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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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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采购将追责

国务院拟规定政府采购价格低于同类产品市场均价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李志豹

高价采购将追责

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悉,《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和审查过程主要遵循了完善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现严格管理的精神、坚持公开透明和厉行节约的总体思路。《征求意见稿》要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保证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的情况下,带头节约资金和能源资源,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

对于政府采购的范围,此次《征求意见稿》做出了明确要求: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当遵循充分竞争、经济适用、质优价廉的原则,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政府集中采购机制得到了再次强调。《征求意见稿》指出,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同时,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征求意见稿》明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分类制定,明确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机关资产配置计划,采购和配置资产;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

此外,记者从《征求意见稿》中看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将继续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务用车和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改革。

公务用车的社会化改革方面,需要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数量,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制度。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推进接待服务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逐步实现接待服务社会化。

《征求意见稿》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其中,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政府采购相关报道见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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