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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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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村公司因在其股东兆垣公司被建设银行催收的债务函上盖上了自己公司公章,而被银行起诉,新村公司拥有的一块土地被法院查封。
  此后,由此引发一连串的官司。上述地块在此期间二次被评估拍卖。但让新村公司不解的是,在土地价格成倍上涨的背景下,该地块的评估价却由1.4775亿元降到4335万元。
  于是官司又起,使这起连环诉讼案愈加复杂。

一次误签引起的连环诉讼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王敏

一次误签引起的连环诉讼

“我真是想不到,一次误签,就让我和公司遭受了一连串的官司。”说起这些,胡伟明有些烦躁。

胡伟明是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华侨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村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1997年,胡伟明在中国建设银行惠东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惠东支行”)致香港兆恒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兆恒公司”)的2200万元借款催收函回执上误盖了新村公司公章,由此被牵涉到一连串的诉讼中。

祸起股东

提起上世纪90年代,经历过房地产兴衰的人们都明白:那是一个黄金遍地的时代,涉足该领域的企业闭着眼都能赚得盆满钵满。

胡伟明就是这时期的幸运儿。在人们还苦苦寻觅商机时,作为新村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胡伟明手里已经拿着几块土地使用权证。

“就是一块15万m2的惠东国用(1994)字第13230108028号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028号土地),因为一次阴差阳错的签字,被拖进了无休止的诉讼中。”胡伟明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

胡伟明说,在上世纪90年代初,新村公司选择了兆恒公司作为自己的股东,变成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得以开发以前不能开发的土地。

而在一份“(1998)惠中法经初字第52号”的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中,记者看到,在建行惠东支行起诉兆恒公司的同时,新村公司被列为了第二被告。

“这是因为兆恒公司因借款逾期未还,构成对建行惠东支行的三笔本金负债合计共4200万元。”胡伟明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1997年,新村公司在建行惠东支行向兆恒公司发出的2200万元本金债务催收函的回执上误盖了新村公司的公章,建行惠东支行以此为证据之一,在起诉兆恒公司的同时,起诉了新村公司,并申请法院查封了028号土地。”

误盖公章这种事也会发生,让人心存疑虑。

据记者调查,1994年10月28日,新村公司(甲方)与兆恒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鉴于乙方是甲方的股东,依合作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注资108万美元,但未注资,乙方能向建行惠东支行借款,甲方愿意用自有的028号土地使用权证,作为乙方向建行借款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抵押物,并向建行出具委托书以便乙方与建行接洽。乙方的借款扣除其向甲方注资款外,余均用于甲方的土地开发等。同年11月2日,新村公司出具“土地使用证抵押委托书”给建行惠东支行,同意028号土地委托给兆恒公司作抵押贷款之用。而胡伟明在委托书上签名并盖了公司章。

这样来看,胡伟明签字盖章是基于新村公司与兆恒公司的合作关系。胡伟明告诉记者,新村公司向兆恒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是用于兆恒向建行贷款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与案中兆恒欠建行4200万元人民币并无关系,何况贷款至今并未落实。而且,案中借款合同均在委托书之前发生,与委托书没有关系。

连环诉讼

记者在一审判决书中看到,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建行要求新村公司对兆恒公司的欠款承担抵押担保的责任,理由是:建行惠东支行与新村公司并未签订抵押合同,新村公司对兆恒公司向建行的借款未设立抵押关系。

随后,建行惠东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中,新村公司同样被列为被上诉人。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行惠东支行在合同届满,向兆恒公司催收还款过程中,胡伟明即代表兆恒公司签字盖章,承诺保证还款,同时又在1997年3月7日的两份催收回执上(其中一份为700万元,一份为1500元)代表新村公司签字盖章,承诺保证还款。因此,新村公司应在2200万元范围内与兆恒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以下简称“本案债权”)。

但建行惠东支行要求用新村公司028号土地优先受偿之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没有采纳[判决书为“(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444号”]。

二审判决生效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受让了广东省高院第444号判决项下建行惠东支行的债权,并申请执行。2001年1月9日惠州中院委托评估028号土地,估价为1.4775亿元人民币,惠州中院据此拍卖,但遭流拍。惠州中院2001年裁定中止执行。

胡伟明向记者介绍,由于028号土地项下新村公司尚欠1500多万元土地款未付,为了清收地价款及本案债权得以顺利清理,惠东县国土局出面协调,签署了以下三份协议:

2004年10月30日,新村公司、富星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星公司”)、黄小军三方共同协商,以黄小军的名义与新村公司签订《处理债权债务协议书》(下称第一协议),约定黄小军负责清偿兆恒公司所有债务及相关费用,另加支付300万元履约金给新村公司,新村公司则将自己拥有的028号土地作为抵偿对价;并约定028号土地尚欠土地款由新村公司负担。

2004年11月1日,富星公司与黄小军签订《协议书》(下称第二协议),委托黄小军购买信达公司广州办对兆恒公司、新村公司的债权。

2005年1月28日,兆恒公司、新村公司、富星公司、黄小军签订了《对兆恒贸易公司应清偿信达公司债务的抵押担保协议书》(下称四方协议即第三协议)。该四方协议对各方权利义务做了全面约定:富星公司、黄小军共同出资向信达公司购买省高院第444号判决书项下全部本案债权,并出资清偿兆恒公司、新村公司在本案债权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后,新村公司则以自己拥有的028号土地作抵偿。

2005年2月1日和4月1日,黄小军、富星公司分别签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下称第四、五份协议),就其之间的合作与利益分配做了约定。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在上述协议期间及之后,各方就上述协议各自的合同义务展开工作:

一是新村公司分期清付了土地款共1500万元。(下转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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