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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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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本报记者李文新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

目前,中国展览项目数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展览场馆数量则居世界第三,年度各类展会规模也屡创新高。尽管我国展会规模在日渐扩大,但与德国等会展业大国以及国际先进经验相比,我国展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重视和改善。

相关立法欠缺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目前我国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规定仅有2006年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审议通过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保护办法》对于名目繁多的各类展会而言,针对性显然不足,主办方面对众多具体侵权问题无法可依,只好通过内部规定“自行解决”,这种内部规定的相继出台,造成当前各类展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不确定、投诉解决程序不统一、“执法”标准不一致等诸多问题,而且仍有大量棘手的侵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程序存在瑕疵当事方无法得到救济

程序的瑕疵主要体现在抗辩时间短等方面,这是受展期时间限制所引发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特有问题,而我国相关规定缺乏展前的先行投诉处理程序,使投诉与处理集中在展期当中,势必引发诸多矛盾。如,目前广交会《投诉办法》规定被诉企业仅有一个工作日的抗辩期,有悖于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导致主办方无法进行侵权行为确定,只能认定“涉嫌侵权”,这就直接导致权利人展后法律诉讼缺乏有效举证。同时被投诉方普遍反映,在一个工作日收集抗辩材料极为困难,不利于被诉企业权利保护,但若抗辩不利又将影响到被投诉企业的广交会摊位分配,对被诉企业不公平。

知识产权保护执行存在困难

展会知识产权侵权一般发生在展会所在地,由展会所在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具体执法,如广交会由广东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执法。由于受展期时间限制,展会期间集中爆发的大量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使执法部门面临时间短、人力不足、执行难等大量困难,导致相关规定难以彻底贯彻。对于展会期间未处理完毕的侵权案件,根据《保护办法》的规定,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可经展会主办方确认,由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由于侵权案件当事方一般位于展会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异地移交存在困难,因此案件经常被搁置,相关规定无法贯彻执行。

展会是企业展示自身实力和创新能力的窗口,目前展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弱、立法不完善等问题亟待重视和改善。

开展企业培训,借鉴国外展会的相关经验,形成预警机制。应在展会实践中及时发现相关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并适时制定位阶较高的法律或修改相关办法,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我展会目前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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