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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版            社会责任之海外
 

2011年11月1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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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日本企业CSR相关法规政策的发展

来源:中国企业报  

欧美、日本企业CSR相关法规政策的发展

欧美、日本等国家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规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过程实现了对企业行为的多方面严格约束。虽然法律对道德的关注使其比经济学理论更多考虑企业行为对社会利益相关方的影响,但传统的企业法在企业角色的定位上仍然普遍遵从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唯一目的并不一定直接规定在法律中,但这一观念无疑是构建企业法和指导企业司法实践的准绳。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伴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兴起,利润不再是企业唯一目标,法律逐渐将利润目标与利润目标相结合,从只注重前者转变为寻求二者的协调。企业社会责任思想赋予了企业在守法方面以积极的角色,法律的主要任务在于为企业在社会中扮演这种角色提供激励或促进机制,以最终达致企业的利润目标与公益目标的良性互动。

环境税

环境税是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的有效手段,欧洲许多国家以及美国都通过多种独立的环境税限制企业行为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国可以吸取他们的经验,开征独立的环境税种,内容包括对大气污染税、废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噪音污染税等,根据不同的污染物种类对环境破坏作用的大小以及排放量确定课税方法。此外,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起不到严格约束企业行为,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应将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海洋资源等列入征收范围,以有效保护我国短缺的自然资源,保持生态平衡。借鉴英国、瑞典等的经验,不但要注重环境税的征收,而且要充分发挥环境税支出对企业的激励作用,协调好控制与激励这两种有效手段。

发布公共环境信息

正确的环保措施必须建立在真实可靠的环境信息基础之上,德国环境信息法第4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了解政府机关所拥有的环境信息,此外,该法还规定,联邦政府每4年要公布一次联邦德国的环境状态,以使各级政府、企业和公民对本国的环境状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制定相关法规政策确保定期发布环境信息,让企业充分了解当前生态环境也是我国可以借鉴的。

公益诉讼与公益团体

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使得任何人当自己利益受到有害影响时,都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控告排污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标准,或者控告环保局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执行法律规定,因此推动了环保团体提起诉讼以保护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使得更多民众能够通过民间组织参与到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对约束和监督企业与政府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这是我国可以借鉴的,当然,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发挥积极作用还依赖于一系列的相关因素,包括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数量众多的环保团体的存在,公益基金会的大量资金支持,以及民众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所以,要在我国实现公益诉讼还有比较长的道路。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德国、瑞典、日本的官方消费者保护机构形成了完整的运作体系,对确保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近年来,食品安全成为我国产品质量的重要问题,美国不仅制定了食品生产企业规定了需要具备的条件,进行过程监管;此外还制定了食品进入市场的规章,要求食品进入市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和批准,并明确规定了进入市场时需要检验的食品的种类和范围此外,扩大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

荷兰政府内部没有消费者保护机构,只有民间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组织;英国的环境组织制约着企业行为,而其发展离不开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美国政府推动着非官方机构的发展,从而让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全面展开;日本政府消费者保护行政部门对非官法的消费者组织进行持续指导,消费者团体的活动主要是在经济企划厅的国民生活局指导下进行。而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不可能触及到企业社会责任的方方面面,我国也需要支持鼓励非官方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组织的发展,为它们提供资金支持,加强与它们的合作和交流,让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渗透到更多的领域。

综上,欧美、日本的企业能够较好行使社会责任是各国完善的法规、严格的控制和管理、适当的激励政策以及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共同作用的结果,我国需要借鉴他们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不断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立法,改革管理机构,加强执法,配合经济激励手段,同时大力支持非政府机构的发展,鼓励全民参与,才能培育出有利于激励和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规政策环境。(国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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