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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版            决策参考
 

2011年11月2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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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这是国家为促进小微型企业发展出台的一系列新政策之一。

为小微企业再减负是瞄准全局的预调微调

来源:中国企业报  

为小微企业再减负是瞄准全局的预调微调

为企业发展又送一“礼包”

当前,在国内外复杂的经济形势下,不少小微企业面临生存考验,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较为突出。根据此次两部门发布的通知,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通知指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国家从各个层面进行扶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此前我国已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如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时间延长并扩大范围、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此次两税起征点的提高,对于小微企业在现阶段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将有助于它们渡过难关。很多企业是从小微企业做起的,而且很多国家对小微企业也有所扶持,这对鼓励、培养创业精神,促进就业等都有帮助。

虽然小微型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对我国经济发展贡献良多,但是伴随原料、人工、融资等成本上涨,小微企业多数经营困难,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而金融、财税政策在扶持小微企业上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

提高两税起征点的减税效应

财政部宣布,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以应对目前我国部分小微企业经营困难而税负偏重的局面。此次为我国自2003年后,8年以来首次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在增值税方面,销售货物及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分别由每月销售额2000—5000元与1500—3000元均调高至5000—2万元,按次纳税的亦由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调高至300—500元;营业税方面,起征点由每月营业额1000—5000元提高为5000—2万元,按次纳税的由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为每次300—500元。

不少媒体以“大幅度”来定位此次起征点上调程度,单纯从数字上来看现在的起征点较之前翻了好几番,不过,我们不能只看数字还要看物价,今年都说物价要看猪的脸色,就以猪的价格为例,2003年同样是一个猪价高的年份,但那一年活猪平均价格仅为6.45元/公斤,而今年的活猪价格基本在20元/公斤,猪肉价格更是达到逾30元/公斤。

由此可见,这些年来,起征点水平都远低于通胀水平,此次上调不过是刚好跟上了通胀的脚步而已。相比起8年来物价飞涨的幅度,此次起征点上调的幅度并不算大,而仅能称之为合理。

无论是否大幅度,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有减税效应,这一点是肯定的,但是受益对象却不能笼统地说是小微企业。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点,这里的起征点和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是不一样的,这里的起征点是达不到则不用纳税,超过则须全额纳税,即若起征点为5000元,而营业额为8000元,那么税基就是8000元。

如此一来,只要超过起征点这条规定就对他们毫无意义。这里自然没大中型企业什么事,就连小型企业也沾不上光,这样看来,这条新规覆盖到的是部分微型企业,具体而言最大的受益者应为个体工商户。

此举有减税效果毫无疑问,但能减轻多少负担却难以估量。首先,此次起征点从5000—2万,跨度比较大,我国经济发展程度不平衡,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拟定不同的起征点实属必要,这可以让细则制定更灵活,但也为地方提供更多空间,能减负多少要看具体地方和行业的起征点定的数额;再者,即使某地某行业起征点已定,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因最大受益群体是个体工商户,就涉及具体操作中定额纳税的问题。

个体工商户中很多是从事服务业、零售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小士多、便利店、理发店等,这种零售或服务行业一般不开发票,税务局难以确定其月营业额,唯有根据行业、地段等大概定一个数额,每月无论实际营业额是多少都按这个数额纳税。

此前温总理指出,宏观政策应“适时适度进行预调微调”,从近日频繁出台的政策来看,具体指向就是扶持小微企业和结构性减税。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上调以及同日开始的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3年,都是以减税扶持小微企业。

目前小微企业占中国企业总量的96%—98%。企业活则经济活,要让企业活起来必须先搞好占逾九成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纳税额在国家财政收入占比小,为其减税对财政收入影响较小,但对其自身影响却相对较大,于国于民都是一件好事。

以上的两项措施,加上同样在11月1日起实施的原油、天然气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的资源税改革以及明年1月1日将在上海试行的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增值税深化改革,均标志着结构性减税的脚步在不断加快。但迄今为止发布的这些减税政策,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来讲,都是标志性意义大于实质性意义。

用什么根治“中小企业顽症”

根治“中小企业病”,要对症下药,更应完善应急状态下的金融保障,切实引导实业走向繁荣。

中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无需赘言。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言,“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有全局和战略性的重要意义”。近年来,从宪法对非公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的制度规范,到“新36条”对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保障,应该说,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正在不断优化。

然而,在国际金融危机以及经济波动阶段,一些中小企业的频频破产倒闭,除了自身抵御风险能力差的因素和市场经济正常的优胜劣汰,还有其他“非常”因素的存在。事实上,中小企业面临的利润空间低、融资成本高等问题,使得它们往往格外脆弱,有人形象地概括为“中小企业病”。

要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困境,一方面固然要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同时,按照中央的要求,实施差异化金融监管、机构信贷政策落实、财税支持力度加大等应急政策;同时也要认清“中小企业病”成因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不仅是老板道德病、企业经营病,更是金融信贷病、实体经济病。对此,我们除了采取灵活审慎的调控政策之外,更应着眼于长远和大局,加强制度建设。

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最大难题是资金问题。因此,民间借贷和官方信贷对于应急状态下的中小企业,意义不言自明。只有不断完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保障才能从根本上纾解中小企业的种种困境。

对于民间借贷而言,应该相信市场,给予其合法的市场地位。事实也证明,民间借贷宜疏不宜堵,应加强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尤其在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的特殊时期,更应建立风险评估、预警体系、秩序整顿等制度,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

相信市场,但也不能迷信市场。在民间借贷之外,还要建立一整套应急状态下的触发机制。一旦发生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过高,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组织等便应自觉响应政府干预,按照比例、降息让利、分类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切实落实支持发展中小企业的国家战略。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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