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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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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德基何以“淮北为枳”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阳丹梁

肯德基何以“淮北为枳”

8月13日晚,肯德基发布公开信,就“醇豆浆”向公众道歉。卖价五、六块一杯的豆浆竟然是成本仅七毛的豆浆粉,虽然肯德基一度辩称从未说过“现磨现做”,但用“醇豆浆”代替“纯豆浆”的文字游戏,仍然让消费者很“受伤”。

代表着干净、快捷,一向得到中国公众信赖的洋快餐,为何在本土“洁身自好”,而在中国却“橘生淮北则为枳”了呢?是否该反省,我国在广告宣传的法律法规修订及监管环节有无改进之处?

首先在法律界定上,我国对虚假广告的定义并不清楚。我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很难认定肯德基的“醇豆浆”为虚假内容,是否有欺骗消费者之嫌更难认定,山姆大叔显然学会了太极手,游走在真假的临界处。

而美国对于虚假广告的定义不仅清晰而且严格。无论明示还是暗示,有意还是无意,只要向消费者传达了虚假印象的广告就可以算作是虚假广告,消费者是否受到欺骗也“无须任何证据证明”。在信用比美元珍贵的美国,企业触碰法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信用成本就非常高。

其次是法律标准和处罚力度问题。我国《广告法》由一系列法律、法规构成,而在处罚标准上,这些法律、法规却互不统一,各有各的标准,这无疑会影响到执法效果。不仅标准不同,对处罚力度存在欠缺,无法对违法者形成震慑。比如2000年重新修订过的《广告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即便依循《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处罚也不过20万元。

近几十年来我国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企业广告投放力度也更为强大,但我国《广告法》却没有与时俱进。现行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法》分别颁布于1987年、1994年,其中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需要,亟须修订。而意大利的相关法规《营销传播自律条例》40年修订了50版。虽然“多”未必就“好”,但这种让法条始终保持活力的态度却是值得学习的。不过好在“新广告法”终于进入修订阶段,我们期望早日看到更精确、更具操作性、惩罚更有力的法律。

除法条的问题之外,此次肯德基事件还引发了公众另一层面的思考:肯德基在全国多个城市开有连锁店,经营豆浆的时间也不短,但为何直到最近才被曝光,并且还是通过消费者的举报?这不得不让我们对工商部门的监管工作画个问号。

虽然各地级市均设有专门进行广告监督管理的机构,但却只有极少城市的相关部门将虚假广告公示出来。而在这为数不多的城市中,并非各个城市的公示都让人满意。

一个健康的市场不仅需要企业的自律,需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更需要职能部门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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