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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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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改变成品油调价缓解“油荒”?高耗能企业和民营成品油企业面临更大挑战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李金玲

机制改变成品油调价缓解“油荒”?高耗能企业和民营成品油企业面临更大挑战

本报记者林瑞泉/摄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成品油供应出现了不同程度偏紧的状况。同时,受希腊局势变化、美国原油库存超出预期及欧洲央行意外降息等因素影响,国际油价近期窄幅震荡。备受关注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再次迎来好时机。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在已经上报相关部门的新成品油定价机制方案中,一共包括三个方面的改变:即缩短调价周期、加快调价频率以及国际油价在一定价格区间波动时,有关部门将不再就每次调价下发通知,而是可能由三大石油公司按新机制自动对应调整价格。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新机制出台,将有利于理顺长期以来国内国际油价脱钩局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油荒。新机制对缓解石油公司炼油板块亏损压力,将起到积极作用。但在国际油价持续走高趋势下,与国际油价接轨程度更深的新机制或使国内油价上调频率加快。

新机制或可减少调价压力

有关人士透露,在已上报的新成品油定价机制方案中,除明确缩短调价周期、加快调价频率及调整挂靠油种外,另一项改变是,当国际油价在一定价格区间内波动时,有关部门将不再就每次调价下发通知,而是可能由三大石油公司按新机制自动对应调整价格。

卓创资讯成品油分析师陈晴认为,如果定价机制真要如上改革,将使得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向市场化迈近一步,在某些方面利于成品油市场的发展趋势。

现行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是从2008年开始实行的,在三年来的运行过程中,基本上是按照市场和行政的双轨制来执行的。

据悉,与当前执行的成品油定价机制相比,新的调价机制有可能在调价周期方面发生很大改变。新的调价机制,有可能将22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同时4%的变化幅度有可能调整,但至于调整多少,目前还没有进一步的消息。

有关人士表示,所谓“自动对应调整”,指一旦达到新机制中的调价条件,三大石油公司无需等待有关部门调价通知,即可对应新机制规定价格自行宣布调价,这将是新机制中重要的变革之一。

在上述价格区间内,当国内油价满足下调条件时,三大石油公司要在第一时间下调油价;当国内油价满足上调条件时,三大石油公司可根据各地区汽柴油供应情况,选择不上调油价或在最高限价内适度上调。

现行定价机制虽然规定“22天+4%”的调价条件,但是,达成条件需要参照的具体参数及计算公式并未对外公布,各机构只是按照自己推导的公式进行模拟测算,计算结果并不十分准确。

“新定价机制缩短了调价的时间,加快了调价的频率,使成品油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行动步伐更相近,不会再有大幅落后的情况出现。”陈晴表示。

而对于炼油企业而言,在相应的条件下灵活的按照机制调整成品油价格,将更容易掌握自己的命运,减少亏损。同时对于消费者而言,增加的WTI挂靠油种,也可以更加容易理解和接受油价的变动情况,为“三桶油”和发改委减少调价的舆论压力。

另外,陈晴认为,对于整个成品油市场而言,新的机制可以更好地平衡国内资源,杜绝囤油、摒弃投机以及减少走私、远离油荒。

国家能源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无论目前国际油价多少,相对于经济疲软,油价也是疲软,因此应该是改革的好时机。

应建立合理制衡机制

有分析认为,作为油价的制定者,发改委的初衷本是为了平衡消费者和三大油企的利益。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油价定价机制的改革迫在眉睫,发改委在消费者和油企更多面对面的博弈面前,在油价的市场化改革方面迈出关键的一步。

