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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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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狙击国有股东内幕交易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李志豹

国资委狙击国有股东内幕交易

在证监会10月25日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称“《规定》”)后,国资委与11月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防控内幕交易。

《通知》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对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内幕信息的流转与保密、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近二十年来,大批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兼并重组,依托资本市场转化为公众公司,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大大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然而受体制等因素制约,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完善治理机制和规范发展方面仍有很多改善的空间和余地。

而国资委此次发布的《通知》就是要指导国有股东按照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制度。

《通知》明确了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责任主体:一是直接持有股份的国有股东,二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落实国有股东责任,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到位,《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都要建立符合自身管理、运行特点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门负责机构和人员。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组或其他重大事项程序相对复杂,涉及政策性问题多,既要符合国资监管、财税工商等相关政策,又要遵循信息披露等证券监管规则。

为此,《通知》针对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专门作出了规定:一是“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事项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二是“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事项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汇报、沟通时,应告知其保密义务,并将情况记录备查”。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策划、研究、论证、决策过程中,应当在坚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减少信息知悉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间,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

《通知》还强调了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将信息向外界泄露,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牟利。

记者注意到,证监会颁布的《规定》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与之相对应,《通知》做出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指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支持和配合上市公司按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通知》还要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及规范股东行为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守法合规意识。

有关人士表示,随着市场形势的发展,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相关市场主体所出现的违规操作、信息披露不当、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给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方向以及国有经济国有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带来了挑战,一些行为甚至使企业的改制重组停滞乃至停止。

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等五部委《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而证监会的《规定》和国资委的《通知》都是配合该《意见》的实施而制定的。

业内人士表示,在推进中国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方面,上市公司始终是排头兵和先行者,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尤其要起到表率作用。

记者了解到,相关部门还将陆续推出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配套制度,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接触资本市场内幕信息的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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