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内不可能推出401(K)计划
来源:中国企业报
短期内不可能推出401(K)计划
(上接第十四版)
中国现有企业年金规模对社保体制尚无足轻重
如果用制度经济学方法考察,我们不难发现,美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形成是一个典型的制度变迁过程。美国企业年金最初只是纯粹的企业行为,经过100多年的不断发展,其制度目标和制度内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一些变化非常深刻,由最初纯粹的企业行为逐渐演化为具有明显普惠特征的准公共性质的企业年金制度,构成了美国养老保险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其实,美国401(K)计划的产生并非一帆风顺。在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对401(K)计划产生影响最大的事件是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该法导致了美国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变革,它标志着美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立法规则和政府实施机制的最终建立。《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的诞生源于一起偶然事件。1963年12月,位于美国印第安纳州的斯图特贝克汽车制造厂破产倒闭。这家曾经在美国汽车行业有过昔日辉煌的工厂拥有10500名在职工员工和退休员工。它的破产导致了7000名工人失业,只有3600名60岁以上的员工拿到了全额退休金,4000名40—59岁的员工只拿到了15%的退休金,近3000名40岁以下的员工全部企业年金付诸东流,一无所得。这一事件引起美国社会广泛关注,为了调查此事,肯尼迪总统成立了企业年金基金总统委员会。1965年,该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认为,企业年金已经成为成千上万美国工人和家庭的主要经济保障,并在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应当干预企业年金计划。此后,尼克松政府于1972年向国会提交了《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但未获通过。1974年,福特政府再次向国会提交《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终获通过。
从1965年《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的前期准备,到1978年《国内税收法》的通过(其正式生效时间为1980年),401(K)计划在经历了长达十几年的立法过程才最终付诸实施。
考虑到中国立法过程的特殊性,尤其是涉税类法律立法的复杂性,笔者断言,中国在“十二五”期间内不可能推出401(K)计划。首先,从中国现行的养老金特点来说,养老金是以国家统筹的强制性养老体制为主,而不是以企业年金这样的补充养老金为主,现有企业年金规模对国家社会保障体制无足轻重;其次,401(K)计划需要税收部门对个人所得税和涉及企业所得税部分延迟收取,甚至减免,这势必要对税收部门产生负面效应;再次,目前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需要进行民主流程,企业年金的管理需要采取信托的方式并且由不同的金融服务机构参与管理。但很多中小企业属于非国有经济,还没有建立工会或员工代表大会,很难实施民主流程,这无疑给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增加了难度。
[下期刊登《企业年金进入股票市场的制度性条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