“有利就有弊,新的定价机制让高耗能企业和民营成品油企业面临更大的挑战。”陈晴指出,首先,调价频率的加快,将使得企业对油价的变动更为敏感,高油耗企业增加库存储备时难度将加大,企业利润将被压缩。如,物流运输类企业,“快频率、小步伐”的调价下,运价成本的变动也将增多,这就使得企业自身需要消化一部分来自油价变化所产生的成本,企业的利润因此会受到压缩。当然,增加的这部分成本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其次,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在没有油源,也没有定价话语权的情况下,利润更加不保,生存也将更加困难。供给方面,一旦三巨头自行定价,由于价格原因导致的“油荒”问题有可能愈演愈烈。同时,对于民营油企来说,以后的经营将更加艰难。

目前在供给方面,民营油企经常出现批零倒挂,一旦三巨头自行定价,在价格方面形成垄断,接下来势必会影响其对民营油企的成品油供给,极不利于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表示,如果三巨头可以自行定价,同时还没有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监督的话,很容易造成成品油市场出现价格垄断。而一旦成品油市场出现价格垄断,势必会加剧通胀,造成整个消费品市场不稳定。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专家王军则认为,当前下放定价权的时机还不成熟。在当前国内的石油企业还处于垄断格局的背景之下,如果盲目地把成品油的定价权交给这几个垄断的巨头手中,那么在缺乏合理的制衡机制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出现价格被这些石油公司所操纵,使得这个价格成为他们谋取垄断利润的一个工具,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国内的油价不断攀升,从而也会加大通胀压力,影响经济发展和普通百姓的生活。

对此,陈晴建议,针对所爆料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在改革的同时,需完善相应的配套机制:一方面要加强监管力度,防止三大石油公司在调价的时候过多考虑自身的利益,而忽略消费者或是市场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要完善下游补贴机制,如,通胀较高,上调条件达到,调还是不调?调会加剧通胀,但是不调,新定价机制又将沦为摆设。所以需要进一步地完善下游补贴机制,将调价对通胀带来的冲击大大降低。

另外,陈晴认为,虽然只是调价权限有条件的下放,但是这也是开天辟地的第一次,或许发改委可以先在个别地区试点一下,有过渡地完成此次改革。

相关成品油定价机制变迁

自1998年迄今,中国已经历了多次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

1998年6月3日,原国家计委出台《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规定中石油和中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之间原油交易结算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由原油基准价和贴水两部分构成。其中原油基准价由原国家计委根据国际市场相近品质原油上月平均价格确定,贴水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汽、柴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原国家计委按进口完税成本为基础加国内合理流通费用确定零售中准价,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在此基础上并在上下浮动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零售价。尽管与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定价相比,这是一个重大跨越,但上述方案有一个致命缺陷:任何油品供应商甚至是消费者都可根据固定的公式算出下一个月的油价走势,价格过度透明导致了国内油品市场上过度的投机炒作。

从2000年6月份起,国内成品油价开始参考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相应调整,当时参考的只有新加坡市场的油价。

从2001年11月份起,中国又一次进行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改革的核心是国内成品油价格改为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价格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当国际油价上下波动幅度在5%—8%的范围内时保持油价不变,超过这一范围时由国家发改委调整零售中准价。

2006年3月26日,国家发改委在宣布成品油价上调的同时,向地方传达了石油综合配套改革方案。方案包括两大内容:一是成品油价由原来的与国际成品油价直接接轨,改为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上国内合理加工成本和适当利润确定。二是推出“四个配套机制”:包括建立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建立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建立对种粮农民等部分弱势群体和部分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的机制;建立原油涨价收入的财政调节机制。

2009年5月出台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国际市场三地原油价格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有关部门即可相应调整成品油价格。《办法》所称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只是参考布伦特、迪拜和辛塔三地的原油价格,而不考虑最能反映国际油价变化和金融市场对油价的影响、并令世界市场(包括中国消费者)最为关注的纽约交易所原油价格的变化。这就在国内油价调整的参照物上出现了偏差。同时,“22个工作日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的指标,如此长的时间限制,容易导致国内油价反应滞后,使国内油价不能及时根据国际油价变动作出调整。这两方面的情况,都容易让消费者产生国内油价“涨快跌慢”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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