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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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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煤改进入第二阶段

来源:中国企业报  

内蒙古煤改进入第二阶段

(上接第九版)

提高准入门槛

内蒙古的煤企不像山西、河北那样本地国企占主导地位,内蒙古的煤企多是央企和私企,在此次并购中,外地煤企也参与了并购潮。为保证当地煤企在并购中占据主导地位,内蒙古煤改制定了多项措施,保证本地煤企的优势,并让煤炭尽量在当地转化。

方案规定新上煤炭生产项目必须同步建设转化项目以及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等配套项目。煤炭转化项目原煤就地转化率必须达到50%以上;井工矿生产能力不低于120万吨、露天矿不低于300万吨。二是限制单一以扩大产能为主的低水平煤矿改造建设项目。三是支持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以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为主的技术改造。四是推行煤炭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最低生产规模为120万吨。

对于兼并过程中的困难,内蒙古会设定最终兼并期限来强制煤企收购,煤电一体网分析师赵玉伟说通过这个期限来强制企业并购,让中小煤企退出是必然的结果。期限到达时如果小矿主不同意被兼并,则政府会勒令他停产,煤矿还在小企业手中,则会导致他的损失严重,不过因为期限的存在,中小企业也更愿意在时限内加速挖煤,只要还在挖就有赢利,拖到最后再卖符合中小矿主的利益。

内蒙古也设定中小煤企退出的机制,被兼并对象主动申请退出煤炭生产领域的,进入区矿业权交易市场,依法进行交易。对不积极参与重组的企业,不新增资源,不增加铁路运力,不审批煤炭建设项目。

不过对内蒙古的煤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秘书长廖明提出他的忧虑,他指出他在山西、河南等地考察时,发现大国企收购了小煤企后双方都抱怨不停,小企业主说自己投资了4亿元建成的煤矿,国企5000万元就买走了,自己损失很大,而国企却说小煤企小、散、乱,根本无法进行机械综采,政府又要求生产条件、安全标准与大矿统一,但实际上却无法达成统一标准。

现在,河南、山西等地煤改的负面作用已经显现,被收购的小企业因为各方面的条件无法达到大矿的要求,原矿主离开,新矿长无法就位,这些矿完全空下来了,产量无法提上来。

他指出,对于煤企的合并与否,对安全的考虑是正确的,但矿与矿之间的联合不能采取拉郎配的方式,政府应当减少干预。企业间的兼并联合纯属经济行为,政府推动的负面作用以后会体现得更加明显。

这种情况是否会在内蒙古发生,记者咨询了多位内蒙古的业内人士,他们均对此表示无法回答。不过王俊峰强调,与其他省份不同的是,此次内蒙古煤企合并尽量采取企业自愿组合的形式。根据8月份会议纪要,内蒙古一切行为都为打造大的煤企,提高集中度服务,而多家煤企也希望在这次兼并重组活动中壮大自己。在内蒙古一次论坛上,伊泰集团对外报告中宣称这次伊泰通过兼并、新开煤矿等行动,将自己打造为亿吨煤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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