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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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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误签引起的连环诉讼

来源:中国企业报  

一次误签引起的连环诉讼

(上接第十一版)

二是黄小军、富星公司于2004年12月30日以富星公司名义通过竞拍以900万元价款竞得本案债权中的新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2200万元债权。

三是富星公司、黄小军支付新村公司300万元履约金(按新村公司的指令支付给惠东地产公司,作为新村公司清付土地款的一部分)。黄小军、富星公司取得2200万元债权后,即四方协议签订之前,信达公司于2005年1月5日函告惠州中院本案债权中的2200万元债权的债权人已转让给富星公司。

四是富星公司、黄小军(以宇庭公司的名义)于2005年11月1日以101万元收购兆恒公司剩余2000万元的债权。

依据上述协议的履行,富星公司、黄小军以900万元(第一笔债权)+101万元(第二笔债权)+履约金300万元,共用1301万元之价款收购了全部本案债权,并据此变更成为省高院第444号判决书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和申请执行人;为土地过户抵偿债务扫清了障碍,新村公司则主动付出了1500多万元清付了土地款。

至此,在各方履行完自己的合同义务后,案件即可告一段落。

但就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富星公司就债权涉案土地028号土地的1/3权益与黄小军发生纠纷,黄小军于2006年2月27日起诉富星公司,并把新村公司列为第二被告,要求确认对028号土地拥有33.4%的权益并判令被告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续。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2006)惠中法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上述五份协议均合法有效,在第一、第二两份协议中,黄小军只是受托清偿及购买信达公司广州办对兆恒公司、新村公司的债权,取得相应报酬,并不拥有对028号土地拥有33.4%的权益。

与此同时,富星公司在不向法院提交四方协议等上述协议的基础上,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广东省高院第444号判决。

法院恢复执行后,2006年6月22日,惠州市恒正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法院委托对028号土地作重新评估,估价为4335万元。2006年10月7日,惠州中院作出(2000)惠中法执恢字第3-1号之三民事裁定:对新村公司028号土地按评估价4335万元拍卖。

于是,2007年2月16日,也就是这年的大年三十,惠东县国土局交易中心公告:对028号土地挂牌转让,挂牌竞买起始价4335万元,竞买时间为2月17日—3月5日(正值春节假日期间)。结果无人竞买而流拍。

2007年10月31日,惠州中院作出(2000)惠中法执恢字第3-1号之六民事裁定:将028号土地按挂牌保留价4335万元交付富星公司抵偿等额债务。2008年1月3日,028号土地过户到富星公司名下(惠中法第14号判决查明事实)。

胡伟明告诉记者,在房地产低潮期间,也就是在2001年,新村公司的028号土地评估价为1.4775亿元。而2003年房地产开始升温、土地涨价的情况下,2006年对028号土地的评估价却是4335万元,竟然不到2001年评估价的1/3。15万m2的028号土地仅抵偿等额4335万元债务,本案债权并未得到全部清偿,富星公司得以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新村公司的其它资产。

2006年12月22日,新村公司起诉富星公司、黄小军,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履行原告及协议相关人与两被告等四方签订的四方协议,立即向法院申请终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经上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案的执行程序等。

该案经两审法院审理,分别由广东省惠州中院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2007)惠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粤商法民二终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书”。两审裁定均认定四方协议无效且无实际履行等,判决驳回新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因为一纸签字引起的债权债务之连环诉讼的复杂,让人如堕云里雾里。

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表示,四方协议是各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充分协商,不违反《合同法》中任何禁止性的规定,即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53条中合同无效及合同条款无效规定的条件,同时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应该确认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一连串诉讼中最主要的合同契约。

杨立新告诉记者,四方协议的效力已经通过法院的判决书得到认定。即“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惠中法民二初字第55号”的判决,该判决是原告黄小军起诉富星公司、新村公司后形成的生效判决。该判决明确确认四方协议的法律效力。

杨立新认为,四方协议效力各方已经基本上履行了各自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即(1)新村公司分期付清了尚欠的1500多万元地价款;(2)富星公司、黄小军分别以富星公司的名义于2004年12月30日收购省高院第444号判决书项下新村公司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2200万元债权。(3)富星公司、黄小军于2004年12月31日依照协议约定向惠东县地产公司支付300万元的履行金,成为省高院第444号判决执行案的执行申请人及028号土地的申请人。(4)2005年11月1日富星公司、黄小军(以宇庭公司的名义)收购第444号判决兆恒公司的债权。

记者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书中看到:“综上,新村公司上诉请求判令富星公司、黄小军继续履行《四方协议书》,其原‘028号土地使用权’用于抵偿‘444号二审判决’项下全部债务,于法无据,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四方协议书》因违法而不能履行,据此驳回新村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对此,杨立新表示,“本案所涉及的028号土地并未设立所谓的抵押权,被法院查封的理由并非法院认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上规定的原因,该土地只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多方向法院申请而由法院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即诉前保全措施,该措施的解除条件是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的裁决或者当事人达成合法有效的协议,只要具备了该条件,法院没有理由继续采取保全措施。而新村公司与富星公司、黄小军之间达成的四方协议等协议是有效的,是对债权债务达成的一种新的处理约定,应该得到履行和遵守。”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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