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视传媒保“帅”难解收购未了局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闵云霄
华视传媒保“帅”难解收购未了局
王利博制图
11月16日,华视传媒对外宣布:董事会正式决议,支持李利民继续担任董事长及CEO。
这条消息的潜台词是:此前一天,华视传媒的两大主要股东橡树投资和戈壁投资给华视传媒董事会写了一封信,要求董事会另找人选接替李利民担任华视传媒董事长。两股东认为,李利民近几年来对公司管理不善,并在信中列举了李利民多条管理不善的表现。此举让外界颇为震惊。
华视传媒同时回应称,“两位大股东传播信函的行为已经对公司和公司管理团队的声誉以及公司的日常运作造成了负面影响,也对公司和公司股东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其实,华视传媒与两股东之间,纠葛已有多年,此次如此白热化,亦在利益纷争,华视传媒董事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投下的信任票,终于让李利民吃了颗定心丸。随着口水战的持续,双方“恩怨纠葛”的部分细节逐步浮出水面。
收购后遗症
华视传媒是业界继“分众神话”之后的另一个传奇。2005年4月,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两年半之后便赴美上市。当时,正值美国股市遭受金融危机陷入整体低迷,中国赴美上市企业纷纷暂停路演,而华视传媒创下纳斯达克最快上市公司纪录,融资1.08亿美元。
在金融危机横行的2008年,又逆市增发。2009年,以1.6亿美元收购数码媒体集团(DMG),使华视传媒从公交领域拓展至地铁,成为“地上地下通吃”的移动电视公共交通系统全覆盖运营商。
华视传媒与DMG均为数字移动电视广告业的公司,华视传媒主攻公交系统,DMG则在地铁业务方面较强,两者此前互为“竞争对手”。
对DMG的收购在2010年初交割完成,创立于2002年的DMG曾经过4次融资,总金额在7000万美元左右,手中握有覆盖7个城市、27条地铁线路的资源,有3.4万个地铁电视终端。还拥有香港地铁线路的独家广告运营权,这对于短时间内在公交车网络中顺利覆盖的华视传媒是不可多得的资源。可以说,华视传媒每天影响着中国4亿主流消费人群。
可是,好景并不长久。
华视传媒与数码媒体集团(DMG)并购案在一年前后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2010年12月29日,华视传媒对外宣布,公司在美国高州法院对DMG提起诉讼。其被告多达12名,全部为DMG公司被并购前的股东,其中既有橡树投资、戈壁资本这样的风投,也有像戈壁创始人曹嘉泰这样以个人身份列为被告。
据《中国企业报》了解,当时交易的1.6亿美元以现金加股票的方式进行,整个付款过程共分为3步:第一步是在交易完成时付给数码媒体集团共计1亿美元,其中4000万美元现金,另外6000万美元为股票;剩下的6000万美元付款将分为两笔,每笔为3000万美元,分别计划在2011年年初和2012年年初分两次支付。
华视传媒起诉的理由是:DMG前股东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诱使华视高价收购了DMG,“安永审计报告披露的DMG2009年前8个月的收入,与DMG管理层所作陈述不符,DMG管理层对其财务进行了虚假陈述”。由此华视拒绝支付剩下的6000万美元余款。
从DMG前股东提供的资料来看,上述合同已在2009年11月16日签订,也意味着,华视传媒在2010年与2011年的这一天,必须分批支付延期并购款共计6000万美元。华视传媒于合并生效日前后应支付首批并购款共1亿美元,但是DMG前股东表示,至今只拿到2935万美元现金和760多万股。
差异的焦点集中在2009年前8个月DMG的净收入与净利润,DMG报告这两项数字为1.04亿元人民币及-5010万元人民币,而安永报告为6680万元人民币及-1.8亿元人民币,前者明显数倍于后者。
