期贷款利率仅8%左右,略高于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在拿到贷款后,迅速将钱投进典当行,典当行大方地开出一年24%的利率。一转手,一年就能坐享16%的利差,60万元资金一年就能净赚近10万元。

利益的诱惑下,一些上市公司甚至也参与到民间借贷。据市场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8月31日,有关上市公司发布委托贷款的公告一共117份,涉及64家上市公司,其中,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有35家,一共发放169.35亿元,同比增长38.2%。

究其原因,首先是巨大的利益诱惑和套利效益,使得更多上市公司纷纷进入高息贷款行业,甚至出现主业实体的空心化现象。据有关资料显示,武汉健民宣布对外委托贷款1.5亿元,年利率为20%,一年利息收入将达3000万元,而其上半年净利润也不过3620万元。

其次,银行贷款的“套利”使得各方各获其利。银行低息贷款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以委托贷款高息发放出去获得利差,银行收取正常贷款利息和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各得其所,各自收益都很高。

另外,一些上市公司往往以实业项目为募资对象,大量的募集资金投资后,往往还会有剩余资金,这也就成了高利贷的一个源头。

事实上,上市公司参与放高利贷,不是简单的一种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受宏观调控影响,今年以来银行资金面越来越紧,中小企业因为缺少资金,通过正规渠道向银行不能贷到款,只有通过高利贷借贷,这就造成当地金融市场和企业持续发展的恶性循环。

分析 缺乏有效监管隐藏巨大风险在利益驱动下,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通过账外经营参与高利贷活动,甚至将银行贷款高息借给其他企业,但当与其发生借贷关系的企业出现风险而资金无法及时归还时,往往会引发该企业的资金链断裂。

据市场人士分析,由于大量中小企业不得已转向民间借贷,让这个“灰色”体系吸引了过万亿的“热钱”涌入,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随之而来的风险正不断累积。

一是,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加重了企业的财务负担。国家有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限制,但事实上,企业以高于此限的利率借入资金的情况为数不少,而往往企业的正常利润达不到这个水平。

根据浙江中小企业的调研表明,中小企业可以接受的利率应该在10%—15%的范围之内,高过此范围的利率会给企业带来重负担和高风险,给企业的正常运营留下很深的后遗症。

二是,企业间相互借贷普遍,容易引发资金链的断裂。民间借贷的利率通常与借贷期限直接相关,期限越短,利率越高。

调查走访发现,目前台州民间金融市场上临时性周转资金月利率一般高达30‰—50‰之间,个别甚至达到100‰—250‰。在利益驱动下,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通过账外经营参与高利贷活动,甚至将银行贷款高息借给其他企业,但当与其发生借贷关系的企业出现风险而资金无法及时归还时,往往会引发该企业的资金链断裂。

三是,民间借贷用途不规范,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部分民间借贷资金用途欠规范,有些企业采用“继续通过民间借贷,借旧还新”的方式来处理未偿还部分资金。还有些企业是出于一些不合法规的目的。

据不完全统计,自2011年4月份开始至目前,仅是浙江温州地区的知名企业中,就已有29家企业的企业主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甚至跳楼。但当企业的营业利润抵不上所需偿还的高额利息,或者自己担保的巨额资金连本带息难以收回时,于是,“跑路”这个过去只出现在文学中的词,最终成了受此类资金链捆绑的温州企业主们的现实选择。

曾经因高利贷泛滥而成为“宝马县”的江苏省泗洪县,在借贷大户“跑路”、停止付息后,出现高利贷市场崩盘情况,众多放贷人血本无归。江苏省启东市在年中出现信用社员工当高利贷掮客,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出现离职、逃跑甚至跳楼等情况。福建省厦门市今年连续爆出民间高利贷崩盘大案,涉嫌介入高利贷的既有担保公司负责人,还包括银行高管。

对策 民间借贷应纳入主流金融体系在我国金融机构总体仍然处于短缺状态的情况下,应该下决心将民间借贷纳入主流的金融体系,成为我国企业资金的合法供应者,这是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

对于民间借贷,温总理提出了“阳光化、规范化”的方向。应该看到,民间借贷仅仅靠取缔,或者压制是难以化解其风险的。在我国金融机构总体仍然处于短缺状态的情况下,应该下决心将民间借贷纳入主流的金融体系,成为我国企业资金的合法供应者,这是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

一是发展民间中小金融机构。地方性社区中小金融机构在客户选择上有明显的本地化倾向,使其在解决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方面比大型银行更具优势。因此,发展地方性社区金融机构对于解决农村及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从而减少民间借贷发生率更有意义。

当前,国家也较大程度地放开了对民营金融机构的设立限制,如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等,必将对于缓解民间借贷风险发挥巨大作用。此外,引导民间资金进入信托机构、担保机构、典当行业和投资公司等领域。在我国金融机构总体仍然处于短缺状态的情况下,应该下决心将民间借贷纳入主流的金融体系,成为我国企业资金的合法供应者。

二是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我国广泛存在的民间借贷行为是我国长期所实施低利率政策下的一种行为扭曲。因此,要遏制广泛存在的民间借贷行为,必须解除利率管制,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

虽然央行近年来在利率改革方面有所举措,但离市场化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要改革我国利率的调整方式,形成以银行间拆借利率为核心的利率体系,逐步放松或取消利率管制等。

三是加强立法与引导。目前所执行的是1996年由央行颁布实施的《贷款通则》,其中有很多条款已逐步被业务创新、司法审判实践所突破,已不再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而新的立法又没有正式出台。正是这种制度建设的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因此,政府当局应该废止《贷款通则》,制定一部专门的《民间借贷法》,确立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的区别,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幅度,还要规范民间借贷用途和利率,实施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和监测制度等,从而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防范和降低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避免恶性事件的发展。

四是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包括创业板市场在内的股票市场改革、债券市场改革等,为社会资金的供给和需求提供更加便捷的通道。

五是加大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创新。破解中小企业融资迷局的集合债产品,包括三类创新产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产品。这些创新的金融产品,虽然方式有些差异,但是基本上可以归类为中小企业集合债类产品。集合债产品运用创造性的思维破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迷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很强的启示意义。

温总理在最近的浙江调研中提出了四点举措,包括落实并完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提高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的容忍度及重点支持成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明确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比例和增速要求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对于民间借贷,还是中小企业的政策,都不应该是短期、临时性的,更不应该是简单扶持性的,而应该将其放到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层面,出台框架性的制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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