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允许格式条款存在,但不允许存在霸王条款。”北京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任王韵认为,尽管微软公司主张目前软件业普遍采取了内容相差不大的许可协议,但行业惯例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微软不服“霸王条款”判决
WindowsXP用户协议被判部分无效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李延生
WindowsXP用户协议被判部分无效微软不服“霸王条款”判决
“你买了一个软件安装在电脑上,如果你要把这款软件转卖,你必须把你的电脑一块儿卖掉”。如果有人这样告诉你,你一定认为他疯了。
但这正是微软的WindowsXP操作系统安装协议的要求。
不久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微软WindowsXP操作系统《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中有4项条款因免除微软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而无效。
据记者最新了解到,8月8日,就在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微软公司提起了上诉。
微软是否存在“霸王条款”?安装协议是否需要重新修改?很多谜团随着微软的上诉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微软“霸王条款”引纠纷
现实生活中,我们在安装电脑软件时,都会遇到软件安装协议,只有点击“同意”,才能继续进行,否则就无法安装。
而我们绝大多数人,几乎都会不假思索地点击“同意”,而没有人耐心地把冗长繁琐、满是术语的安装协议读完,至于协议中到底都有什么内容,根本没有人能说得清楚。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大家司空见惯的软件安装协议,却把大名鼎鼎的软件巨无霸———微软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而把微软推上被告席的却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普通消费者。
2006年7月6日,河南郑州消费者郭力花750元购买了正版WindowsXP软件一套。郭力回家安装该软件时发现,使用该软件必须同意《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诸多限制性使用条件。
郭力经过仔细阅读,认为上述协议中的28个条款显失公平,对消费者明显不利。
“不点同意,这套软件就无法安装,那就是白花钱;如果点了同意,里面又有太多不平等协议。”郭力说。郭力认为这些条款强迫使用者达成协议,接受一系列不平等条款,免除了微软公司的义务,排除了用户的主要权利。
但微软公司既未在产品包装上明示这些限制性使用信息,也未以其他合理形式告知消费者这些产品使用限制信息。
据此,郭力将微软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协议》中约定的28个条款无效,判令微软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对此,微软公司认为,涉案协议的各项条款并不是对原告使用权利的限制,主要是对原告获得的权利的明确,不存在免除被告微软公司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或者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内容。
而且,微软公司认为,如果不同意该协议,用户可以选择退货。原告在安装中阅读并接受了协议,继而安装并使用软件,而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选择拒绝安装并行使退货的权利,因此,双方已经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了合意,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经过逐条审查,法院最终确认:“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OS组件及支持服务可能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微软公司事先已知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无论用户由于任何原因而可能招致任何损失为此所获得的唯一补偿不超过为软件实际支付的金额或5.00美元两者中较高之款额”等四条减轻或免除了微软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定义务,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应确认为无效。
“实践中,计算机软件往往具有众多用户,如软件著作权人与每个用户就许可使用合同的条款逐一进行磋商,势必增加缔约成本,而增加的缔约成本最终又将转嫁于用户,导致软件最终用户的利益受到损害。”该案审判长姜颖法官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因此,为减少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有必要允许软件著作权人在与用户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时采用格式条款。本案中,微软公司在与原告订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时采用格式合同形式并无不当。
“拆封合同”亟待法律规范
据《中国企业报》记者了解,这是首例涉及拆封合同效力的案件。
“拆封合同是指计算机软件销售商在出售其软件产品时,经常采用的印刷在封装好的软件包装上或保存于软件包装内的格式合同条款。又称启封许可证或缩包塑料许可证。”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介绍,拆封合同一般以软件的《许可协议》的方式表示出来,用户必须点击“同意”或“接受”,安装才能继续进行。
传统格式合同具有谋面性和协商性的特点,需要销售者和消费者个别谈判,所以合同的订立往往颇费周折。而拆封合同完全摆脱了协商模式,只需要消费者通过拆封软件包装或在其电脑上安装软件,合同即告成立。
据记者从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得知,目前软件行业大多采取此种订立合同的方式。
在网络时代,面对为数众多的软件和网络用户,软件公司和网络公司不可能效仿传统的谈判模式,那么这种新型的格式合同———拆封合同成为他们的首选。
“互联网的开放性和高技术性特征使得拆封合同比一般格式合同具有更多、更复杂的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张翔说,在拆封合同中,计算机软件公司往往为自己预先设定修改和终止合同的权利。
“法律允许格式条款存在,但不允许存在霸王条款。”北京律协著作权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任王韵认为,尽管微软公司主张目前软件业普遍采取了内容相差不大的许可协议,但行业惯例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在我们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软件拆封后如何退货也是一个绕不过的难题。
“这些都需要国家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姜颖法官表示。
在记者采访的一些软件企业中,大多数企业都表示自己的软件安装协议中不存在类似“霸王条款”。而对于该案的进展,企业纷纷表示将密切关注案件的最终结果。
可以预见,无论该案的最终结果如何,对软件企业都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