对此,华视传媒方面目前向法院提出了多项诉求:1、拒绝支付剩余的6000万美元收购款;2、要求DMG股东及投资方返还通过造假所获得的1亿美元现金和股票;3、拿回华视传媒在共管账户中的资金(此前双方为了保障交易顺利进行,曾设立了第三方共管账户);4、要求DMG股东及管理层支付不低于800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金;5、要求DMG股东及管理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具体金额在审判中确定;6、要求对方支付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利息、律师费以及其他支出、成本等。
华视传媒当时的说法是,截至2010年9月30日,华视传媒收购数码媒体集团的商誉和无形资产减损约为8950万美元至8510万美元。依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管理层现正要求对上述商誉进行年度减值测试。管理层不排除对上述商誉及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进行包括非现金减值在内的调整的可能性。
官司拉锯战
这起诉讼的焦点集中在,华视传媒表示,自己在并购DMG时受到了上述被告虚假财务报表的引导,被诈骗。按照合并协议,华视传媒以1.6亿美元的现金及股票来支付合并DMG的收购款。
然而,这一诉讼的内容令DMG前股东无法接受———假如他们败诉,相当于华视传媒一分钱也不用花就得到了DMG,此外还可以得到8000万美元以上的赔偿。
因为该诉讼的发生,致使华视传媒没有在2010年如期支付DMG前股东并购款,2011年2月22日,DMG前股东集体向纽约法院递交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说:“自一年多以前双方完成交易,华视接手管理DMG的相关业务,直至2010年11月其无法按时交付3000万美元的延期付款,华视从未起诉(受到过)任何欺诈……华视本有权在收到安永报告时终止本次合并协议,但华视并未如此,而是选择在得知安永公布的重大差异时继续合并行为。”
紧接着的2月25日,DMG前股东也不甘示弱,又将华视传媒告上法庭,认为华视传媒违反并购时签订的各项协议,案由包括违反并购协议、托管协议等。该宗诉讼请求则没有涉及具体金额,只要求:实际履行所有协议;补偿性损害赔偿金判决等。
该案于今年5月份在美国纽约州高等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DMG前股东方虚报财务数据属于欺诈还是属于违约?华视传媒在诉状中认为,其之所以以1.6亿美元的高价并购DMG,正是基于被告方提供的虚假信息,并购才得以进行,这一行为已经远超合同条款的约束,属于欺诈行为。而DMG前股东方则认为,这些属于双方并购合同中违约的部分,不属于欺诈,而即便属于违约部分,也已经过了合同约定的1年期限,DMG前股东方认为,华视传媒已经没有权利追究其违约责任。
美国时间11月3日,法院下发裁决书认为,华视传媒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确证DMG前股东构成欺诈,因此不支持华视对DMG提起的关于欺诈的诉求,其虚构财务数据的行为属于合同违约范畴,华视传媒可根据违约条款向DMG股东等各方提出索赔。此外,法院未支持DMG股东提出的解冻股票诉求。法院宣判华视传媒败诉,要求启动抵押华视传媒3000万美元资产的法律程序,以偿还收购DMG的分期款项。
“这意味着法院认定了DMG股东虚构财务数据的事实,华视传媒欺诈诉求被驳回属于程序性原则问题。”熟悉此事的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一审裁决做出,则意味着华视传媒吃了一个“哑巴亏”,造假事实存在,却无法追究对方责任。但他告诉记者,在美国,如果证据确凿,欺诈案可有4年起诉期限,不受合同所约定的1年期限约束。
根据华视传媒的相关公告,华视传媒已决定继续上诉。
11月15日,华视传媒DMG前股东的主要股东橡树投资和戈壁投资致信华视传媒董事会,声称对这家公司的未来感到十分担心,要求董事会另觅人选接替李利民出任华视传媒董事长。橡树投资和戈壁投资在信中表示,最近几年李利民对华视传媒公司一直都管理不善,尤其在收购数码媒体集团(DMG)的地铁广告业务以后,华视传媒令人费解地解聘了大多数关键销售团队,没有提供必要的资源来成功地运作这项业务,导致并购后的整合失败。(下转第十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